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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第四附属医院假条

发布时间:2021-03-02 11:04:47

㈠ 医院开病假条的问题。

呵呵
这个医院真是不错阿
拿钱买病假
如果没有这种医院
估计你真有病才能不去上课阿

㈡ 我今年元月7日去医院看病,叫医院开了三天的病假条,我单位说请病假要扣工资的,请问单位这做法合法吗

合法,请病假不上班是扣工资的,你又不是带薪休假,如果不扣工资,有人一请几个月病假,你不上班单位白开工资。

㈢ 我有正规医院的病假条,单位不让休怎么办呢在线等

劳动法有规定的,有正当的病假条就可以收到病假待遇。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 病假工资应为工资的70% ,而且不低于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般来说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即: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
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
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
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
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
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 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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