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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2 16:28:05

1. 中国康复医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CARM)。
第二条中国康复医学会是由全国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卫生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2号,邮政编码:100029。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十)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二)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四)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团体会员条例另定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中国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国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专业委员会
三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四条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不得直接冠以“中国”字样。
第三十五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提出登记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条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对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予以变更,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予无条件支持并协助办理工作及财务移交。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八条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经2007年10月17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 东莞展能社工康复就业服务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机构概况】
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构)成立于2009年,为东莞市首批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的社会工作机构,全国“2015年度百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机构立足于东莞本土,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长期为危重病患者、长期病患者、身心障碍者、老年人等有需要人士提供各种形式的专业化、个性化、持续性的社会工作服务,致力于解决社会各界尤其是弱势群体的问题,促使服务对象社会功能的恢复,改善各个群体的生活现状,并重点在医务、残障等社工服务领域深化社会工作研究,旨在打造“展能” 品牌。
【机构服务规模】
截至2017年中,机构共有各类专业服务人员326人,主要服务业务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东莞市16个镇街级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运营项目:运用社会工作个案管理模式,联合多专业团队为残障人士提供全面的社区康复服务;
二是东莞市各大公立医院、卫生系统共计30个医务社会工作岗位:运用社会工作服务理念,为病友、医护人员提供情绪辅导、心理支持、资源链接等服务;
三是先后运营东莞市8个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综合服务,进而促进社区居民全面发展,增强社区凝聚力;
四是东莞市各司法分局、检察院等司法社会工作岗位33个:辅导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更新、预防重新犯罪,并通过开展司法知识宣传,开展社区普法教育,促进社会和谐;
五是茶山镇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通过聘请、管理护工,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为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居家养老服务;
六是虎门镇禁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向广大居民宣传禁毒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并无缝介入戒毒人员的康复全过程,建立“个人-家庭-社区”三位一体的预防复吸体系,帮助康复人员就业安置,为其重建社会支持网络,巩固戒毒成效,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其他服务项目:包括其他镇街岗位服务、“爱心烘焙屋”助残社会企业项目等。
【机构管理】
中心自成立以来,秉承着“助人自助、发展潜能”的理念,规范机构管理,不断完善及规范各项规章制度,服务队伍不断壮大,服务领域及覆盖范围不断拓宽,服务质量不断提升。
一、基础设施完备
机构总部位于东莞市城区,交通便利。机构设置有办公室、员工阅览室、培训室、会议室、个案工作室、档案室、杂物室等齐全的功能室,总计使用面积有720平米,机构各部门都有充足办公使用面积。机构所有日常办公设备齐全,并配备了电脑,打印、传真、扫描、复印一体机、投影仪等齐全的电子办公设备。
机构具有独立网站,并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定期更新,网站分设新闻动态、服务一览、社工加油站、社工之声、展能花絮、信息公开、社工风采、展能党支部,内容真实,反映机构社工动态及相关新闻。
二、健全稳定的组织结构
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理事会、监事及员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制定机构发展规划及审议机构的制度改革,监事、员工代表大会与理事会平级,分别行使监督权及民主管理权。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设置了由总干事、副总干事、项目部、服务部、行政人资部、宣传部、财务部以及其他中层管理团队(督导、组长、中心主任、中心负责人等)组成的分级管理模式。
三、制度建设规范
形成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员工招聘、待岗、晋升、实习、调岗、离职等内容)、服务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程序、培训制度、督导制度、档案管理、保密制度等系列内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人员工作职责、固定资产管理、财务审批、报销等内容)、中心会议制度、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包括员工加班、补休、病假、事假、公休假等内容)、员工绩效考核及奖惩制度(包括岗位绩效、项目绩效、行政绩效、奖励和惩罚制度等内容)、党组织建设制度等一整套制度体系。
四、优质的服务队伍
我机构对员工招聘严格把关,保证所有从业人员均具备相应的相关从业资质及技能。截至2017年5月31日机构总共拥有326名员工,其中有11名行政管理人员,一线员工152名(包括岗位社工111名,项目社工66名,康复治疗师19名,职业训导师14名,社工助理50名)。我机构的在岗社工(含岗位社工及项目社工),64%以上为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81%以上都已通过国家助理社工师级以上的专业资格考试。在岗社工中,有2名社工为东莞市社会工作协会认可的东莞市督导,4名见习督导,16名为督导助理。
五、良好的团队建设
在团队建设方面,中心注重强化员工的团队意识和团队归属感,每月一次的骨干人才会议(督导、组长、中心主任、中心负责人),为员工彼此间和员工与行政管理人员间的交流开辟了渠道;不定期组织的观看电影、外出旅游、团体比赛等团建活动,丰富了员工的业余生活;定期的常规性体检,保障了员工的身体健康。
六、注重人才培养及对外交流
在人才培养方面,中心着力于加强员工培训,力争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成长平台,促进社工的专业素质提升。培训内容涵盖岗前培训(新入职员工上岗培训)、在职培训(有助于员工成长的培训课程体系)、管理人才培训(针对中高层管理人才的进阶培训)、专业督导(由香港督导或社协认可的本土督导对一线社工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形式包括个别督导及团体督导)。除此之外,中心还鼓励员工参与行业协会等其他组织举办的与社会工作相关培训课程及考研深造。
除加强员工内部培训外,机构还不定期地组织不同领域的员工到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等地的NGO组织和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经验分享与交流合作,借鉴先进的方法与成功的经验,加强服务交流,建立互动平台,为探索建立新的服务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专注服务及品牌建设
在服务方面,坚持社会工作服务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在服务素质、服务态度、专业技能方面都有较好的表现,得到了服务对象的信任与认可,获得了服务对象的好评以及服务单位的认同,并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个案、小组、社区三大基本手法,注重结合服务单位的工作要求及服务对象的需求,逐步形成了符合岗位(项目)特点的特色服务。如市人民医院的病人资源中心及社区系列公益讲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防科社工开展的同路人联盟项目、康就中心的个案管理服务等。
在品牌建设方面,我机构在医务及残障品牌建设初见成效。在医务品牌建设,建立起以“特色服务”为主导的服务品牌。医务社工主打医务“资源中心”项目服务,并根据每家医院的特性及服务对象的需求针对性开设了不同的特色服务。如慢性病防治院的患者互助组织,根据患者住院时间长及治疗方案特殊等特点,建立起东莞市首个患者互助组织,以缓解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间产生的种种不良情绪、

3. 农村敬老院如何申请设立医务室,需要什么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4. 村卫生所的管理制度、医疗制度、护理工作制度、转诊工作制度、药品管理制度、预防保健工作制度等各项管理

合作医疗
农民看病贵,关键在于没有医保。
经过这几年建设,今年广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覆盖了83.8%的农民。农民只要每年交10元以上,看病住院最高可以报销1万元以上。
利好1
农民住院报销不低于三成
省政协副主席、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表示,今年参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水平不低于总费用的30%,其中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县外医院不低于30%。为了鼓励发挥中医药“简便快廉”的特色优势,在县级中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住院,中医药费用占50%以上的,住院报销比例可提高5%。
展望明年,全省农村要实现参合率达到户籍人口的90%以上,实现所有农村人口都享有新农合或其他医疗保障。要全面实行分档筹资、分档补偿制度。参照云浮市的经验,将补偿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以上。
利好2
看门诊慢性病也有望报销
目前合作医疗主要保大病,农民住院有报销,但门诊则一般要自掏腰包。
姚志彬表示,要合理确定大病范围,将大额费用的慢性病、地方病、精神门诊和计划生育住院分娩、白内障手术纳入大病统筹补偿。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门诊补偿制度,门诊资金可按人均10元的标准预算,引导群众就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
利好3
明年农民出院可即时报销
针对现在农民出院后再报销、手续麻烦的问题,姚志彬表示,要改变补偿方式,实行即时补偿制度,农民出院时只需交个人支付的那一部分费用。
力争今年内在县级医院和卫生院开展即时补偿工作,明年基本实现县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即时补偿。地市级医院也要初步实现即时补偿。开展即时补偿的地方,市、县、镇要统一部署,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加强督导。
卫生院改革
农民看病难,难点在农村医疗水平落后,目前全省1/3的乡镇卫生院面临困难。
副省长雷于蓝表示,最近,省委、省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议的意见》,积极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改革与建设。
利好1每个乡镇必须办一所卫生院雷于蓝表示,在机构性质上,乡镇卫生院定位为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每个建制乡镇必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余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造为乡镇卫生院的分支机构。
从今年起,省级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按每万名户籍人口配置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从2007年至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继续在农村卫生专项资金1.5亿元中安排1亿元,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装备给予补助。
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也根据财力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安排给乡镇卫生院的年度经费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
利好2
医生护士最低占九成防“三姑六婆”吃补贴
这些补贴,会不会给医院院长或者当地领导的“三姑六婆”吃掉?出现医生护士才几个、行政后勤却一堆人的问题?
雷于蓝强调,要加强乡镇卫生院人事管理,精简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编制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人员总数的90%。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院长和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行考核机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要加强人员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站的人员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3—5年内达不到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镇卫生院医生实行转岗分流,到2010年全省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利好3
药品统一配送确保安全价廉
改革后的乡镇卫生院,如何体现公益性?
雷于蓝表示,乡镇卫生院承担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项目,保证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等诊治服务。实行规范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转诊制度。推行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透明收费,确保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管理职责上,乡镇卫生院主要是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要定期加强考核和监督

5. 注册听力语言康复机构需要什么手续

安徽省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管理,促进听力语言康复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面向听力语言和其他伴有听力语言障碍的人群服务的康复机构。
第三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公益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残联负责指导全省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残联是所辖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五条 县级以上残联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听力语言康复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机构设置规划。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康复机构的设置规划和康复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残联提出筹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申请。
第七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残联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残联进行初审,报省残联审批,由省残联报中国残联备案。
第八条 省、市、县(市、区)残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和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九条 经同意筹办的听力语言康复机构需填写《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注册登记表》。
第十条 填写《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注册登记表》的机构,应当符合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康复训练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和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康复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当地残联备案。
第十三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康复人员、特教人员、保育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第十七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经当地残联同意后报省残联审批,由省残联报中国残联备案。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省残联备案。
第十九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当地残联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按相关规定对其资产进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残联应当定期对听力语言康复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达标验收检查。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残联对康复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残联根据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注册登记表》擅自执业的;
(二)违反国家关于残疾人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康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残联提出申请,补填《听力语言康复机构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想开一个家庭养老院需要什么手续程序是什么

各地存在一定的差异,以重庆市为例,相关信息如下:

一、关于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具备从业资格;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局负责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以及市政府投资设立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除前款外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表。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由投资举办人提出。合资举办养老机构的,需由合资成立的企业或合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和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

2. 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登记表。

3. 委托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受委托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护照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作为身份证明。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区县(自治县)范围内,申请设立的养老机构不得重名。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政府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设立的批复文 件,营利性养老机构须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有关章程格式提供章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企业申请有关要求提供章程或协议;

3.提供养老机构规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疗康复工作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后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五)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验收或证明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书(可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登记后、收住老年人前补交);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

4.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意见。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备案凭证;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和验收报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没有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的,应提供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质量检测报告书(《鉴定报告书》),以及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身份证明文件及职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向许可机关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应为一式二份。

(6)康复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扩展阅读:

私人开设福利机构的优惠补贴:

一、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获得设立许可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可享受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1、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为免征收入。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气安装工程费用适当减免。

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二、一次性建设补贴。

在巴南区辖区内新建、扩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登记且入住率超过50%,新增床位可获得11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市级补助10000元/张,区级补助1000元/张)。

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养老机构建设标准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登记且入住率超过50%,新增床位给予6000元/张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市级补助5000元/张,区级补助1000元/张)。

三、运营补贴。

已获得设立许可并登记的养老机构,且入住率超过50%,接收巴南区籍老人在机构入住满3个月以上可申报运营补贴,按每人50元/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7.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关于印发《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残联发[200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关于"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服务专门机构建设,完善省、市(地)康复中心功能和条件"的精神,加快省、市(地)康复中心建设发展,中国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需要和各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现予以印发。
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以这一标准为指导,进一步加强省、市(地)康复中心建设,积极解决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机构编制、建设用地、经费补贴、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问题,努力推进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健康发展。中国残联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省、市(地)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达标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康复服务的综合性康复机构和技术资源中心,承担着康复训练与服务、康复技术人才培养、社区康复服务指导、康复信息咨询服务、康复知识宣传普及、康复研究和残疾预防等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残疾人康复中心在残疾人康复事业中的作用,指导和规范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建设发展,不断完善康复服务功能,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职能与任务
1.在同级残联的领导下,协助残联康复部制定本地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康复业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2.配合同级残联完成康复任务和其它业务,对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社会等综合康复服务,成为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示范窗口。
3.培训康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4.协助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网络,指导区、县(市)康复服务机构业务建设,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服务,推广实用技术,组织上门服务。
5.开展康复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制定康复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分级标准残疾人康复中心按照建设规模、人员配置、业务部门设置、技术水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20张(养护床位)。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24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80%。至少配备1名康复医师、2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人员)和2名特教教师。
(四)业务部门设置
1.康复门诊部:设有儿童康复门诊、功能测评室、康复咨询室。(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肢体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康复训练室(PT、OT)、引导式教育训练室。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科:设有感统训练室、游戏活动室、生活辅导室、个训室。
4.社区康复指导部:设有培训教室。
5.有条件的可设孤独症儿童康复科室。
(五)技术水平
1.功能测评和能力评估:脑瘫儿童功能测评:运动发育、肌张力、姿势异常、智力评价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检查。智残儿童能力评估: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社会适应能力评估。
2.康复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运动功能、姿式矫正、日常生活活动、语言交往训练和引导式教育。开展智残儿童六个能力领域康复训练。
3.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有关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康复训练服务,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
二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二)康复床位不少于50张(包括养护和治疗床位,其中治疗床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60人,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5%,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每10~15张训练床位配1名康复医师,每10张训练床位配备1名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人员)、3名康复护理人员。配眼科技术人员、假肢与矫形器技师各1名,特教教师不少于2名。
(四)业务部门设置在一级基础上设:
1.康复门诊部:设有各科康复门诊、功能评定室、化验室、放射科、心电图室、脑电图室、理疗室、药房等。
2.肢体康复科:设有运动疗法、作业疗法室。
3.低视力康复科。
4.康复工程部:可利用各级辅助器具中心资源,协作开展辅助器具服务。
(五)技术水平在一级基础上,开展以下康复业务:
1.康复训练:肌力、耐力、关节活动度、平衡、步行等训练和牵引疗法。
2、电疗、透热治疗、光疗技术。
3.针灸、按摩等传统疗法。
4.低视力康复:提供低视力检查、助视器验配、视功能训练及助视器供应等服务。
5.社区指导:配合同级残联康复部完成康复工作任务;指导社区残疾人康复训练,宣传普及康复知识;对基层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6.康复工程:家庭康复的环境改造指导,简易运动治疗和作业治疗器具、矫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制作和训练指导。
三级残疾人康复中心: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康复床位100张以上。
(三)人员配置职工总数与床位比为1:1.2~1.5。财政补贴事业编制职工不少于120人,专业技术职务设置符合国家及行业要求,业务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70%。康复医师、康复治疗人员、康复护理人员、眼科技术人员、假肢与矫形器技师、特教教师配置原则上同二级;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配备职业和社会康复工作人员。
(四)业务部门设置在二级基础上设:
1.增设职业、社会康复室、心理科。
2.功能评定科。
3.分设偏瘫、截瘫、骨科等科室。
4.分设康复训练科(运动疗法科、作业疗法科、语言治疗科)。
5.增设手术科室(如矫形外科、眼科等)。
(五)技术水平在二级基础上,开展以下康复业务:
1.功能测评:电生理诊断,感觉功能测评,作业及语言能力测评,临床心理测评,心肺功能测评,偏瘫患者的运动功能测评。
2.矫正体操,促通治疗手法等运动治疗技术。
3.工艺疗法,认知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畸形矫正等作业治疗技术。
4.常见语言交流障碍的治疗。
5.心理治疗。
6.康复工程:假肢、矫形器处方及训练,临床常用矫形器的制作。
7.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的技术和方法。
8.白内障复明、骨科矫治手术等。
三、机构管理
(一)行政管理
1.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要领导熟悉业务,具有一定管理水平,胜任工作。领导班子内部合理分工,各项管理工作有人负责。
2.有健全的管理体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中心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季度安排和具体落实措施,定期检查、评估和总结。
(二)业务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程、规章,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训练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组织落实,防止事故发生。
2.定期进行康复训练效果和各项业务质量评价,制定改进方案。
3.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计划,加强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
4.掌握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情况,制定指导基层康复业务指导工作计划,配合残联康复部门抓好社区康复工作典型,接收基层转介服务。
5.制定康复科研计划,开展康复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一级残疾人康复中心每年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2篇,二级中心3~5篇,三级中心5篇以上。
(三)信息管理
1.有专门信息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制度。
2.建立各项业务档案,保持档案完整,数据准确。
3.做好信息的汇总分析、反馈利用,有可供查阅的评估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人事管理
1.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法规、规章,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等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岗前教育制度,并依据岗位职责,定期组织绩效考核。
3.建立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均有国家认可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经过专业培训的结业证书。
4.创新用人机制,改革用人制度,不断探索、建立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机制。
(五)财务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加强财经纪律。
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专项经费明细,各项报表规范,填报及时。
3.各类会计档案、凭证、帐簿、报表符合会计制度,保存完好。
(五)设备管理
1.有健全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计划、审批、采购、验收、入库、领发、保养、维修、报废、更新等。
2.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帐目,主要设备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3.实行计划管理,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适应性、可行性论证。
(六)后勤管理
1.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主动、及时服务,随时维护各种设施、设备,保证水、电、气、暖正常供给。
2.健全物品验收、入库、发放、报废等制度。
3.加强车辆管理,定期维修、维护,保证工作用车。
4.保证中心内外环境优美,清洁卫生。
(七)安全管理
1.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对易发危险的设备和要害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仓、氧气供应系统、危险品库、配电室等。
3.有完备的防火、防盗设施和报警装置,标志醒目,定期检查更换。
(八)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
1.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系。
2.建立内外监督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教育职工热爱残疾人事业,抵制不正之风,对中心工作满意度定期考核。
四、康复业务场所要求
1.康复业务场所应设在易于残疾人方便抵离的地方。
2.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
3.通行区域和患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设施应体现无障碍设计,地面防滑,走廊墙壁应有扶手装置。
4.地板、墙壁、天花板及有关管线应易于康复设备,器械的牢固安装、正常使用良好和经常检修。
5.以残疾儿童为服务对象的康复场所 ,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儿童患者的心理特点。
五、设备和器械
(一)一级康复中心应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械
1.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注射器、纱布罐、药品柜、紫外线灯、洗衣机、电冰箱、高压灭菌器具等
2.康复训练器具训练用垫和床 训练用扶梯儿童肋木 姿势矫正镜儿童平行杠 训练用棍和球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 收录放机儿童用桌椅 钻滚桶图形认知组件 拼图、插板、玩具木条床(台)梯形椅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 踝关节矫正板大、小巴氏球
3.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和教学、生活服务等器械和设备
(二)二、三级中心根据业务范围和技术水平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械
1.基本设备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器、X光机、灌肠器、供氧装置、紫外线灯、洗衣机、电冰箱、高压灭菌器具等
2、运动治疗训练用垫和床 训练用扶梯肋 木 姿势矫正镜训练用棍和球 常用规格的沙袋和哑铃墙拉力器 划船器手指肌训练器 股四头肌训练器前臂旋转训练器 滑轮吊环常用规格的拐杖 平行杠脑瘫康复用球浴 脑瘫康复用姿势矫正椅常用规格的轮椅、助行器及儿童用训练器械
3.作业治疗沙磨板 插板、 插件、 螺栓、滚筒、训练用球类日常生活训练用具及儿童用训练器械
4.理疗中频治疗机 低频脉冲电疗机音频电疗机 超短波治疗机红外线治疗机 磁疗机颈椎牵引设备 腰椎牵引设备
5.传统康复治疗针灸用具 人体经络穴位示意用品 按摩用品
6.语言治疗录音机或语言治疗机 非语言交流写字画板语言治疗和测评用具(实物、图片、卡片、记录本等)
7、功能测评关节角度测量仪 肌力计肌电图仪 平衡仪心电图机 脑电图机血压计
8、智力残疾康复智力测评工具、量表、软件打击乐器、电子琴、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洗漱、饮食、清洁、简单劳动等日常生活训练设施、器具、工具、家具、电器
9、低视力康复国际标准视力表(远用、近用)、低视力专用视力表、助视器配镜箱、各种类型助视器
10、辅助器具服务所需要设备、器具种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六、质量控制各部门按工作规定和操作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建立量化考核指标:
1、康复病案和康复诊疗记录书写合格率≥90%
2、康复训练总有效率≥80%
3、康复床位使用率≥60%
4、康复器材、设备完好率≥80%
5、残疾人康复服务满意率≥80% 6、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8. 矿工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具体有哪些项目

工伤事故赔偿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制规定项目进行执行。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9. 谁能把这个文件传给我啊 ,万分感谢!吉林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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