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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醫院見死不救

發布時間:2021-03-07 20:21:39

① 海南省儋州市第一人民醫院見死不救醫院也是殺人醫院

儋州市人民醫院已經是個極度腐敗的醫院了。從我帶我妹去治病那天起我就想拿刀砍那醫生。。。 可能是我控制能力強吧。那醫生狗命還是留給別人宰吧。

② 若沒錢付給醫院,醫院選擇不做手術而導致患者死亡,算見死不救嗎違法嗎

對於這個問題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一種觀點認為:救死扶傷屬於法定義務,不救違法

③ 雲南省河口縣人民醫院「救人」值班醫生數次見死不救 哥哥年輕生命消逝!

只能幫你頂一下了。轉載到天涯上吧。那裡的人一般都會幫一下。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哥哥受的應該是內傷。醫生檢查不到位。嚴重瀆職呀。

④ 射陽人民醫院見死不救是怎麼回事

此事件已經有媒體介入調查,通過醫院的監控視頻揭示了其真相。
1、關於記者。人民網的記者證屬於人民日報,所有在編記者都應該能夠查到,但是此記者沒有被查到。該記者在幾個媒體都聲稱是記者,而這個卻是不可能的,那麼要問,是否「黑記」?人民網有義務解釋,而不是通過「封貼」來互相包庇。
2、跪一小時,這個已經被揭穿了,屬於謊言,在醫院看病的整個時間還沒有一小時。
3、敲CT的門很久不開,這個已經被揭穿了,屬於謊言,毫無疑義的視頻顯示只有10秒,把10秒說成幾十分鍾。
4、不掛號不搶救,這個已經被揭穿了,屬於謊言,毫無疑義的視頻顯示,沒有掛號、沒收任何費用,進診室後醫生立刻就帶患兒去了CT室做檢查。
5、當事人還在繼續謊言,老的謊言被揭穿不說了,就開始新的謊言,如下:
6、把「男嬰在射陽人民醫院死亡是事實」作為了敲詐的理由。要說,現在的人不死在醫院,就是暴死在醫院外,想死在哪地方?太醜陋了。
7、把「為何嬰兒在進醫院大門到做完第一項措施CT時間花了29分鍾時間」作為了敲詐的理由。要說,做CT不是喝稀飯,喝稀飯也要花時間,規定兩小時出報告,可是射陽醫院29分鍾就出了報告,當事人還以此敲詐,太無恥了。
8、「CT室是否另有暗門?如果沒有,為什麼CT室打開時沒有看到CT室內有病人?」CT室有幾個門、CT室打開時沒有看到CT室內有病人,醫院需要對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嗎?大概上海灘的癟三流氓沒有這人聰明,想得出!
9、再補充一個謊言:《官方稱射陽醫院未延誤治療 專家:處置措施失當》中有一段「專家李凱」醫師的意見,這個也是謊言,李凱醫師不是南京醫學會專家庫的成員、還沒有從事醫療損害鑒定的法定的專家資質、醫院專家門診還沒其名字,副主任醫師都還才剛剛「公示」。不是專家,是個「被專家」。
10、這個患兒死於車禍,其家屬以及一幫黑記,不去罵車禍,卻誣陷醜化進行救治的醫務人員,非常醜陋、卑鄙。誣陷攻擊無非是想敲詐高額賠償,但「一事不二賠」是一個基本的法律准則,人只會死一次也只能賠一次,即使幾個地方分擔,其總額也不會變。妄圖既從車禍事件賠一次,通過誣陷攻擊而又從醫院再賠一次,這就是其真實目的。

⑤ 中國法律是否有規定醫院可以見死不救

沒有正式法律條文,但有其它的制約法規.若醫院或醫生與其有抵觸造成嚴重後果專仍要負相關責任,另外各地屬方也不同,廣州就有實施這方面的法規.以下供參考.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從上述法律規定可見,醫院作為公益單位,醫生作為特殊職業,醫院和醫生的危重病人見死不救的行為,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就明確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⑥ 醫生見死不救,導致病人死亡!!是沒道德,還是沒有錯!!

就寫醫療改革到醫療的腐敗吧!也可寫寫曹操頭痛讓華佗致死的悲慘一幕。現在的醫生早早的心都是黑的。

⑦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醫院是一個見死不救醫院

哎,世風日下,世態炎涼啊
你去醫院,沒錢你就拜拜,有錢你就是大爺
而且開葯的時候盡量開多點開貴一點,至於有用沒有和他們沒有一點關系了
現在的醫生也就是這樣了,你是為了救人而上班,是為了錢而上班

⑧ 醫生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嗎

要判斷醫生見死不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一、要對該行為的性質進行認定。
我國的刑法理論對於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來源是有明確規定的。作為義務來源有四種:(1)法律明文的規定義務。(2)職務或義務要求的業務。(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前行為引起的義務。
醫生在工作期間見死不救導致患者死亡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不作為行為,而要認定該不作為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就要判斷醫生對於死去的患者是否存在作為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醫生,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救死扶傷不僅僅是對其的道德要求,更是職業要求,法定義務。依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生對於危急患者,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於醫生的職業要求已經成為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來源之一。換句話說,醫生對於危急患者是負有積極救助的作為義務的。
二、醫生是否具有履行救助義務的條件。
判斷醫生能否履行救助義務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二是履行義務的客觀條件。首先,當行為人履行作為義務時,在其主觀上要有履行作為義務的可期待性。在履行義務面臨一定的危險時,不能要求行為人冒著生命危險去履行義務。而醫生在醫院工作期間,履行救助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可期待的,不可能存在威脅生命危險的情況。是否已經掛號以及是否交齊醫葯費都不足以阻斷醫生實施施救義務的可能性,因此醫生具有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其次,行為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要求行為人具有實施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同時也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醫生在值班期間對危急患者實施救助是否具有可能性也要考慮醫院的當時的具體情況,如是否具備實施救助硬體設施、是否具備緊急救助醫護人員、是否有空餘手術室等都對醫生能否救助存在影響。醫生對危急患者實施救助義務後,能否防止結果的發生在所不論。
三、醫生的不作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
判斷醫生的見死不救行為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關鍵的一點是其不作為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如果醫生的不作為對患者沒有產生任何影響,或醫生雖不作為,但是患者自行轉院並痊癒,在並未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醫生是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的。
綜上,在醫療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醫生值班期間無故拒絕或拖延救治,導致危急患者死亡或重傷的,應屬於上面提到的應為、能為而不為的情形,已經構成刑法理論中的不作為犯罪,應承擔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道德輿論的譴責而已。

⑨ 海南省儋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是一個見死不救醫院也是殺人醫院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來2009.10.28號凌晨倆死自一傷.事故發生後,110到現場和120到現場,時間1點半,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海南省儋州市人民醫院<送到醫院,不搶救,才造成死亡,一個不該死的人卻樣醫生不搶救才死亡,

⑩ 2012年12月15日射陽縣人民醫院醫生見死不救怎麼處理

告它!沒有人道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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