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伤职工必须进行工伤康复吗
工伤康复仅对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进行。
工伤康复是按照 “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利用现代康复的手段和技术,为工伤残疾人员提供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等服务,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其身体功能以及生活处理能力、劳动能力,让其重返工作岗位的一项医疗服务。
并费工伤职工都必须进行工伤康复,工伤康复也并非适合于所有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是否应当进行工伤康复,取决于是否具有康复价值。工伤康复一般适用于骨伤、烧烫伤、神经损伤、职业病。
工伤康复由专门的康复治疗机构进行,北京市制定有专门的工伤康复办法,具体程序是先由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人社局委托康复机构评估,作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结论,人社局核准后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北京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康复对象是指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职工。
第九条 工伤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旧伤复发,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第十条 康复对象的确认: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可以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提交相关医疗检查资料。
(二)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后,及时将申请材料转送工伤康复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提出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意见,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5日内将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意见及时反馈相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具有康复价值人员名单报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三)经确认的康复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工伤认定结论和《北京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及时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
第十一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已鉴定伤残等级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进行工伤康复。
第十三条 工伤康复职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的,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工伤康复对象住院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
B. 工伤赔偿的康复治疗费怎么界定以及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内,从工伤保险基金容支付。具体所在地与什么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建议伤者拨打12333社保服务热线,咨询工作人员。
凡是被认定工伤后,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产生的费用,都可以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者职工被鉴定伤残后,享受的补助项目,详情参见《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C. 工伤康复的申请流程如何办理
1.已经工伤伤残等级评定的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工伤康复治疗。确需康复的工伤职工应凭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量表申请工伤康复。
2.康复结束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该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提交工伤等级复次鉴定申请;职工个人不主动申请的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可申请复次鉴定。工伤职工不主动配合鉴定的市工伤生育管理中心停发相关待遇。
延伸阅读:
哪些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工伤康复?
1.工伤医疗期未满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康复对象;
2.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康复对象,可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康复检查;其中,经康复机构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进行医疗康复;
3.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且具有医疗与护理依赖、心理障碍、智力和言语功能障碍,或伤残后合并较严重的褥疮、泌尿系反复感染情形的康复对象,应进行医疗康复或职业康复;
4.被评定为伤残等级三至四级的康复对象,实施中期或短期康复治疗;
5.被评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且出现严重合并症(如严重褥疮久治不愈、严重泌尿系反复感染、时有呼吸困难等)的康复对象,由市工伤保险中心按规定指定到工伤康复机构以设立“家庭病床”方式实施康复治疗或进行长期康复治疗。
D. 工伤康复期与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内工伤保险条容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E. 便民提示:工伤康复治疗期限怎样规定
先进行康复治疗评估员工康复才能进行劳能力鉴定工伤认定2医疗期康内复间两且劳能力鉴定效性认容定工伤2内所员工需要自行握间
依据《劳能力鉴定管理办》
第八条 〔提申请〕职工发工伤经治疗伤情相稳定存残疾、影响劳能力用单位、工伤职工向设区市级劳能力鉴定委员提初劳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能力鉴定限自作工伤认定结论起超2工伤职工本提申请由其近亲属代提
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能力鉴定应提交材料:
()劳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复印件完整效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劳能力鉴定委员规定其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能力鉴定委员收劳能力鉴定申请应申请提交材料进行及审核申请提供材料完整应书面形式性告知申请需要提交全部材料
申请提供材料完整劳能力鉴定委员应自收劳能力鉴定申请起60内作劳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专业较鉴定工作期限延30
F. 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三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伤康复工作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工伤康复工作的总体部署,负责本地区工伤康复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配合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章 康复对象和康复期的确认
第七条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一)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人社部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情形的。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四)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书或鉴定书;
(五)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工伤康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伤康复专家根据《服务规范》和工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康复期,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十条 经确认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手续。
第十一条 超出确认的康复期,但仍有较大康复治疗价值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和延长康复治疗建议书,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康复住院时间,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工伤康复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请工伤康复的职工进行康复价值、康复期限的确认。
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便快捷的确认流程,促使工伤职工在最佳期进行康复。
第三章 康复待遇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确认的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的,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时,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期间,下列费用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六)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第四章 工伤康复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具备进行工伤康复的基本设施、场所、人才、技术等条件,愿意提供工伤康复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康复机构准入标准。
第十八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单位的申请和有关材料,按照《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劳社厅发〔2007〕7号)规定的标准,组织工伤康复专家进行评估,通过平等沟通、协商谈判,与工伤康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协议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范围、康复费用结算办法以及康复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双方签订的协议,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应及时制定康复计划和康复方案,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康复计划包括: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费用预算和预期康复效果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工伤康复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终止康复。
第二十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康复服务规范和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工伤康复医疗费用审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为康复对象建立康复档案。康复档案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方案、康复实施人、经康复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签字的康复具体项目执行单、康复前期、中期、后期评价报告。工伤康复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
第二十二条 工伤康复费用的结算以按服务项目支付为主要方式,积极探索按定额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具体支付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采取协商谈判机制确定,并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的预期康复评价和最终康复效果,及时审核结算康复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康复期终结后发生的费用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骗取工伤康复费用支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G. 工伤康复治疗的期限是多久
1、并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一般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停工留薪期时,会参考出院小结中医生对出院后全休休养的医嘱期,以及病情康复情况等综合确定。
2、一般只要治疗终结、病情基本稳定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鉴定后如果后期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可在一年内申请复查鉴定,以复查鉴定结论为主主张赔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H. 湖南省老工伤康复治疗有哪些规定
一、工伤康复申请条件:
1、已参加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为工伤,伤病情相对稳定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2、已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医疗期满后,经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老工伤人员,所在单位仍参加工伤保险,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4、关闭、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等级为1~10级,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5、未实行工伤统筹前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保险统筹后参加工伤保险且尚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也没有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6、对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委托参照工伤保险有关标准对受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的。
二、工伤康复申请资料:
1、《广州市工伤职工康复对象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有关住院资料;
4、《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老工伤人员);
5、事业单位、法院、其他机关出具的委托书。
【备注】建筑企业农民工申请工伤康复治疗还需提供《用工劳动合同》、《建筑劳务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三、康复治疗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携带相关材料到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2楼8、9号窗提出申请。或者到广州市社保保障各分局提出申请。
2、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3、经参保地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的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四、补充说明:
1、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能再申请职业康复。
2、所有治疗期间工伤职工须在原单位正常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