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遵义医学院招生简章限制条件
根据遵义医学院招生简章中的第六章录取规则及要求可知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 计划的120%以内。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高考政策优惠文件规定,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若第一志愿(第一次平行志愿投档)考生人数不足时,学校将接收非第一志愿(征集志愿)考生。学校实行无分数级差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专业清”原则,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含大类专业)志愿,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满足时,学校将根据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及各专业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整(包括校区间的调整)。对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若在录取中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情况,学校将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相关规定,并与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实施录取。
第二十四条 浙江考生报考我校必须满足浙江省公布的《2019年在浙招生普通高校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中招生专业对应的相关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和以下专业要求、建议执行。
(1)生物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根据专业要求)。
(2)临床医学专业:建议肢体残疾,将影响所填报专业学习、就业的考生慎报(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要求)。
(3)法医学专业:要求裸眼矫正度数小于400度,年龄小于20岁。建议男生身高170cm以上(含170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鉴于该专业就业特殊性,建议女生慎报)。
(4)护理学、助产学专业: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要求)。
(5)口腔医学专业:要求身体无残疾。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含155cm)(根据口腔治疗器械操作要求)。
(6)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康复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8cm以上(含168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身体无残疾,无色弱,无色盲(根据专业要求)。
(7)麻醉学专业:要求身体无残疾。建议男生身高160cm以上(含160cm),女生身高150cm以上(含150cm)(根据大多数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报考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且英语单科成绩在满分的60%以上(含60%)。
第二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除外语类专业)现行所修公共课外语语种为:英语,建议高考语种为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根据自身情况填报我校。
(1)附属医院章程扩展阅读:
遵义医学院历史沿革:
1947年初,为支援东北解放战争的需要,辽东军区卫生部部长王布君遵照上级指示筹备成立了大连医学院,是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正规医学院校。4月,学校更名为关东医学院。
1949年4月,大连大学创建,关东医学院被并入大连大学,改名为大连大学医学院。
1950年7月,大连大学撤销,成立大连医学院。
1953年,学校成为卫生部直属高校。
1955年,开始招收研究生。
1965年,为支持“三线建设”,改变黔北缺医少药的现状,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研究决定,将大连医学院整体南迁至遵义,并于1966年初着手筹建。
1969年5月9日,第一列南迁专列火车抵达遵义,从此,大连医学院更名为遵义医学院。
1980年9月,为支持大连医学院复办,教育部、卫生部决定部分遵义医学院职工陆续北调大连和沈阳。
1981年,学校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1999年,学校开始与重庆医科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2001年,经贵州省批准,学校与珠海市正式签约建设遵义医学院珠海校区,于2002年夏季落成并投入使用。
2003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医院正式挂牌为遵义医学院附属第五(珠海)医院。
2005年1月,学校创办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
2006年,学校成为上海中医药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基地。
2008年4月,获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称号。
2010年8月,被认定为新增开展硕士推免生工作高校。
2011年,学校开始与上海交通大学联合培养麻醉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2012年11月,学校入选教育部、卫生部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
2013年,学校成为国家首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
2015年12月,学校启动校区搬迁工作,迁至新浦校区。
2016年6月,学校与中国高科集团签署合办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的协议。10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共建遵义医学院。同年,入选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
2017年,药学获得贵州省国内一流学科立项建设,临床医学获得贵州省区域内一流学科立项建设。
2018年12月,教育部同意遵义医学院更名为遵义医科大学。由该校参与举办的遵义医学院医学与科技学院也随之更名为遵义医科大学医学与科技学院。
Ⅱ 南京条约的附属条约名称及签约国
条约后续
编辑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五月十八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美
南京条约
国代表顾盛在澳门望厦村签订了《中美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内容可归纳为五条:美国享有英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美国兵船可自由出入中国通商口岸;美国可在通商口岸建立教堂、医院;中国变的更好,需与美国领事商议;扩大领事裁判权。
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九月十三日,清政府代表耆英与法国代表拉萼尼在广州黄埔的法国战舰上签订了《中法黄埔条约》。条约内容可归纳为二条:法国享有英国、美国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法国可在五口租地建立教堂,中国有保护教堂的义务。
南京条约之前的反抗外来侵略的英雄:
关天培。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鸦片战争期间,英军进攻虎门,关天培率兵奋起抵抗。他亲自点燃火炮,轰击敌人。当英军拥上炮台时,关天培拔出腰刀,同敌人搏斗。他受伤数十处,孤军无援,最后战死在炮台上。
定海三总兵葛云飞、郑国鸿,王锡朋,1841年10月牺牲于浙江定海。
江南提督陈化成,1842年6月牺牲于上海吴淞。
钦差大臣,两江总督裕谦(蒙古族),1841年10月牺牲于浙江镇海。
副都统海龄(满族),1842年7月牺牲于江苏镇江。
副将陈连升(土家族),1841年1月牺牲于广州沙角、大角。
Ⅲ 星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的招生简章
一、招生名额:210名
二、招收专业、年级、高考主要对应方向: 专 业(方 向) 年 级 高考主要对应方向 键盘
乐器
演奏 钢琴 初一、初二、初三、
高一、高二 钢琴、乐器工艺、指挥 双排键电子管风琴 高一、高二 流行音乐、艺术管理 管弦
乐器
演奏 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竖琴、古典吉他、长笛、单簧管、
双簧管、大管、萨克斯、小号、长号、圆号、打击乐 初一、初二、初三、
高一、高二 管弦、乐器工艺、
现代音乐 中国
乐器
演奏 二胡、高胡、扬琴、琵琶、古筝、三弦、中阮、笛子、笙、唢呐、打击乐 初一、初二、初三、
高一、高二 中国乐器 声乐
演唱 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音乐演唱 高一、高二 声乐、民族声乐、流行音乐 音乐舞蹈 综合
音乐
表演 钢琴、声乐(美声唱法、民族唱法、流行音乐演唱) 高一、高二 音乐教育、艺术管理、流行音乐 舞蹈与音乐 高一、高二 舞蹈、流行音乐 乐器修造 钢琴调律 高一 乐器工艺 理论作曲 初一、高一 作曲、音乐学、指挥、现代音乐 ※ 为保证生源质量,该校保留不录满名额的权利。
三、招生对象: 可报考该校年级 可报考该校年级 小学毕业生 初一 初中毕业生 高一 初一在校生 初二 高一在校生 高二 初二在校生 初三 四、报考条件与专业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勤奋学习,有学习和生活的自理能力。
2、键盘乐器演奏专业、管弦乐器演奏专业、中国乐器演奏专业、理论作曲专业、音乐舞蹈专业(综合音乐表演方向)、乐器修造专业:身体健康,发育正常,五官端正,矫正视力不低于0.8。生理符合专业要求,具有一定专业程度。
3、声乐演唱专业:身体健康,形象端正,矫正视力不低于0.8,具有良好的嗓音条件,女生身高不低于1.57米,男生不低于1.67米(专业成绩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
4、音乐舞蹈专业(舞蹈与音乐方向):身体健康,形象端正,有一定的舞蹈基础。高一:女生身高不低于1.57米,男生不低于1.67米。高二: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不低于1.70米(专业成绩优秀者,身高要求可适当放宽)。
五、报考相关规定:
1、每位考生只能选择一个考点报名和考试。初二、初三、高二年级插班生、乐器修造专业仅限在广州(校本部)考点报名及参加考试。
2、每位考生可选报同一年级的多个专业,但不接受跨年级报考。
3、现场确认(报名)时,考生可准备好相关报名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4、考生办理现场确认(报名)手续后,所缴报名费一律不退。
5、凡在国内外专业赛事获得该校认可的奖项(详见该校《关于给予部分音乐赛事获奖者报考该校免初试的暂行规定》)的考生,报考该校可免初试,但仍需按照该校招生要求完成报名(含奖项认定手续)及初试结束后换领复试准考证的手续。
六、报名手续要求及考试时间:
1、广州(校本部)考点:
1)网上报名时间:由2013年3月8日上午9:00至3月16日下午17:00止
2)现场确认时间:暂定2013年3月20、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6:30
逾期未确认者,一律作报名无效处理。
3)因故未在网上报名的考生,可在现场确认时进行补报。
4)考试时间:3月23日起初试
2、郑州考点:
1)现场报名时间:2013年4月17日至26日
2)考试时间:4月27日(注:初二、初三、高二年级插班生、乐器修造专业仅限在广州考点报考。)
3、现场报名确认必须带齐下列资料:
1)学校介绍信原件(必须注明学生现所读年级)。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含户主地址页、考生本人户口页复印件,考生本人页上面
若无身份证号码需另附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台学生提供身份证及入境证件的原件
及复印件;外籍生提供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半身免冠小一寸同底相片3张(如需报考多个专业,请准备多份相片)。
5)最近两学期学生成长手册(或学习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注:除户口簿、身份证、入境证件、护照、成长手册等原件检验后当面交还外,其余材料不论是否录取,概不退还。
4、请随时注意网上及考点公布的最新消息。
七、录取:
1、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面试情况,择优录取。
2、进入复试者,录取与否均有书面通知。
Ⅳ 医院的附属学校创建需要哪些章程
乡村医院恐怕没有这个资格!
Ⅳ 中央音乐学院附中2018年招生简章
中央音乐学院附中2018年招生简章于2018年3月发布,提供了PFD格式与JEPG两种格式为考生进行浏览或下载使用。
部分重要内容如下:
1、招生计划
具体的招生简章细则请参考:中央音乐学院附中,2018年招生简章,中央音乐学院附中,2018年招生简章
中央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简称中央音乐学院附中)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是中国211工程唯一一所艺术院校的附中,被文化部评为省部级重点专科学校。
中央音乐学院附中为六年制中等专业学校,包括键盘乐器演奏、管弦乐器演奏、中国乐器演奏、综合音乐理论、作曲、指挥、音乐学、乐器修造、音乐教育等专业。2009年,经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批准,与澳门演艺学院音乐学校合作,在澳门设立了“附中教学点”。
从建校至今,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已培养出合格毕业生近万人,他们遍布海内外,许多人已成为国内外各著名艺术院团和艺术院校的骨干,在音乐界享有盛誉。施光南、储望华、王立平、刘诗昆、殷承宗、盛中国、鲍惠荞、王国潼、黄安伦、陈佐湟等就是他们中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音乐学院附中更是人才辈出,群星璀璨,姜建华、郭昶、吕思清、黄滨、郎朗、王羽佳、王亮、杨天娲、田博年、李腾、赵静、金钰等一批批少年英才脱颖而出,在世界音乐舞台上为祖国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Ⅵ 2016年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分院附属学校小升初招生简章说明
◆作来好每日招生日记,理想的源记录是随时可以查询每个生源记录的具体情况,作好客户、家长拜访记录,随时掌握客户、生源的动态。作好记录,不时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做到可以随时查询到任何一个生源的信息。
◆学会谈判的技巧。要善于微笑和倾听,要达到双赢。要从客户、家长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学会推销的技巧,推销不是强制的向客户、家长推销,而是要站在客户和学生家长的角度,对学生及家长进行引导或诱导。家长有的时候重视你的服务精神更甚于重视你的学校。在现实中,推销不是一次完成的,往往需要和客户、学生及家长,尤其是家长进行多次沟通,在沟通中,有的推销会失败,有的会成功。因此要合理取舍,有的可以放弃,有的应该继续努力,对客户,尤其是短期客户,有时虽然暂
时不成功,但只要搞好关系,从长远看有成功的希望,也不能放弃。要理解客户的真正需要。(那就是利益)。有的客户实际上有需求,但他马上向你吐露,所以有时要跑几次才能有信息,有的需要与对方拉近距离时才会向你吐露消息
Ⅶ 甘肃医学院2019年清水县考生名单
考生名单涉及隐私,不方公布出来。
甘肃省招生通知书不是由内甘肃省教育考容试院发出,而是由招生机构通过特快专递直接发给考生。
考生可以使用手机和网站,通过准考证号查询录取通知书的发放进度。从查询录取信息到向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至少需要一周时间(具体时间以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时间为准)。考生在录取批次结束后一个月内未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可以电话咨询录取机构。
甘肃医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办学传统优良的全日制医学院。其前身是甘肃省平凉区卫生学校,创建于1958年。2003年升格为平凉医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医学本科。甘肃省招生通知书不是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出,而是由招生机构通过特快专递直接发给考生。
学院位于世界上最著名的道教名山孔洞东麓,静水河畔。占地805亩,建筑面积22.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3.6亿元。现有党政机关、教学科研机构28个,职工(含附属医院)1229人,各类学生5850人。
Ⅷ 请问:个人独资开的牙科医院都需要交什么税税务局那面怎么去申报程序是什么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方面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祖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照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性医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 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营利性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收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行等几种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各级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展(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站(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走,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第三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 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主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井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X(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第八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同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上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钧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 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忻旧率= 1一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 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 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X (1一预计净残值率)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 136号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对事业单位、社会固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夫,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作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规定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悦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法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1999年1月1 日起执行。
(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 ==
根据京财税[2000]2178号文件和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与医疗机构有关的税收政策如下:
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与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分别核算,其中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以及不得享受该项政策。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培训收入,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为非应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 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1、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以上所征收的税种,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四、以上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五、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理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9号2003-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明确医疗机构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在医疗机构任职的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1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生或其他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医疗机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
Ⅸ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中学可面向全国招生,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中学招生对象为上海市生源,并符合市教委中招政策的初三毕业生。
考生需先通过该校专业测试,并凭专业合格通知书填报该校。考生必须参加上海市高中阶段统一招生文化考试。该校将按照中考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9)附属医院章程扩展阅读: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学校历史悠久,人文积淀深厚。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由英国人安娜·培成女士创办于1925年5月的培成女中。1954年,培成女中先后与协进女中、锡珍女中合并,成立了上海私立培进女子中学。此后,培进由私立改为公办,从最初的女子中学转为男女兼收的完中,并于1963年2月迁至康定路770号的现址。
1980年8月,培进合并了胶州中学高中部。胶州中学又为南屏女中与交通中学合并而成。至此,培成、协进、锡珍、南屏、交通,共计五所历史悠久的沪上名校,会聚精华,锤炼出上戏附中的前身——上海市培进中学。
从1989年起,学校在师生中掀起了学习陶行知的活动,以后学陶师陶就成为学校的办学传统,陶行知先生的“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崇高教育思想深入人心,培进中学也被评为全国学陶先进校。
2000学年开始,市西中学与上戏附中(原培进中学)联合招生,开创了市西中学与上戏附中联合办学的新局面。学校以“联招班”为切入点,依托市西中学名校品牌和教育资源优势来加强、改进和发展本校的教育教学及管理,并在这十多年的探索实践中,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上海戏剧学院附属高级中学2018年艺术类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