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滨州有正规的正骨推拿的地方吗
② 滨州在渤海十路附近有精神康复中心吗
在渤海八路黄河七路北人民医院后身就是
③ 滨州哪有心理医生
滨州博兴二中有个心理老师叫魏美红,心理硕士,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④ 长春大学和滨州医学院康复科都考上,选那个好
1,医学类专业还是选择专业性强一点的院校
2,滨州医学院在发展,还可以,长春大学医学不是优势学科
3,建议去滨州医学院,也有研究生资格
⑤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有多少医生,护士等工作人员
大概几百名工作人员
⑥ 滨州有人工耳蜗术后语言康复训练的机构吗
听说过杨清语语言矫正中心
⑦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有多少医生
16名医生
⑧ 山东省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是鲁北地区最大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学校成立于1999年8月,涉及盲教育、弱智教育、低视力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等教学领域。学校校舍建筑面积10591平方米,建有教学办公大楼、学生公寓楼,设有微机室、语音室、电子琴室、多媒体教室、按摩室、康复训练室等,是一所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
在上级部门的关怀下,学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荣获省、市“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学校”,省“残疾人体育先进单位”、“依法治校师范校”、“会计基础工作先进单位”,市“文明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先进星单位”、“学校民主管理先进集体”、“师德建设年活动先进集体”、“工会工作先进单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教师教育工作先进集体”、“教学示范学校”、“现代技术教育示范学校”、“巾帼文明示范岗”、“校产维护管理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几十项荣誉。
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5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38人,行政后勤人员17人。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37人,中级职称16人,高级职称18人,省优秀教师2人,滨州市名师1人,市级教学能手2人,滨州市优秀园丁1人、市学科带头人2人。教师具有较高的学识水平,教师的论文在国际学术会议上交流,课件获省奖,参加优质课评选获省奖,几年来有百余篇论文在省内外发表并获奖;学校坚持科研兴校,承担国家、省、市七个教科研课题,是省心理健康教育实验基地。已有四个课题结题并通过省级鉴定,被评为优秀课题。教育教学成绩跨入全省特教先进行列。
学校在校生盲生60人(1-8年级、8个班),弱智学生43人(4个班)。通过实施特色立校,学生潜能得到充分发展,素质教育成效明显。学生们表演的文艺节目代表滨州市参加省第五届、第六届残疾人文艺会演获得六个奖项,并多次在省市电视台播放;在中国音乐学院组织的考级中,有25人次获得报考等级;学校盲人门球队首次代表滨州市参加省第五届残疾人运动会,取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在省第六届残疾人运动会上,一举获得九枚金牌;在全国残疾人游泳锦标赛上获得两枚金牌、一枚银牌、一枚铜牌。
滨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是残疾儿童生活的乐园、知识的田园、成长的摇篮、信赖的家园。
学校网址:http://www.sdbztx.com
⑨ 山东滨州治疗抑郁症的医院
抑郁症并不可怕,吃西药多虑平,很便宜的。我就是吃着药治好了的。
⑩ 山东省假肢矫形康复中心是山东省假肢工伤定点吗
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配置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其他确认工伤的文件;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完整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确认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库应当配备辅助器具配置专家,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配置确认申请材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伤职工本人进行现场配置确认。专家组中至少包括1名辅助器具配置专家、2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依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提出是否予以配置的确认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意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确认意见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其中,确认予以配置的,应当载明确认配置的理由、依据和辅助器具名称等信息;确认不予配置的,应当说明不予配置的理由。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确认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可以持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选择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协议机构应当根据与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工伤职工提供配置服务,并如实记录工伤职工信息、配置器具产品信息、最高支付限额、最低使用年限以及实际配置费用等配置服务事项。
前款规定的配置服务记录经工伤职工签字后,分别由工伤职工和协议机构留存。
第十四条 协议机构或者工伤职工与经办机构结算配置费用时,应当出具配置服务记录。经办机构核查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