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患者在醫院急救時跳樓死亡醫院應負什麼責任
要擔負法律責任,可以看下面的案例:
】病人無法忍受病痛的折磨,在醫院自殺身亡。其家屬認為,既然是病人,醫院就該承擔監護的責任。
病人去醫院治病總是想把病治好,即便是不治之症也還在企盼著會出現奇跡。而姜明華卻僅僅因為頸部外傷久治未愈,就在醫院的病房跳樓自殺了。家屬因此把醫院與姜明華的單位告到法院,希望讓他們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目擊證人訴說出事經過
姜明華生前系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通風工區的工人。2002年2月16日,姜明華正在井下幹活時被一根工字鋼砸傷,然後被工友送至礦門診所醫治,後被轉至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2002年5月25日,姜明華從醫院的病房樓上跳樓自殺,不治身亡。2002年7月13日,姜明華的遺屬委託代理人對姜明華的死因進行了調查,現將其委託代理人調查證人時製作的一份筆錄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委託代理人(以下簡稱「委」):我們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現在想向你了解一下有關姜明華的情況,你同意嗎?
證人(以下簡稱「證」):同意。
委:你認識姜明華嗎?
證:認識。我是和姜明華一起從徐州礦務集團青山泉煤礦調到現在這個煤礦的,並且都被分配在通風工區一個班組工作。
委:請你把姜明華出工傷的情況具體講一講。
證:出工傷的那一天本不該姜明華上班,他是加班的。2002年2月16日上午11點左右,我們正在井下幹活,突然聽到「哎喲」一聲,我回頭一看發現姜明華被一根工字鋼砸趴在地上,當時他就昏過去了。於是,我們就一邊救他,一邊給礦里打電話,大約兩三分鍾後,姜明華才清醒過來。接著我們就把他送到了門診所救治。門診所給姜明華拍了片子,說是沒有大事,後來又去附近的一家大醫院做CT,發現頸椎處受傷,就做了15天牽引。由於在門診所醫治不太見效,姜明華感到頸部仍然疼得厲害,就在三月初轉到了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
委:轉院後你參加護理了嗎?
證:因為在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有礦上的護理大隊護理,剛轉院時我沒有參加。後來姜明華家裡反映護理大隊的人不太負責任,在向工區反映後,我才被工區派去參加的護理。
委:出事那天你在醫院嗎?
證:在。
委:請你講講具體情況。
證:出事那天是星期五,即2002年5月25日的早晨。頭天晚上,姜明華說病房裡病號多,自己疼得厲害睡不著。我說康復科有間病房只有三個人,都是輕病號,就讓他在那裡睡了。早上四點多起床後在走廊里見到了姜明華,我問他夜裡睡得怎麼樣,他說還行。後來姜明華就在我身上比劃著,從雙肩一直比劃到腰部,說他身上這一片疼得很,受不了。說了這幾句話他就回病房穿了一條褲子,又來到走廊里溜達。這時我聽見水管子響就去洗臉,等我洗完臉把水管子擰上回到走廊後,卻不見了姜明華。於是,我就急忙出去找,等我回到病房再找時,發現姜明華已經躺在樓前的水泥地上了,待我下樓後發現地上有一攤血,這時姜明華已經被送進了搶救室,不長時間就不行了。
委:姜明華是怎麼死的?
證:聽說是跳樓自殺。
委:姜明華跳樓自殺的前幾天有什麼異常嗎?
證:他就是說疼得很,兩個肩膀疼,還有神經疼。
委:還有什麼要說的嗎?
證:基本上就是這些。另外補充兩點:一是姜明華轉到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後,陪護大隊的人陪他去另外一家醫院檢查,發現其頸椎是四處傷,而不是以前說的一處傷;二是陪護大隊的人不是陪護姜明華一個人,而是陪護當時礦上在這個醫院里住院的十幾個人。
原告:醫院、護理人有監護責任
2002年8月7日,姜明華之妻等遺屬具狀將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即本案的第一被告)和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即本案的第二被告)共同起訴到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以上兩被告賠償原告損失57474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訴狀稱,2002年2月16日,姜明華正在井下幹活時,被一根工字鋼砸傷頸部,在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門診所治療十餘天後,轉至第一被告處醫治。由於第二被告內部有規定,凡因公負傷住院者,一律由該礦陪護大隊護理,不讓傷者親屬參與。姜明華在住院期間,第一被告沒有提供應有的醫療服務,致使姜明華雖經長期治療仍不見效果,傷處及背部疼痛難忍,加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疏於護理,致使姜明華於2002年5月25日在住院期間跳樓自殺。據此,原告認為,因兩被告未提供應有的服務,致使姜明華自殺身亡,給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一定的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7474元、精神損失5萬元。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以其所在地不在泉山區法院轄區內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該院經審查並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之規定,駁回了該礦提出的管轄權異議。2002年10月24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在庭審中,原告在宣讀訴狀後,又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5900元、精神損失5萬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針對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第一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辯稱,死者姜明華因外傷於2002年3月7日入住我院,2002年5月25日跳樓身亡。在姜明華入住我院治療期間,診斷明確,處理得當,符合醫療原則,並無護理過錯,因而對患者的死亡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被告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則認為,本案系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原告將煤礦列為被告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便是護理問題也與煤礦無關,礦上沒有法定或約定的護理義務。況且,姜明華系自殺身亡,死亡原因來自其本人,這也與礦上無關,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第二被告的訴訟請求。
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在提交證人的一份調查筆錄後,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經法庭許可,被告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就護理和陪護的概念以及證人在陪護時是否盡到了責任等向證人發問,在證人作了相應的回答後,認為原告在向證人取證時和證人在法庭上的說法有出入。對於被告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的這一異議,原告認為這是在調查證人取證和證人在庭上作證都證明了的這樣一個事實:姜明華3月7日入院、5月25日在住院期間跳樓自殺,是因為他在自殺之前曾向陪護人員(即證人)比劃過從頸部到腰間疼痛難忍,疼痛難忍是促使其自殺的根本原因。對此,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則認為此份調查筆錄並不能說明病人跳樓自殺的原因就是因為疼痛所致。
在談到賠償損失時,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和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沒有進行過多的質證。原告提出姜明華生前的工資是每月850元,死亡時46歲,55歲退休,按9年計算工資共計9萬多元,減半還有45900元,故此要求被告賠償的經濟損失並不多。對此,兩被告均提出原告的計算方法沒有法律依據,且與本案沒有關系。同時,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承認姜明華曾經在其醫院住院、後來在該院跳樓自殺這一事實,被告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稱喪葬費、撫恤金等費用已按我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給付了死者家屬,已經對此事進行了妥善的處理。
在法庭辯論階段、尤其是在觸及本案的爭議焦點時,訴辯雙方辯論十分激烈。原告稱姜明華因工傷轉至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治療,從法律的角度講應視為雙方建立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對此,醫院負有為患者及時提供醫療服務以及對患者的安全負責的義務。可是,患者在醫院治療了兩個多月卻沒有效果,這是促使姜明華疼痛難忍自殺的誘因;而姜明華在醫院跳樓自殺,說明醫院和護理人員存在護理不當等問題,故兩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至於賠償多少也許在計算上有些差別,但無論如何都應當賠償。再說姜明華的兩個孩子沒有工作,妻子內退,父親有病,家庭十分困難,因而希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針對原告以上的說法,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辯稱,病人入院時病情並不是太好,但出事時病人卻是能夠自由活動的,這說明醫院診斷明確、治療得當。再說病人是一位智商健全、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人,他在醫院接受的治療也僅僅是軀體疾病的治療,這種治療並不需要全方位的護理。因此,病人在病區自由活動,隨時隨地都可以找到自殺的場所。綜上所述,醫院在整個治療過程中並沒有過錯,也沒有違反醫療服務原則,故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對於被告的辯稱理由,原告認為在醫院住院的病人只要是成年人,發生的任何事情都與他們沒有關系,都可以隨便自殺,這還有什麼信譽可言?對此說法,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及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均認為,陪護的目的就是陪病人吃飯、打水、洗衣服等,作為陪護人員沒有護理的職責和義務。姜明華住院後的護理等級就是鋪床、換床單等二、三級護理,不是特別護理。在這種情況下,病人想自殺,醫院不能預見也無法避免。至於姜明華在醫院的病房樓上跳樓自殺是否與疼痛有關,目前並不能確定。即便是能確定,因其與醫療服務合同沒有任何關系,即與醫院的診斷治療無關,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庭審結束後,本案承辦法官主持雙方調解,因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不同意而宣告調解失敗,遂擇期宣判。
法院:自殺者有完全行為能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明華與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之間系以醫療服務為內容的合同關系。醫院的責任在於提供科學完善的醫療服務,而對姜明華的人身安全並不負有監護義務。況且姜明華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也無需對其進行人身監護。無論是第一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還是第二被告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都只負有對其生活上的照顧及醫療上的護理義務,被告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並無違約責任。此外,姜明華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跳樓自殺,是其對自己生命健康權的放棄,並非被告診療護理中的過錯所致。即使兩被告在日常的管理和護理過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姜明華自殺身亡不可或缺的構成條件,與其死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兩被告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考慮到姜明華的死亡給原告所帶來的精神痛苦,出於人道主義,被告應適當承擔訴訟費用。
2002年11月6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40元,原告負擔240元,兩被告各負擔1000元。
2003年2月7日,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以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與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對姜明華的死亡應負違約賠償責任為由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雖主張二被上訴人未盡到護理義務,未提供應有的服務,導致姜明華跳樓自殺身亡,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法院經調取姜明華住院期間的病程記錄,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對姜明華的病情治療方案並無不妥。況且,姜明華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需對其進行人身監護,其死亡原因是跳樓自殺,並非是醫院治療或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護理中的過錯所致,故二被上訴人不應對其死亡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不予支持。2003年3月28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案件受理費2240元由原告負擔240元,徐州礦務集團總醫院和徐州礦務集團張雙樓煤礦各負擔1000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⑵ 奉化人民醫院七樓是什麼科
神經
⑶ 周伯順為什麼墜樓
盤點長興一個月不到時間四連跳。有知道的來加點猛料吧!COME ON!
本來以為工會主席跳樓這事夠囧了,過今天有人說最近半個月來長興都連跳了四五個了!
要麼是小三感情糾紛,要麼是醫院病人神馬的
搞什麼,長興最近流行跳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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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下午2點10分,人民路某酒店5樓上演了一出 「生死驚魂」長興版,面對一名站在5樓空調外機上,隨時准備拉著女兒一起跳樓的年輕母親,長興警方在20秒內實現了生死大逆轉,將其成功解救。
早上9點40分左右,有人報警稱在長興人民路某賓館5樓的房間窗口出現一名身穿紫紅色外衣的女子,雙腳踏出窗外,已經站在了5樓空調外機上准備跳樓。接到報警後,警方馬上組織警力開展營救工作,消防、特警、治安大隊、屬地派出所、交警以及當地衛生、交通等部門也迅速到達事發現場,並制定多套方案。
據了解,該女子今年36歲,來自四川中江,14日晚上9點多鍾攜帶12歲的女兒入住人民路的酒店,據工作人員介紹說,入住登記時該女子的情緒還比較穩定,但不知為何原因選擇跳樓。目前,警方正在了解該女子的輕生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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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月23日,一安吉女孩26歲在長興做點小生意,人際關系也比較好。事發地點是長興古城大廈,她其實是被一名38歲的老闆包養。有人稱,當天,一名陌生女子(估計是跳樓女的男人的老婆)進入跳樓女的房間內。接著,就發生了跳樓事件。跳樓女死後,身上還有很多傷痕,房間門是反鎖的,公安機關懷疑是他殺,已經將可疑人員扣押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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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在線03月05日訊 記者從長興縣公安局獲悉,3月3日17時19分許,長興縣總工會主席周伯順從行政中心C座15樓墜樓身亡。經市、縣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為自殺,排除他殺。
警方通報稱,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迅速組織開展調查取證,調取行政中心辦公樓內監控視頻、勘查現場、走訪詢問相關人員。經查,當日下午周伯順乘坐電梯到15樓,自消防通道走上樓頂,自行攀爬翻越護牆跳樓身亡。
事件發生後,長興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成立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迅速開展相關工作。目前,有關原因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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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據葦岸的孩子爆料:
長興人民醫院一個病人從七樓墜樓身亡!已經是四連跳了。
3月7號凌晨0點多,長興人民醫院一個病人從七樓墜樓身亡!!!
具體原因還不知道,警察現在正在處理現場了。
病人是包橋村白蓮橋人,自己要求住院,住院一天後,昨晚12點左右墜樓,從7樓心內科窗戶縫隙滑落3樓,死亡。家境貧寒,據說妻子是貴州人,家屬提出賠償要求。
又是一個大悲劇,算上這起,已經是4起跳樓事件了
⑷ 本人生病在奉化市人民醫院住院了,開來的汽車也停在了醫院停車場,目前已經停了三天,停車費付多少錢,怎
三天60塊24小時,20塊錢
⑸ 男子在醫院跳樓墜亡是怎麼回事
【關於一門診患者在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墜樓不幸身亡的情況通報】10月29日,微信圈群熱傳一則一名男子在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跳樓的視頻。常德市委網信辦第一時間向醫院求證,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熊某,男,33歲,常德市經開區人。10月29日上午,熊某在其家屬陪同下到常德市第一醫院門急診醫技大樓三樓等候檢查。10時26分,熊某突然抓住三樓扶手電筒梯准備往下跳,並禁止任何人員靠近,聲稱有人要殺害他。得知情況後,市一醫院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10、119電話報警。在醫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屬與熊某積極溝通過程中,熊某突然鬆手從三樓跌落。市一醫院立即組織專家全力搶救至14時40分,因傷勢過重,熊某搶救無效死亡。
⑹ 奉化人民醫院4樓和5樓中間那層是做什麼的
人民醫院好幾撞樓,你指的的是哪一樁?
⑺ 男子醫院跳樓墜亡,事發前聲稱有人要殺害自己是怎麼回事
【關於一門診患者在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墜樓不幸身亡的情況通報】10月29日,微信圈群熱傳一則一名男子在常德市第一人民醫院跳樓的視頻。常德市委網信辦第一時間向醫院求證,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熊某,男,33歲,常德市經開區人。10月29日上午,熊某在其家屬陪同下到常德市第一醫院門急診醫技大樓三樓等候檢查。10時26分,熊某突然抓住三樓扶手電筒梯准備往下跳,並禁止任何人員靠近,聲稱有人要殺害他。得知情況後,市一醫院工作人員立即撥打110、119電話報警。在醫院工作人員及其家屬與熊某積極溝通過程中,熊某突然鬆手從三樓跌落。市一醫院立即組織專家全力搶救至14時40分,因傷勢過重,熊某搶救無效死亡。
⑻ 「產婦跳樓」而亡醫院和家屬誰在撒謊
媒體報道,榆林一名產婦因為疼痛難忍想剖宮產,被「家屬拒絕」後跳樓自殺。隨後家屬出來聲明,並未一直堅持順產,拒絕順產的是榆林市第一醫院。
一屍兩命,產婦死了,孩子沒了,現在到底是誰拒絕給產婦剖宮產,卻陷入了「羅生門」。
涉及人命的疑團,需要解開。這不僅涉及某一方的「冤屈」、輿論的關切,也直接指向,醫院是否要對產婦的死負有責任;或者,家屬是否「冷血」,為了某種刻板的說法而將產婦當成一個生育工具。
一些人看到新聞時,在被醫患矛盾渲染的情緒下,忙於站隊,卻忽略這個疑問,是典型的偏離焦點。而實際上,院方在聲明中也模糊處理了這一點。
到底是誰拒絕給產婦剖宮產,誰在撒謊,在權威部門介入調查、公布調查結論之前,外界不得而知。但這顯然很重要,如果是家屬堅持順產,他們就應該受到譴責;而如果醫院失職,就要承擔相關失職責任。
這位產婦的死亡目前正在敘事「羅生門」中,但真相只有一個。而事件的真相,也將關乎大眾的價值判斷走向。
產婦傷心!只要知道一點就知道誰撒謊:產婦想剖宮產都給家人下跪了!!!確實可憐!要是親生爸媽在身邊,應該不會發生這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