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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法律

发布时间:2021-03-03 02:18:47

康复治疗属于停工留薪期吗

目前法律法规对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起止没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持有版异议,一权般以有必要停止工作接受医疗起至定残日终止,并要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及工伤职工的事实康复等情况综合确定。所以,康复治疗期是否属于停工留薪期,要根据具体情况而论,是与否皆有可能!

② 报考康复治疗师需要什么条件

康复治疗师属于医学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求大学康复治疗专业专科以上(含大专)毕业,取得相应的高等教育毕业文凭,,学历应为高中毕业后经过大学本专业的专科(三年制)学历教育;大学本科学历应为高中毕业后经过大学本科本专业(四年制)学历教育,取得理学士学位。

不过,准入标准不同于职称考试,康复治疗师(士)资格考试每年一次,临床医学、康复医学及康复治疗专业的中专、大专、本科(要求工作一年)均可报考,具体办法见国家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康复治疗法律扩展阅读

工作内容

康复功能评估、确定康复目标、制定康复计划,实施治疗计划,康复评估贯穿治疗始终,以最大可能的恢复患者功能情况。

与临床医生相配合,确定治疗的方式、强度、疗程,严防差错事故,做好医疗安全工作;

注意观察病情、治疗效果及反应,如有反应及时处理;

负责功能障碍的相关课程开发及培训工作;

做好康复宣教,指导病人及家属掌握部分自主康复训练、了解注意事项、预防并发症。

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现为卫生部和人力资源部颁发的卫生专业技术“康复治疗士”“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

工作经验

熟悉人体解剖学知识,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知识,熟练掌握各种康复治疗技术,能应用现代康复仪器,并能明确仪器的治疗作用、注意事项、适应症及禁忌症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良好的职业道德、足够的耐心及体力,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敏锐的洞察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康复治疗师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康复师

③ 残疾人保障法对康复训练是怎样规定的

转发: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O一二年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的要求,加强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中国络,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尽快解决民生问题,帮助残疾人与全社会共同实现小康目标,是一项十分重要又紧迫的任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遵循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发掘现实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科学论证调研成果,确保工程项目编制质量。同时本标准平衡区域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兼顾服务对象类型和数量的区域变化,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便于实际操作。因此本标准可作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近年来,我国已经逐步对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建设,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相比,专业残疾人康复机构严重缺失,有关中国络亟待建立。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系统规范的残疾人服务中国络,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在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完成的,本标准适用范围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的。 第四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地方直接服务于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既要确保服务设施能够有效地服务残疾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适应未来发展,同时又要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正确处理需求和可能的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的盲目建设。 第五条 本条明确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工作性质和任务。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并承担对下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社区、乡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的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不可贪大求全,应当高效利用其它残疾人服务设施资源(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等),合理优化机构各项功能,控制机构建设规模,经济有效地促进残疾人服务中国络体系的完善。 第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投资渠道的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同时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能力、残疾人类型比例等因素,统筹安排,以便为残疾人提供长期、稳定、综合、有效的服务。 考虑到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紧张,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可考虑与其他服务残疾人的建筑按实际需求合并建设(如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等),进行社会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用地的申报、征拨问题。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精神,加强省、市、县三级专业康复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是推动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并按照公益事业解决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由于我国还有部分县政府所在地为建制镇,因此本条表述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或镇规划”,其中镇规划指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规划。 第八条 本条阐明了本标准与其他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项目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标准外,尚需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工程相关规范、标准及定额等。 第二章 建设级别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基本分类。 目前我国残疾人康复机构是由政府投资兴建并负责维护和运行,并设置在省会城市(或直辖市)、地级城市、县级城市(或建制镇、区)等。三个级别的划定首先是以所在辖区的行政级别为基础来划定的。但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口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机构的选择不拘泥于行政级别的划定。尤其对于人口数过多或过少的省、地、县等,其机构的级别应根据需求进行适宜的选择。 残疾人康复机构根据划定的级别确定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服务内容、功能构成等要求。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提出了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要求。 根据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性质和任务,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周边环境等各方因素。由于残疾人行动交流存在不同程度障碍,一般独立出行或乘公共交通出行距离不宜太远,且希望行程便捷,因此项目选址宜在人口密集区且公共交通便利的位置,以便于更多残疾人到达。同时由于机构的康复治疗功能与综合医院有功能联系、儿童康复服务设施与公共教育设施也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选址宜与医疗与教育等服务设施靠近,方便残疾人进行相关活动。对于儿童康复服务设施,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卫生、安全、方便等方面的需求。这些需要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 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停车场地要求。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残疾康复机构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各地有关部门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残疾人康复机构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其中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应参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考虑到残疾人行动不便,无障碍停车位宜布置在地面上,且临近主要出入口。 第十八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层数要求与合并建设要求。 为节约土地资源,鼓励设施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合并建设时,依据建设成本,防灾要求,设施尽量设于建筑低层,不宜布置过高。机构与其他服务于残疾人的建筑合并建设,可共用出入口,但条件允许时应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 第十九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室外场地要求。 室外康复训练场地与儿童活动场地是残疾人康复机构室外场地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进行室外活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条规定了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中两种活动场地的下限。 对于全国机构建设相对成熟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床位在100床以上)进行统计,床均康复训练场地中位数为1.7m2/床。以此确定康复训练场地的用地指标。 儿童活动场地以2m2/生为计算标准,此处参照了《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中对于儿童分班室外活动场地的规定,此指标不包含室外跑道、沙坑等大型公共活动场地。如有条件,可在此基础上另外增加活动场地面积。 第四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建设规模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本条提出合理确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规模的依据,提供了各设施建筑面积控制指标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取决于其业务设置和服务量,而机构的服务量与机构所在辖区的残疾人人口数正相关。由于有些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的统计有难度,则将这些地区的辖区人口数作为确定机构规模的补充依据。据统计,我国残疾人人口数约占总人口数的6.3%。 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规模应以综合康复设施床位数(a)、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b)、儿童智力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c)、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在园儿童数(d)、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床位数(e)、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f)六个指标为依据共同确定,这六个控制指标分别决定了六项设施的建设规模,六项设施建筑面积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本章后面的章节中分别具体说明。 另外,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多于5.5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多于35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多于400万人,残疾人口规模超出相应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能力,应适当地进行面积补偿。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超出相应规定上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另有约占总数20%的一级机构所在县(或市、区、旗)残疾人口少于1.4万人、二级机构所在地级城市(或州、盟)残疾人口少于7万人、三级机构所在省(或直辖市)残疾人口少于90万人,考虑到在这些地区单独建设残疾人康复机构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所以这些地区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宜与其他残疾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以节约社会和经济成本。正文表3注2中对机构所在辖区残疾人人口数或常驻人口数未达到相应规定下限的情况做了补充说明。 由于本标准确定的残疾人康复机构业务项目为相应残疾人的基本服务功能,因此有特殊需求地区需开展不包含在本标准业务项目范围内的业务时,应另行向上级主管部门单独申报。 第二节 设施A(综合康复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综合康复设施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综合康复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科研教学”部分只在三级设施中设置,“中国诊部”、“医技部”只在二级和三级设施中设置。 第二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综合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8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综合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二。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考虑到综合康复设施中交通面积、设备机房面积等,本标准将本设施的使用系数定为0.6。设施B、C、D、E均采用0.6的使用系数数值。 而考虑到设施F(辅助器具中心设施)中库房、辅具展示、辅具评估甜酸等大空间较多,遂将其使用系数适当提高,在本标准中规定为0.65。 第三节 设施B(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设施) 第四节 设施C (儿童智力康复设施) 第五节 设施D (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 第三十九条 本条提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参考依据。 孤独症儿童康复工作与儿童智力康复工作在工作内容、房间面积要求上有相似之处,因此本标准中不再单独规定孤独症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而指出其功能房间配置、建筑面积要求、生均建筑面积指标等参照儿童智力康复设施中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设施的特殊需求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六节 设施E (脑瘫儿童康复设施) 第四十三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脑瘫儿童康复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0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床均面积计算数(m2/床)、床位数(床)。其中面积基数由脑瘫儿童康复设施中与床位数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配比可参照附录五。床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床位数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七节 设施F 辅助器具中心设施 第四十六条 本条提出了综合康复设施功能房间的组成类别。 由于三个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的规模、服务对象和服务重点有所不同,各级别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在功能类别的组成上也有不同。例如“综合评估”部分只在三级机构中设置。在一级设施中由于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的数量有限、服务开展的能力有限,各类辅助器具的功能房间不单独设科室,统设“综合服务科”。 第四十八条 本条提出了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设施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表22中的公式由三个数值组成:面积基数(m2)、件均面积计算数(m2/件)、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件)。其中面积基数由设施中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关系不大的房间使用面积之和除以使用系数来确定,具体房间构成及比例可参照附录六。件均面积计算数由与年专业化辅助器具适配量有直接关系的房间参与计算得出。 第五十条 本条阐明了残疾人康复机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由于六项设施之间的独立性较强,其各自使用面积指标的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因此残疾人康复机构的面积采用六项设施面积分项累加得出。 第五十一条 本条阐明了各级机构中各类设施合并建设的原则。 由于三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功能复杂、人员繁多,为了便于管理,三级机构的六项设施应分别独立建设。二级、一级机构规模相对较小,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和社会成本,二级、一级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六项设施在条件不具备地地区可合并建设。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五十二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总体布局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集残疾人康复治疗、儿童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在建筑总体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功能要求,合理分区,做到动静分离,路线畅通。 第五十三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要求。 鉴于残疾人康复机构工作性质,设施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要求建设周全的无障碍设施,应能满足不同类型残疾人使用需要,以确保残疾人康复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垂直交通要求。 垂直交通是二层及以上残疾人康复机构无障碍建设的首要问题,为方便残疾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资金投入有困难的,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坡道。 第五十六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标识系统要求。 信息交流无障碍是建筑无障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部分残疾人有重要意义。残疾人康复机构应设置无障碍标识系统,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应积极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体现其无障碍建设的社会示范作用。 第五十七条 本条阐明残疾人康复机构建筑的防灾疏散要求。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满足国家现行防灾规范的要求。为了便于残疾人的疏散和营救,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所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防灾避难间可与部分业务用房共用。 第六章 建筑设备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此五条阐明了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电气系统、排水系统、排污处理系统、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弱电系统的要求。 建筑设备及系统是现代建筑不可或缺的系统工程。残疾人康复机构作为服务于残疾人的专业服务机构,建筑设备及系统的作用和价值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在项目全过程中对此应有充分地考虑,防止项目建造功能不足,二次修补造成浪费

④ 法律上对于后期康复治疗的鉴定是怎么定义的

你好:康复治疗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方可认定。

⑤ 康复治疗专业专科生想自考法律专业本科,可以吗要考的科目有哪些

可以跨专业报考,只是考的科目会增加。你跨专业报考,会比法律专科生多考很多版门。当然具体考权的科目,各省各地不一样。
我们省,当年法律自考是分三类,康复这种完全不搭界的专业就是三类,考得最多。你所在省市,会有自己的规定,大同小异。

⑥ 康复治疗士报名条件 急

康复治疗师证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康复治疗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康复康复治疗师:

1、已通过助理康复治疗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康复治疗师:

1、已通过康复治疗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6)康复治疗法律扩展阅读:

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⑦ 在睡眠中心做精神康复治疗的法律法规

睡觉前一个小时喝一杯热牛奶 洗漱完后用热水舒服的泡泡脚〔15分钟左右 水冷了后再回添一点热水〕 泡好答后把脚擦干 进入被窝里 选择你最舒服的姿势躺下 这个时候喝进去的牛奶已经被消化吸收了 开始发挥它促进睡眠的作用 这时候的你身体非常轻松 其次可以吃稀牌野生黑枸杞味甘、性平,其主要功效有:增强免疫力,抗疲劳;补肾益精,生津止渴;改善血液循环;改善睡眠;养肝明目。

⑧ 法律法规住院属于康复还是治疗

基本解释:病人住进医院接受治疗或观察,住院治疗
详细解释:病人住进医院治疗。
据此:住院应属治疗。

⑨ 法律法规康复治疗是多少个月

这种情况,只能是跟单位协商,法律不保障。
一、这种情况,只能是请事假;
二、专对于事假,原则上属是没有工资的。
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⑩ 如何申请工伤康复治疗

1.已经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的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伤康复治疗。确需康复的工伤职工应凭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量表申请工伤康复。

2.康复结束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该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交工伤等级复次鉴定申请;职工个人不主动申请的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可申请复次鉴定。工伤职工不主动配合鉴定的市工伤生育管理中心停发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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