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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养生指导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2-27 13:28:31

1. 怎么考针灸师资格证书还有国际针灸师资格的考试

中国没有针灸师资格证书,是‘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且执业范围为中医针灸。从事临床工作几年以后就可以合法地、独立地从事针灸医疗活动。

(一)报名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2、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以及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毕业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申请参加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中医学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学校中未经评估的中医专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注册的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学历并在医疗、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4、在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中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5、临床类别医师,取得省级考试,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或参加过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系统学习了中医药基础和中医临床主要课程的,可以参加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考试;

6、七年制中医学临床硕士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的,以及中医学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的,可以申请在毕业当年申请参加中医医师考试;

7、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能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二)考试形式: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实践技能考试分为三站式考试,为病例考试、基本损伤与体格检查考试、临床答辩考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的考站进行测试。医学综合笔试为标准化考试,全部采用客观选择题,包括A1型题、A2型题、B1型题。A1型题是单句型最佳选择题,A2型题是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B1型题是标准配伍题

(三)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是在每年3月份-4月份左右。

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一般7月进行实践技能考试,9月医学综合笔试。

(1)中医养生指导委员会扩展阅读:

考试范围:

(一)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范围为:

中医基础: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临床医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西医及临床医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内科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二)中医执业医师考试范围为:

中医基础: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临床医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西医及临床医学: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内科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2.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食疗养生专业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

简单点说就是一家民间商业机构

3. 路志正荣获中央保健委员会特殊奖几次

主编《实用中医风湿病学》,荣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基础研究三等内奖。
2003年7月被中国科学技容术协会评为“全国防治非典优秀科技工作者”;
2005年12月被中央保健委员会授予“中央保健工作先进个人”;
2006年12月被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中医药传承特别贡献奖”;
2007年9月被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授予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荣誉证书;
2007年10月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研修项目优秀指导教师”;
2007年10月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优秀指导老师。
2008年3月被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分别荣获“王定一杯中医药国际贡献奖”;
2008年被评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009年1月被北京市卫生局、人事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授予“首都国医名师”。
2009年5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为首届“国医大师”;
2011年1月中华中医药学会授予“国医楷模”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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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关于养生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尽量比较新的

保健食品管理法规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 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 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 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 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 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三)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 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 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 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 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时,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代理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 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 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 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 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 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 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 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 贮藏方法;

(四) 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 保健食品标志;

(七) 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 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 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 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 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 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该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
(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
(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
(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
(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其广告申请不予受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整顿已经取消的保健功能,该功能的产品广告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份/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
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发给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抄送同级广告监督机关备案。
对审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广告申请,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与法定要求不符的,应当责令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申请人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发布申请。
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需要改变其内容的,应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保健食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等广告审查依据发生变化的,广告主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回复审: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建议进行复审的。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的;
(二)保健食品被国家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三)广告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由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撤销或者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应当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查,同时向社会公告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2),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在广告审批地以外发布擅自变更或者篡改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处理通知书》(附表3),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制度,定期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进行汇总。《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应当同时抄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的序号。

5. 中国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会中老年保健专业委员会的理事成员

主 任:
田景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现任中华中医药学会顾问、中国保健科技学会顾问、中国药膳研究会名誉会长 ;
副主任:
王敏清:国家卫生部保健局原局长
杨保华:国家卫生部原办公厅主任
委 员: (按姓氏笔画排列,不分先后)
马彦彦:清华大学玉泉医院妇产中心副主任、中华医学会围产医学分会委员
于秀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医师、研究生导师、中医药学会糖尿病专业委员会委员
于国泳: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务处主任、主治医师
王建璋:中国企业家健商促进活动组委会委员、中国医师协会健康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伟刚:中日友好医院国际医疗部主任医师
王亚平:北京军区总医院肾脏病科主任、中华医学会北京肾脏病专业委员会委员、总后专家库成员
王玉雯:北京妇产医院中医专家
王振国:中国医学基金会肿瘤基金管理委员会主席
王洪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耳鼻喉头颈外科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副教授
王立祥:北京武警总医院急救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王 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
王耀献: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疗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协会肾病分会副会长
王国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王莒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院长、皮肤科主任医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王 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笑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副院长、肿瘤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振常:同仁医院医学影像中心主任、放射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后、博士生导师
王宁利: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眼科中心常务副主任、眼科临床部主任、眼科首席专家、教授
马东丽: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中华中医药学会眼科分会委员
马长生:北京安贞医院心内科副主任、房颤诊疗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尹 丹: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医务处处长、副主任医师、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委员
付 鑫:国家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原司长
龙 棣: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
母义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内分泌科主任、教授、博导
田 文:北京积水潭医院手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手外科学分会委员、中华医学杂志外文版审稿
田金州: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央保健委员会会诊专家
叶树勇: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理事、中日企业家健康工程医务总监
叶京英: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中心咽喉科主任、睡眠呼吸监测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仝小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审评委员、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院长、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
史 斌:首都医科大学教授、附属复兴医院内科主任兼任血液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
左萍萍: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药理室研究员、教授、博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审评专家
纪小龙:北京武警总医院纳米医学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树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耳鼻喉科主任、耳鼻喉科教研室主任、主任医师
刘炜宏:中国针灸杂志社社长
刘焰刚: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推拿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刘正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消化内科行政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
刘惠亮:北京武警总医院心脏病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刘惠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肾内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刘红旭: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心血管科主任、主任医师
刘 博: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副研究员
刘晓惠:北京安贞医院科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刘 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吕仁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糖尿病肾病研究室主任、中央保健会诊专家、博士生导师
吕 莉:北京武警总医院营养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吕树铮:北京安贞医院心内科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保健局老年心血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向红丁:卫生部糖尿病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北京协和医院糖尿病中心主任
乔晋琳:海军总医院康复理疗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针刀医学分会常委、副秘书长
许润三:国家名老中医、教授,中日友好医院妇科特需门诊专家
许建阳:北京武警总医院中西医结合理疗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许 昕: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妇科主任、主任医师
许 媛:北京同仁医院外科主任医师、教授
米树华:北京安贞医院特需医疗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
朱凤水: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介入治疗中心副主任医师
朱新华:解放军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解放军总医院干休所门诊部主任
朱思泉:北京同仁眼科中心白内障科副主任、副教授、硕士导师
庄晓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伍沪生:北京大学第四临床医学院、北京积水潭医院院长、风湿免疫科主任,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委员。
叶永安: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消化科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药评审委员、国家中医管理局项目评审专家。
华 伟: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兼心律失常诊治中心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阮祥燕:北京市妇产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妇幼保健研究室主任、中华医学会经络学组成员
何连德:解放军总医院原内科主任医师、中国企业家健康工程专家组高级顾问
何萃华: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北京协和医科大学妇产科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佩文: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主任
李彩娟: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李 宁:北京佑安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教授
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基础研究室主任、国家新药及保健食品审评委员
李明旭:中华血液净化管理学会委员、海军总医院副主任医师
李淑媛:著名营养专家、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营养学会临床营养学会主任
李天庆: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医疗发展部主任、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
李瑞芬:北京军区总医院著名营养专家、中国烹饪协会营养学家、教授
李伟凡: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中西医结合学会毛发病学组委员
李 响: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副教授
李雅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普内科、消化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李建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冠心病诊疗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特色医疗科主任、主任医师
李志霞:北京同仁医院肿瘤外科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李田昌: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疾病诊疗中心副主任医师、心内科副主任
李 彬: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研究员、教授、眼科中心医务办公室副主任
李冬梅: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
吴玉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肿瘤科主任、北京抗癌协会理事
吴东海:中华医学会风湿病学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风湿病学杂志副主编、中日医院风湿免疫科主任
吴永健: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
吴海英: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高血压诊治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吴 晓: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副教授
吴明营:北京同仁医院心血管外科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谷涌泉: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宣武医院血管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外科分会血管外科学组秘书
谷雪虹:北京积水潭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沈珠军:北京协和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中华内科杂志》特约审稿人
苏有明:北京军区总医院皮肤科副主任、中国医师整形与美容分会委员、全军中西医结合专业委员会委员
汪家瑞:北京宣武医院名誉院长、心血管科主任、教授
肖利华:北京武警总医院眼眶病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雪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月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
何悦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放射科副主任、影像学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何建国: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血管病内科教授、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祁 哲: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陈光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
陈彤云:北京中医医院皮肤科原主任
陈仁吉:北大口腔医院博士、副主任医师
陈意麟: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宣武医院原副院长、消化科主任
陈 虹:武警总医院肝移植研究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陈 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陈 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党委书记、消化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陈 方:北京安贞医院医务处处长、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
陈韵岱:北京安贞医院科研处处长、心内科副主任、副教授、首都医科大学心脏病学系办公室主任
林英翔: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北京呼吸病研究所副主任医师
厐 鹤: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
杨德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乳腺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华医学杂志审稿人、老年肿瘤学会执行委员
杨中苏:首都医科大学心血管病研究所血脂研究室主任、北京朝阳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博士
杨晋翔: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北京中西医结合协会副会长
杨 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心脏中心主任、医学博士、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杨跃进: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副院长、心内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杨金奎:北京同仁医院内分泌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博士生导师
杨博华: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血管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导。
余振球: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高血压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国医师协会高血压专家委员会总干事
张星华:北京空军指挥学院医院内科主任、首长保健室主任
张莉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生殖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张 京:海军总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
张洪春:中日友好医院中医内科主任医师、中国医科大学兼职教授
张燕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肛肠科主任、综合外科主任、大外科副主任
张志忠:中华医学会会员、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会员、北京市友谊医院主任医师
张山红: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张 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超声影像超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
张进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副院长、泌尿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澍: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诊治中心主任、心内科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健: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内科副教授、医学博士
张胜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肾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舒心: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青光眼专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
张 风: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中心临床部副主任、眼底病专科副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张 罗: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副主任、医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张建中:北京同仁医院骨科主任医师、副教授
张兆光:北京安贞医院院长、心外科主任、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声生: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消化中心主任医师
张新超:卫生部北京医院急诊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卫生部急诊医学教育合作项目培训基地教育委员。
张健群: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英川:北京安贞医院心电生理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
邹留河:北京同仁眼科中心角膜病科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范景利:总后卫生部防疫大队队长、北京市预防医学会副会长
金 玫:北京中医医院业务副院长、北京中医药学会心血管专业委员会委员
罗成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美国结直肠外科学会会员
罗 毅:北京安贞医院副院长、小儿心脏科主任、硕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外科分会副主任委员
林中鹏:中国人民大学华人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员
孟昭锐:全国高科技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主任
孟 旭: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外科分会常委
柳志红:阜外医院心内科肺血管病诊治中心副主任、心内科五病区主任、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郑 刚:解放军401医院内二科副主任、博士
郑迎雪: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门诊副主任
郑 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儿科主任、主任医师
庞秀琴: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眼外伤科副主任、硕士生导师
苑惠清:北京中医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中华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呼吸病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登峰: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教授
周文泉: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新药审评专家、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委员
周跃华:北京同仁医院屈光专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
周 兵: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教授
周玉杰:北京安贞医院干部保健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侯曼岑:北京天坛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侯生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副院长
胡卫国:原中国中医研究院针灸所医疗处处长、教授、世界针灸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
施玉英: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白内障学组成员、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
会委员、北京同仁医院白内障科主任
施学斌:北京安贞医院营养科主任、著名营养专家。
俞红霞: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呼吸科副主任医师
祝总骧:北京炎黄经络研究中心教授
姜 利: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ICU副主任医师、首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
席修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院长、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骆成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副教授
夏恩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主任、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赵战勇: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安贞医院心内科主治医师、中国医师协会心血管分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医学博士
赵守琴: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医师
贺丽霞: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急诊抢救科主任医师
高学敏: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药监局新药审评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保护品种审评委员会委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
高金声: 中国医院文化杂志社总编、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医院文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高彦彬: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肾病内分泌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学会糖尿病分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高江平:解放军总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中华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委员
高秀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顾晓明:北京武警总医院口腔医学中心主任、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承雄: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
唐 炘: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主任医师
徐志坚: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防癌科主任
徐 浩: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全国中西医结合心血管病中心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海 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主任、主任医师、博士后、首都医科大学骨外科学系主任
钱文燕: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皮肤科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
钱 杰: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博士。
翁维良: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国家药典委员会委员、新药审评专家、博导。
袁申元:北京同仁医院内科主任医师、北京市糖尿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袁晋青: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主任医师、博士
袁贤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主任医师
诸国本: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
秦学文: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冠心病诊治中心副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
浦介麟: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诊治中心副主任、病理及生理实验中心主任、博导。
党爱国: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医学博士
黄永昌:中华预防医学会副会长、卫生部科教司原司长
郭维琴:原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卫生部药物保健品种委员会委员
康治国:北京广安门医院肛肠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屠德华: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所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卫生部结核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陶 海:武警总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黄 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
黄方炯:北京安贞医院心脏外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
黄 雯:北京同仁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黄志刚:北京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曹 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感染和临床微生物科主任、医学博士
康 南: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
康连鸣:卫生部心血管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药理中心医学硕士
梅 雪: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
程少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程海英: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针灸科主任医师
葛文津: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消化科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评审专家
韩 锐: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原副所长、教授博导、国家保健食品专家、中国抗癌协会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
韩仪敏: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眼科主任医师
韩德民:首都医科大学教授、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鲁卫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专家、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心内科主任、教授、博导
鲁 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口腔科主治医师
童腊梅:海军总医院妇产科、圣爱男科医院妇科主任
彭晓燕:北京同仁医院眼科主任医师、医学博士、教授
傅汉菁:北京同仁医院内分泌科副主任、主任医师、副教授
褚小玲: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安贞医院皮肤科副主任医师
蒋雄京: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内科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医学硕士
惠汝太: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副院长、内科主任医师、教授、博士
雷仲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骨科主任、中华中医药医学会骨伤分会理事
赖爱鸾: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妇产科副主任、主任医师、硕士导师、教授
谭慧琼: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内科副教授、主任医师
谭明生:卫生部中日友好医院骨科脊柱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中国脊髓损伤学会委员
霍 凤: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外科主任、主任医师
樊中州:北京圣育中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世界中医男科学会常务理事
樊代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分会主任委员
樊朝美:卫生部心血管药临床研究重点实验室、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临床药理中心主任医师、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国家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专家
熊必俊: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科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老年学与老龄产业研究会主任
魏文斌:北京同仁医院眼科副主任、眼科中心临床部副主任、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应用基础部主任、副教授
病病人的护理与康复、社区常见传染病的护理、社区紧急救护、社区常用护理技术操作
柴枝楠:中国中西医急救北京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华医学会北京急救分会委员、中日友好医院急诊部主任、世界急危重症杂志主编、中日友好医院急诊部主任医师、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
常翠青:中国营养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医师协会养生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运动营养食品分会委员;中国女医师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张国虹:中日友好医院急诊科护士指导员、全国健康护理管理中心主任
郎子平:社区健康教育首席专家
娄 伟:社区康复保健专家
陈风纪:专家服务中心主任
花宝金: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副院长;中国中医科学院肿瘤研究所副所长
唐启盛: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院长

6. 中国老年学学会医药保健康复委员会是个什么组织

中国老年学学会医药保健康复委员会是由原“医药保健委员会”和“康复研究委员会”合并后,于2000年11月新成立的委员会,委员会设立有老年养生保健、老年病临床医疗、老年医护、老年康复医学、老年心身医学、老年健康教育指导、老年保健产业等7个专业组。目前已有团体委员单位22个,个人委员86位, 北京中医药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谷晓红任主任委员。
委员会自成立以来,主要开展了以下主要学术活动:
2001年4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1世纪老年健康问题报告会》,中央40多个部委老干部局负责人和部分老同志近200人参加。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吕宝璋教授和北京安贞医院洪昭光教授在会上分别做了“人类基因组计划对老年保健、疾病治疗的影响”和“健康新理念”的报告。
2001年9月,与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国老年人照顾专业知识及技巧培训班”。
2002年10月,与中国老年杂志社、江苏省如皋市政府在长寿之乡江苏如皋共同筹备和举办了《新世纪全国老年医药保健康复论坛》,中国老年学杂志出了专收录了参会论文。
2004年9月,委员会在上海举办了“实用老年病学高级进修班”。
2005年9月,委员会与相关组织联合举办了世界卫生组织“老年痴呆日”新闻发布会,中央电视台和八家报刊杂志进行了报道。
2005年,老年康复医学组组织编写了《中国传统康复治疗学》和《偏瘫社区康复指南》。

此外,委员会还开展了一些社会活动,如在北京组织举办了三次全国性老年佳侣纪念婚庆活动,累计有230对中老年夫妇参加,中央电视台“夕阳红”、 “中国老年报”、“老人天地”等新闻媒体都为活动作了专题报道;委员会还曾与多家企业开展老年疾病调查及老年健康知识的宣教活动以及专家座谈会。
在委员会成立的短短数年中,以其不懈的努力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不断取得了成绩,赢得人们群众及有关部门的一致好评。

7. 杜杰慧是医生吗

杜杰慧,毕业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医疗系,现为中国中医科学院教授、中国中 科学院养生保健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医古籍出版社编审。多年从事中医养颜、养生及传统文化与古籍文献的整理研究工作,多次荣获中华中医药学会、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科技成果奖。她在中医养生美容研究中率先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美容法”,倡导健康、完善、充满活力的自然美,为此受邀在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各地方电视台及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作为嘉宾主持向群众讲授有关中医美容的科普知识,还在美国纽约《电视周刊》杂志特设的《中医美容信箱》里向海外华人传播有关自然美容的方法。自出版第一部著作《保健与防癌食疗》到最新出版的《中国农历养生法》,已有20余种作品问世。2009年被中国中医科学院聘任为“中国中医科学院养生保健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
网上有她的相关资料的!你可以看一下http://ke..com/view/4340818.htm

8. 国家有保健局这个单位吗

国家有保健局这个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保健局是机构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设机构。保健局内设两处一室,即办公室、保健处、医疗处。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8)中医养生指导委员会扩展阅读:

保健局机构职责:

(一)履行中央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并定期向中央汇报保健工作;

(二)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

(三)负责党和国家召开的全国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医疗卫生组织工作;

(四)负责干部医疗保健和老年保健医学的调查研究,拟定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

(五)负责指导重点保健对象住地及大型会议、暑期任务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负责管理中央保健公费医疗经费和中央保健事业经费;

(七)负责来访的外国元首、高级官员及保密外宾的医疗安排;

(八)负责京内司局级以上及相应待遇的高级知识分子等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

(九)负责京外厅局级以上主要领导干部来京的医疗安排;

(十)负责京内外中央保健对象重大病情会诊和医疗抢救工作的组织安排。了解国内主要城市和重点疗养区的医疗条件,掌握国内主要城市的医疗会主金专家队伍的情况;

(十一)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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