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某医院内科10病房共住有三位病人,分别是1
刘老师或刘姐 、李同学、苗师傅或者苗大哥/大姐
Ⅱ 患者刘某,女,4岁,主诉:大便干结,排出困难2周,症见:大便状若羊屎,排除艰难,形
睡喝的比较少,蔬菜吃的少,上火了
Ⅲ 刘某肺部的病理诊断是什么
啊,刘某肺部的病理诊断是什么?这个你去医院查一下,让相关的医生啊,给你嗯,问清楚就行
Ⅳ 刘某是医药代表,一直想向渤海公立医院推销本单位的药品,希 望医院领导同意在
刘某用医药代理一只虾向波和公立医院推荐本单位的药品。希望医院领导同意走正常渠道竞争,所以医院就能用你的药。
Ⅳ 病史摘要 患者刘某,男,68岁。因心悸,气短,腹胀,双下肢浮肿五天到医院就诊。10年来病人经常出现咳嗽,
慢性支气管炎导致的肺源性心脏病引起的左心衰竭。
诊断依据:咳嗽咳痰,端坐呼吸,口唇紫绀,腹部叩诊可听见移动性浊音,双下肢凹陷性浮肿。
患病原因:吸烟导致心肌梗死引起心肌损伤。
Ⅵ 病史摘要 患者刘某,男,68岁。因心悸,气短,腹胀,双下肢浮肿五天到
1,慢支,肺气肿,肺心病,右心衰
Ⅶ 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7年,医院决定对各科室实行承包,并与各科室负责人签订了“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规定:医院为各科室提供办公场所及医疗设备,供各科室开展业务;各科室财务由医院统一管理,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入医院财务账,严禁科室私自经营收费;医院每年从各科室收入中扣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剩余部分返还科室,用于工资、奖金发放等。刘某在医院领导及科室其他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个人资金,以医院的名义,从县卫生防疫站购进疫苗,在科室内私自销售经营。刘某未将这部分业务入医院财务账,有关的台账由其个人保管。至案发时,刘某从中获利14万余元并据为己有。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非法占有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行为。 评析意见(一)刘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错误。 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或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性活动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廉洁自律规定,该类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案中,刘某作为一乡镇医院科室负责人,属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该类违纪行为的主体资格。 (二)刘某的行为也不宜认定为非法占有错误。 非法占有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非法占有行为的主体资格。 另一方面,非法占有行为中,当事人占有的系“非本人经管”的财物。本案中,刘某作为科室承包经营的负责人,私自购进疫苗经营获利14万余元,完全是利用了其承包经营管理本科室业务的职务之便,其占有的不是“非本人经管”的财物。因此,对刘某的行为不宜按非法占有错误定性。 (三)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错误。 职务侵占行为,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刘某作为实行承包经营后的科室负责人,符合该主体要件。从违纪行为主观方面看,刘某无视医院关于严禁科室私自经营的规定,假冒医院的名义,在医院领导及科室其他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购进疫苗营销获利,该收益也未入医院财务账,其非法占有承包经营后的科室集体利益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 从违纪行为的客体方面看,刘某侵犯了实行承包经营后的科室集体利益。本案中,刘某假冒医院名义购得疫苗,然后将疫苗放在科室一起销售,非法获利14万余元。这14万余元不当所得尽管来源不合法,但亦应视为科室集体收益和财产,理应由科室所有人共同占有、管理和支配。刘某在科室其他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经营管理本科室预防接种业务的职务之便,秘密将14万余元占为己有,侵占了科室集体利益,符合职务侵占行为的客观要件。因此,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刘某的行为均符合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属于职务侵占错误。(山东省临沂市纪委 官景保)
Ⅷ 护理伦理学案例分析 患者刘某,男,70岁,工人,公费医疗 因肠梗阻加梗阻性黄疸急诊入院,经剖腹探查
患者年事已高。且患癌晚期。明知道做手术无意义且术后风险大患者痛苦大故做姑息性手术。而患者家属在感情上承受不了想尽孝也无可指责.医院遵重家属意见也没错
Ⅸ 2018年4月25日,于某在半夜一点多去菜市场批发豆角,和一个面包车刘某相撞,交警认定主次责任,于
问:2018年4月25日,于某在半夜一点多去菜市场批发豆角,和一个面包车刘某相撞,交警认定主次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当天住进当地三甲医院,在重症监护室住9天,转进普通病房,诊断为脑颅骨骨折,脑干出肋骨骨折,共计花费医药费65700元整,面包车交强险和三者50万险,于某驾驶川野车有证无牌照,请问保险公司应赔付我多少钱,刘某应承担多少,于某应承担多少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交强险在赔付的时候,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责时赔多少,一种是无责是赔多少。经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这意思是说,当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有责时,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责或是同责还是次要责任,只要认定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交强险就按有责任限额来赔,如果事故认定书认定你无责的话,那交强险将按无责的限额来赔偿。
Ⅹ 患者刘某,男,35岁,不慎从高处坠地后出现呼吸困难,发绀,冷汗。体检:体温37℃,
去医院仔细检查检查吧,别耽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