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科院、中国医学院是同一个吗
中国中医科学院招收研究生 其知名度较高 在中医临床届 很有声望 它本身不是学校 是科研机构的研究生 有网站 地址如下 http://www.catcm.ac.cn/Index.html
招生简章如下
中国中医科学院自1978年成立研究生部以来,现具备完整的现代教育、科研体系,有着丰富的办学经验和优秀的教学传统,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978年开始招收培养研究生以来,已先后培养国内博士、硕士研究生1000余人,各国留学生90余人,其中大多数己经成为国内外各中医药大学、医院及科研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力量。
一、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
1、 招生情况:见每年印发的招生简章。
报考条件、报名时间及报考手续: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报名地点: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北京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
邮政编码:100700 电话:(010)84034358
2、专业设置:见当年招生简章。
二、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
招生情况 :见每年印发的招生简章。
报考条件 :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国外考生: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策法规,遵守学习纪律。品德端正,有献身于科学事业的决心和创新精神,完成学业,做出成果。
2、已获得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45 岁。
4、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5、有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
报考手续: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凭所在单位介绍,到我院报名并领取报名表格和办理报名手续,交报名费 240.0 元(其中包括外语考试费 80.00 元)(外地考生可函报,请写清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考生领取表格后,请按要求逐项填写,并通过所在单位向我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
1、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准考证。
2、硕士课程学习成绩单,硕士学位论文全文及论文摘要,论文评阅意见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等。
3、专家推荐书。
4、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
5、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张(分别贴在登记表、体检表、准考证上)
上述有关各项表格,经考生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指定期限内交中医研究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由我院发准考证。逾期不再办理,凡送我院的材料概不退回。
报名日期与地点
报名日期:见当年招生简章
报名地点: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00
电 话:(86)(010)84034358
考试科目: 见当年招生简章
考试日期: 见当年招生简章
考试地点: 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生部教室
考试方式: 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外语考试: 参加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举办的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录 取
本着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综合考虑考生初、复试成绩,硕士论文水平及专家、单位的推荐意见等、以确定录取。
报考费用及学习期间待遇
考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均由考生本人自理。经济上确有困难者,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由原所在单位酌情予以补助。录取后在我院学习期间待遇按教育部、财政部规定办理。
专业设置:见当年招生简章
三、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见每年印发的招生简章)
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见每年印发的招生简章
研究院的研究生比较难考是中医学界最难考的其竞争激烈程度近乎残酷 呵呵
针灸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也不错 如孙申田教授
『贰』 常州淹城中医一条街的慈仁堂(章程医生)周末上班吗
周六上班,周日休息的。
『叁』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 C . A . R . D . T . C . M .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药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二)发现与组织基层、民间、民营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表彰、奖励在中医药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边缘学科的发展;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
(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民间、民营以及公立医药机构热心发掘、整理、研究、开发民间中医药,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在职中医药人员。
(二)民间、民营有特殊技能的或师带徒的并得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当医士职称的中医药人员。
(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四)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药人员。
(五)在医学领域以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其他学科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六)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港澳台地区的中医中药专家,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荣誉会员凡有专长独到之处、有一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人员,热心参与、资助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所贡献,能履行荣誉会员义务者。
第十条 国外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外籍或华侨中医药专家和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本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中医药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者。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
二、国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2 、可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3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 、国外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交纳会费,资助并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义务。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本会的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为非法人组织,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医药学术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药协会 xx x 专业委员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成立。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l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著名专家与知名人士 2-4 人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但如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本会所属机构、实体机构交纳的管理费;
(三)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咨询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过 2006 年 7 月 10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肆』 江苏省医学会的学会章程
江苏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文为江苏省医学会,英文为JiangsuMedicalAssociation,缩写为JMA。
第二条 江苏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江苏省卫生厅。
第六条 本会住所:南京市中央路42号,邮政编码: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卫生知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价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评价与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外省市医学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台港澳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技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设立并开展江苏医学科技奖评选活动。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会员、资深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
(二)资深会员
具有30年以上会员资格,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研究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四)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藉医学专家,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我国友好,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资深会员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由本会会长聘任。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于证书。
台港澳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人会手续。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人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缴纳会费。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江苏省医学会会讯、相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全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境)内外、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获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会议。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原审批的组织机构讨论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和申办医学期刊;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医学会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第十八条第二款除外),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特殊情
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高年龄选任时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选任时最高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医药卫生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中推举名誉会长,卸任会长可经推荐担任一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咨询顾问、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但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请为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境)内外、省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请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 (名称为江苏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各市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不是团体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建立会员小组的单位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省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请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本会二OO五年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圆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杖上,杖顶部呈梅花图形,背景为江苏省地图,底部配橄榄枝。图中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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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9月21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 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邮编:100029
第二章
第六条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 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六类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会员
1、高等中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中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二)专科会员
本会会员中,从事有关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己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有关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五)外籍会员
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赞助本会活动,对中国中医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六)名誉会员
国内外知名人士,愿与本会交往、合作,对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与专科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遵守本会章程。
⑵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⑶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⑷按期缴纳会费。
⑸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
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⑴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
⑵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华中医药学会通讯、会刊。
2、义务
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的专科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提议,本届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1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