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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康复治疗情况

发布时间:2021-02-04 21:01:33

⑴ 残疾有分期,分期的含义(关于康复治疗的问题)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mm的成年人)首度被正式列入残疾范围。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术语和定义、残疾分类和分级及代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1.3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 第3部分:健康状况代码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le Ⅱ)
可从下面网址获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残疾 disability
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
3.2
残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3.3
最佳矫正视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适当镜片进行屈光矫正后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
3.4
平均听力损失 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个频率点纯音气导听力损失分贝数的平均值。
3.5
听力障碍 dysaudia
听觉系统中的感音、传音以及听觉中枢发生器质性或功能性异常,而导致听力出现不同程度的减退。
3.6
失语 aphasia
大脑言语区域以及相关部位损伤导致的获得性言语功能丧失或受损。
3.7
运动性构音障碍 dysarthria
神经肌肉病变导致构音器官的运动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费力、发声和发音不清等。
3.8
器质性构音障碍 organic anarthria
构音器官形态结构异常导致的构音障碍。其代表为腭裂以及舌或颌面部术后造成的构音障碍。主要表现为不能说话、鼻音过重、发音不清等。
3.9
发声障碍 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质性病变导致的失声、发声困难、声音嘶哑等。
3.10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儿童在生长发育过程中其言语发育落后于实际年龄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说话晚、发音不清等。
3.11
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 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听力障碍导致的言语障碍。主要表现为不会说话或者发音不清,不能通过听觉言语进行交流。
3.12
口吃 stutter
言语的流畅性障碍。主要表现为在说话的过程中拖长音、重复、语塞并伴有面部及其他行为变化等。
3.13
语音清晰度 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语中语音、字、词的发音清晰和准确度。
3.14
言语表达能力 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语表达过程中,正确使用词汇、语句、语法的能力。
3.15
发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婴幼儿智能发展水平的指标。
3.16
智商 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数
衡量个体智力发展水平的指标。
3.17
适应行为 adaptive behavior;AB
个体实现人们期待的与其年龄和文化群体相适应的个人独立与社会职责的程度或效果。
4残疾分类
4.1分类原则
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4.2视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
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4.3听力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4言语残疾
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4.5肢体残疾
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4.6智力残疾
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4.7精神残疾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4.8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5残疾分级
5.1分级原则
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5.2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视力残疾分级见表1。
表1视力残疾分级

级别

视力、视野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5.3听力残疾分级
5.3.1听力残疾分级原则
按平均听力损失,及听觉系统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不配戴助听放大装置)。
注:3岁以内儿童,残疾程度一、二、三级的定为残疾人。
5.3.2听力残疾一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3.3听力残疾二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3.4听力残疾三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3.5听力残疾四级
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4言语残疾分级
5.4.1言语残疾分级原则
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5.4.2言语残疾一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 %,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5.4.3言语残疾二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5.4.4言语残疾三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5.4.5言语残疾四级
脑和/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5.5肢体残疾分级
5.5.1肢体残疾分级原则
按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活动受限、参与局限的程度分级(不配戴假肢、矫形器及其它辅助器具)。肢体部位说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关节、肩胛骨;
b) 上臂:肘关节和肩关节之间,不包括肩关节,含肘关节;
c) 前臂:肘关节和腕关节之间,不包括肘关节,含腕关节;
d) 全下肢:包括髋关节、半骨盆;
e) 大腿:髋关节和膝关节之间,不包括髋关节,含膝关节;
f) 小腿:膝关节和踝关节之间,不包括膝关节,含踝关节;
g) 手指全缺失:掌指关节;
h) 足趾全缺失:跖趾关节。
5.5.2肢体残疾一级
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5.5.3肢体残疾二级
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 双大腿缺失;
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5.5.4肢体残疾三级
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双小腿缺失;
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5.5肢体残疾四级
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单小腿缺失;
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
c) 脊柱强(僵)直;
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
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单手拇指全缺失;
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6智力残疾分级
按0~6岁和7岁及以上两个年龄段发育商、智商和适应行为分级。0~6岁儿童发育商小于72的直接按发育商分级,发育商在72~75之间的按适应行为分级。7岁及以上按智商、适应行为分级;当两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级时,按适应行为分级。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岁及以上各级智力残疾的活动与参与情况。智力残疾分级见表2。
表2智力残疾分级

级别

智力发育水平

社会适应能力

发育商(DQ)

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行为

(AB)

WHO-DASⅡ分值

18岁及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7精神残疾分级
5.7.1精神残疾分级原则
18岁及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依据 WHO-DASⅡ分值和适应行为表现分级,18岁以下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适应行为的表现分级。
5.7.2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Ⅱ值大于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5.7.3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多重残疾分级
按所属残疾中残疾程度最重类别的分级确定其残疾等级。
6残疾分类代码
残疾分类代码应符合GB/T2261.3的规定。

⑵ 视力残疾的标准是什么

视力残疾标准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在低视力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属于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属于二级低视力.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如果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够以上标准就属于视力残疾人。.
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针孔视力。
3.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完毕

⑶ 视力残疾残疾证评估等级是三级是什么意思

是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3)视力残疾康复治疗情况扩展阅读:

残疾证证件管理:

1、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2、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3、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4、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

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 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 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5、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残疾证



⑷ 视力达到多少可办残疾证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残疾人证的发放流程如下:

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受理:

县级残联(业务员)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块进行核对(通过数据库管理软件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证信息)。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评定:

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的申请人,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

政审:

县级残联理事长(初审员)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对于信息虚假或经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4)视力残疾康复治疗情况扩展阅读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落实,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直接涉及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精准办理残疾人证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助力脱贫攻坚,濉溪县残联从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工作入手,转变工作思路,改革办证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濉溪县残联在残疾人办证程序上做到了四个提升。

一是申请地点的提升。由到县残联申请改变为在镇(园区)残联申请,让残疾人在家门口就可以申请鉴定残疾证,极大方便残疾群众;

二是鉴定方式的提升。由松散型鉴定向集中性鉴定转变。原来医院的鉴定方式是来一个鉴定一个,专家不固定,时间不固定,有的残疾人认为鉴定不公正。现在把鉴定方式改为集中型,鉴定结果由专家共同签字,残疾人鉴定后就可以回去,医院把鉴定结果集中交给县残联;

三是制证质量的提升。原来鉴定结果出来后,县残联依据结果就可以印发残疾证。2019年鉴定结果出来后,县残联把结果反馈给镇(园区)残联,在当地村(居)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制证、发证;

四是发证效率的提升。原来证件办好后需要镇村干部来残联办证大厅领取,中间有很多环节,残疾人不能及时领到残疾证。2019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县邮政局快递邮寄,一天就可发放到残疾人手中,打通了服务残疾人的最后一公里。

⑸ 眼睛四级视力残疾能不能恢复或者治愈谢谢

意见建议: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在当地医生的指导下找出视力弱的病因,正确治疗,祝你健康!

⑹ 低视力残疾属于几级残疾

根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1995年9月15日发布)进行评定。现介绍如下: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依照标准,如果光是一只眼睛的话,是不属于残疾的。

⑺ 2级视力残疾可以享受国家什么待遇

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国家提供生活补助金,各地经济不同,标准也不一样。

⑻ 视力残疾部分丧失劳动力、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是怎样划分的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⑼ 视力残疾的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视觉器官或大脑视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视功能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其它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丧失。
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
美国的法律规定:优眼最佳矫正视力在20/200以下或其中心视野在20度以下者称为盲;优眼最佳矫正视力在20/200与20/70之间称为低视力。
法国规定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10为视力残疾,低于1/10为盲。
德国规定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5为视力残疾,低于0.04为盲。 导致视力残疾的原因分为先天和后天两类。
其中先天致盲原因包括:
a. 家族遗传。家族遗传是指父系或母系中有一方或双方存在显性或隐性的致盲因素,遗传给后代。在一些发达国家,遗传性眼病已成为主要的致盲原因。
b. 近亲结婚。近亲结婚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结婚。从遗传学角度讲,近亲结婚容易造成隐性遗传的发生。根据一些调查资料表明,近亲结婚所生的子女,遗传病的发病率比非血缘婚姻高150倍。
c. 胎儿期的影响。孕期原因是指母亲在妊娠期药物中毒、营养不良或患有其他疾病及临产时因难产而使胎儿缺氧等各种因素,致使胎儿先天发育不良,形成视中枢或眼球发育不良或其它眼疾。例如,如果母亲甲状腺机能低可导致胎儿小眼球、眼球震颤等眼疾;母亲怀孕早期受风疹感染,则可使胎儿患先天白内障、小眼球等。
d. 未知的其它因素。在先天因素中,除了以上原因外,还有许多先天视力残疾是因某些疾病造成的,但到底是何种原因,也无法确定,这种情况在先天因素中占有很大比例。
后天原因致盲原因包括:
a. 视觉器官的疾病。视觉器官的疾病大致有眼球的屈光不正、眼球震颤、角膜炎、结膜炎、巩膜病变、晶体病变、玻璃体病变、青光眼、沙眼、视网膜色素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各种眼疾。除此之外,颅脑外伤、震荡造成的器质性病变、脑肿瘤等也可导致视力残疾。
b. 全身性疾病。眼是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很多全身性疾病都可能在眼部表现出或多或少的症状。这些全身性疾病主要包括某些传染性疾病和一般性疾病两类。传染性疾病包括麻疹、风疹、脑炎、肺炎、伤寒、结核病、白喉和猩红热等;一般疾病则包括糖尿病、高血压、肾炎、贫血及维生素缺乏等。患以上这些疾病的患者均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视力损伤。
c. 心因性因素。人们的情绪及心理问题也是导致视觉功能异常的重要因素。短期的情绪困扰往往在视觉功能上立刻显出异常症状,长期的情绪压力对于视觉功能会显出更长远的影响。病态的情绪反应,甚至会造成完全失明。
d. 眼外伤。外伤造成的视力残疾的情况较复杂,主要可分为严重的眼外伤和轻伤而严重继发性感染造成的视力损害两大类。各种眼外伤包括炸药和雷管等爆炸物使眼球致伤、机械外伤、化学药物致伤、各种离子辐射、微波眼外伤及职业中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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