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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縣人民醫院

發布時間:2021-02-25 01:55:38

A. 崇仁縣人民醫院的醫院設施

醫院設有行政職能科室13個,臨床科室14個,學科專業組7個,醫技科室13個。擁有內CT機、B型超聲診斷儀容、經顱彩色多譜勒、紅外線乳腺掃描儀、TU—41型日立牌500MA遙控X線機、電子胃鏡、CARDID—100心電工作站、美國產BT—2100血球計數儀、尿十項分析儀、酶標儀、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體外沖擊波碎石機等大型先進醫療設備。
醫院先後被衛生部授予「愛嬰醫院」、「國際緊急救援中心網路醫院」,並先後被評為「全國第五屆職工職業道德建設先進單位」、「江西省第三屆職工職業道德建設十佳單位」和「撫州地區文明示範窗口單位」。崇仁縣人民醫院先後被中共崇仁縣委、縣政府評為全縣文明單位和先進黨支部。

B. 關於誤傷,責任歸誰

朋友,你好。 參考一下 【案情】 2006年6月11日下午4時許,原告王某因高考結束,在家無事,即到母校崇仁二中欲碰同學打籃球。當原告王某趕到學校球場時,被告姜某與原告的同學周某、吳某、付某、樂某等九人已自發組織正在進行籃球比賽。被告與吳某、樂某三人為一組,原告與周某、付某為一組,雙方進行對抗賽,未設裁判員。在打球過程中雙方進行激烈的爭奪,原告在對抗中手曾碰到被告的臉,被告在隨後的防守中也二次沖撞了原告,雙方引起了爭執被同學勸解。在最後一個關鍵球時,原告王某接到隊友的傳球後,從左側運球至欄下跳起突破上籃,被告姜某見狀即從右側上前跳起封蓋,雙方發生身體碰撞,原告身體失去重心,摔倒在欄桿旁側。 原告受傷後在江西省崇仁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尺、撓骨骨折,並經評定為傷殘八級。雙方曾因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經崇仁縣巴山公安分局調處未果。經核定原告醫療費11173.70元、後續治療費4000元、護理費392.56元、交通費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元、營養費170元、殘疾賠償金51718.32元、鑒定費1200元,合計經濟損失69171.58元。另查,原告王某,於1989年12月24日出生,巴山鎮城鎮居民,高考後即被西北政法學院錄取。其父系下崗工人,母親無工作,屬城鎮低保對象,家庭生活困難。 【爭議焦點】:被告行為有無過錯,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在比賽中打球很兇,有多次犯規行為等,被告造成原告傷害存在過錯,屬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則認為藍球比賽要求隊員勇猛直前,原告受傷自己無過錯屬意外事件,不構成侵權,原告訴請沒有法律根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藍球比賽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這種對抗性必然存在沖撞、搶奪、進攻、封蓋的基本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出現人身損害事件按常識應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藍球對抗賽中因進攻防守運動本身就存在較多的身體接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原被告之間出現相互碰撞等引發的受傷事件屬於正常現象,對此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原告苛求被告在對抗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不符合藍球比賽本身的特點。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報復傷害原告的故意,且被告的防守動作是否犯規未設裁判員居中裁判,故原告受傷雖由被告引起,但被告不應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過錯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原告系在校學生,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且其法定代理人為下崗工人,家庭經濟狀況較困難。被告為人民教師,成年人,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且原告受傷的人身利益大於被告財產利益,原告損害後果亦較重,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綜上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由被告分擔原告合法經濟損失的50%為宜。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由被告姜某分擔原告王某經濟損失69171.58元的50%計人民幣34585.79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各自均堅持一審中的意見上訴於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因打藍球發生身體碰撞,而使王某摔傷致殘,為此給王某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姜某對王某的摔傷沒有過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酌情對王某給予經濟補償。但原審法院按劃分比例判決補償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變更由姜某補償王某經濟損失16000元。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已自行履行。 【評析】 自發組織藍球、足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競技運動引發傷害案件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司法實務中對這類特殊案件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樣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審理因認識差異,導致各地法院的處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按致害人有過錯屬侵權行為,由致害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處理(本案中即為原告所持觀點);有的法院則按致害人無過錯,以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理論損害後果自擔而駁回受害人訴訟請求處理(本案中即為被告所持觀點),這種作法在大多數法院中較為普遍。本案一、二審法院既未採納原告意見,也未採納被告意見,根據個案情況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適用公平原則由致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處理。本案判決後當事人自覺履行了義務,糾紛案結事了,在當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思考】 對有具體的組織者組織進行的藍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造成的運動員人身損害,在實踐中由組織者或由投保了保險的保險部門承擔損失的認識當無疑議,一般也不會產生糾紛。所要探討的是,自發組織的藍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引發的參與者傷害事故由誰負責,實踐中卻爭議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持應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觀點的人認為,致害人在運動中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應瑾慎盡到注意義務,應盡到而沒有盡到的或者致害人屬犯規行為致傷他人的,致害人的行為即存在過失屬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適用所謂的公平責任,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參加體育運動受損的受害人應對損害後果自擔。激烈的藍球、足球等體育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按照通常的知識,這種運動是一種對抗強烈的體育活動,沖撞、搶奪、撲救、沖擊是基本的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任何人參加這樣的體育運動,都應當意識到這樣的風險,參加體育運動本身就是一種自願承擔危險的行為。自願承擔危險也稱為自願承擔損害或者稱為受害人同意,含義是受害人承諾或者自願承擔損害的具體內容,致害人據此可免責的事由。其中又可分為明示的危險承擔和默示的危險承擔,默示的危險承擔是指當事人雖未明確表示但完全了解對方的行為可能導致其自身受到傷害的危險,但仍自願選擇該種行為,顯示當事人有接受該危險的意願的情形。對於自發組織自願參加體育運動的人即屬此類,其在運動中非主觀故意致他人傷害的或者自身受到傷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屬侵權行為。再者,開展體育運動的宗旨是通過體育活動強化鍛煉,增強國民身體素質,培養拼搏精神,如果在體育運動中受到傷害就一定要追究無過錯人的責任,導致更多的人害怕承擔意外傷害責任,而不敢參加體育活動,這就從根本上損害社會、民族利益,也有悖運動競技初衷。 筆者認為,根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同時具備四個方面: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後果)。2、行為的違法性。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系。4、行為人的過錯。自發組織參加體育競技運動中造成運動員的傷害,正如上文所述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要求運動員在對抗性運動過程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顯屬苛刻,不符合這類比賽本身的特點,也會使這類比賽失去意義,不利於社會積極鼓勵參與體育活動,增強國民體質宗旨實現。由於這類運動群體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本身的特點,只要不是運動員的故意行為,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一般情況下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即便被判犯規依體育競賽規則也僅屬受競賽處罰的范疇,其行為不具違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發生這類事件,不應認定為侵權無疑是正確的,筆者對此持相同觀點。但筆者認為當發生此類案件,具體情況仍應作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當受害人損害程度不重或受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足夠的承受能力時原則上應由受害人損害自擔為宜。特殊情況下,當受害人損害較重且不具備足夠的經濟承受能力時,如一味不考慮個案情況,具體問題不作具體分析,以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的原則,千案一面地判決由受害人損害自擔而使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失衡時,片面強調所謂的社會利益更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不足取。 本案即為此例,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發生事故後,一方面致害人被告系人民教師,經濟收入穩定,經濟狀況較好。另一方面受害人原告已傷殘,系未成年人,學生,家庭為城鎮低保戶,已被大學錄取即將入學的較高費用尚需四處籌借,家庭本來經濟狀況就差,突遭此變故,原告已傷殘今後其生活、婚姻、就業受影響暫不講,就眼前較大醫療費等經濟支出就使原告家庭雪上加霜,十年寒窗苦讀的原告上大學的理想也可能將從此成為夢想。如無視這些個案情況,簡單地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失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僅當事人不能理解,案結事不了,還可能引發新的矛盾,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這樣的判決也被社會不能接受,又何談社會利益。本案一二審法院正是考慮了這一點,突破傳統做法,根據公平原則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作出由致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處理。其理論根據是體育競技運動中的傷害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確定公平責任有法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即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體育競技運動中的傷害事故,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可能性。但應當強調的是司法實務中最終是否實際確定適用公平歸責原則由當事人來分擔損害,筆者認為從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出發,應當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既不能過於簡單化搞一刀切一律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害,也不能過於絕對化動不動就判令由致害人分擔損失,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 具體需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結合這類體育競技運動本身的特點進行綜合考量,這里的實際情況,應當同時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決定著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必要性。在體育競技運動傷害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上的損失,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這是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在體育競技運動傷害案件中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二者並重,既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同時在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時,是考慮其對財產損失的承受能力大小。以上兩個方面應當同時具備,不可偏廢,通過上述綜合考量以當事人之間利益是否失衡作為價值判斷來決定取捨,當受害人損害較輕,或受害人損害雖較重但自身經濟能力能夠承受時,考慮體育運動的特殊性一般按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原則由受害人自擔損失。當受害人損害較重,其自身經濟能力不能足夠承受,而加害人經濟負擔能力又較好,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損害,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必須對受害人損失予以補救時,可作出適用公平原則分擔受害人損失的處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C. 請求律師朋友幫幫我

發個轉載的文章,供參考。

一場籃球賽所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思考
作者:吳凰行 元春華 發布時間:2008-03-14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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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6年6月11日下午4時許,原告王某因高考結束,在家無事,即到母校崇仁二中欲碰同學打籃球。當原告王某趕到學校球場時,被告姜某與原告的同學周某、吳某、付某、樂某等九人已自發組織正在進行籃球比賽。被告與吳某、樂某三人為一組,原告與周某、付某為一組,雙方進行對抗賽,未設裁判員。在打球過程中雙方進行激烈的爭奪,原告在對抗中手曾碰到被告的臉,被告在隨後的防守中也二次沖撞了原告,雙方引起了爭執被同學勸解。在最後一個關鍵球時,原告王某接到隊友的傳球後,從左側運球至欄下跳起突破上籃,被告姜某見狀即從右側上前跳起封蓋,雙方發生身體碰撞,原告身體失去重心,摔倒在欄桿旁側。

原告受傷後在江西省崇仁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尺、撓骨骨折,並經評定為傷殘八級。雙方曾因損失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經崇仁縣巴山公安分局調處未果。經核定原告醫療費11173.70元、後續治療費4000元、護理費392.56元、交通費38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6元、營養費170元、殘疾賠償金51718.32元、鑒定費1200元,合計經濟損失69171.58元。另查,原告王某,於1989年12月24日出生,巴山鎮城鎮居民,高考後即被西北政法學院錄取。其父系下崗工人,母親無工作,屬城鎮低保對象,家庭生活困難。

【爭議焦點】:被告行為有無過錯,是否構成侵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被告在比賽中打球很兇,有多次犯規行為等,被告造成原告傷害存在過錯,屬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被告則認為藍球比賽要求隊員勇猛直前,原告受傷自己無過錯屬意外事件,不構成侵權,原告訴請沒有法律根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藍球比賽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這種對抗性必然存在沖撞、搶奪、進攻、封蓋的基本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出現人身損害事件按常識應在意料之中。在激烈的藍球對抗賽中因進攻防守運動本身就存在較多的身體接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原被告之間出現相互碰撞等引發的受傷事件屬於正常現象,對此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原告苛求被告在對抗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不符合藍球比賽本身的特點。原告所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報復傷害原告的故意,且被告的防守動作是否犯規未設裁判員居中裁判,故原告受傷雖由被告引起,但被告不應對原告損害後果承擔過錯侵權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本案原告系在校學生,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經濟來源,且其法定代理人為下崗工人,家庭經濟狀況較困難。被告為人民教師,成年人,有穩定的經濟來源,且原告受傷的人身利益大於被告財產利益,原告損害後果亦較重,為平衡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綜上具體情況根據公平原則由被告分擔原告合法經濟損失的50%為宜。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由被告姜某分擔原告王某經濟損失69171.58元的50%計人民幣34585.79元。

宣判後原、被告均不服,各自均堅持一審中的意見上訴於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因打藍球發生身體碰撞,而使王某摔傷致殘,為此給王某造成了經濟損失。雖然姜某對王某的摔傷沒有過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酌情對王某給予經濟補償。但原審法院按劃分比例判決補償不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三)項之規定,作出終審判決:變更由姜某補償王某經濟損失16000元。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已自行履行。

【評析】

自發組織藍球、足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競技運動引發傷害案件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本案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司法實務中對這類特殊案件由於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樣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審理因認識差異,導致各地法院的處理也不一致,有的法院按致害人有過錯屬侵權行為,由致害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處理(本案中即為原告所持觀點);有的法院則按致害人無過錯,以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理論損害後果自擔而駁回受害人訴訟請求處理(本案中即為被告所持觀點),這種作法在大多數法院中較為普遍。本案一、二審法院既未採納原告意見,也未採納被告意見,根據個案情況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適用公平原則由致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處理。本案判決後當事人自覺履行了義務,糾紛案結事了,在當地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思考】

對有具體的組織者組織進行的藍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造成的運動員人身損害,在實踐中由組織者或由投保了保險的保險部門承擔損失的認識當無疑議,一般也不會產生糾紛。所要探討的是,自發組織的藍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運動中引發的參與者傷害事故由誰負責,實踐中卻爭議較大。

一種意見認為持應由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觀點的人認為,致害人在運動中對其他參與者的損害應瑾慎盡到注意義務,應盡到而沒有盡到的或者致害人屬犯規行為致傷他人的,致害人的行為即存在過失屬侵權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不適用所謂的公平責任,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參加體育運動受損的受害人應對損害後果自擔。激烈的藍球、足球等體育運動具有群體性、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製造者,又是危險的潛在承擔者。按照通常的知識,這種運動是一種對抗強烈的體育活動,沖撞、搶奪、撲救、沖擊是基本的運動行為,在強烈的身體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是極有可能的,任何人參加這樣的體育運動,都應當意識到這樣的風險,參加體育運動本身就是一種自願承擔危險的行為。自願承擔危險也稱為自願承擔損害或者稱為受害人同意,含義是受害人承諾或者自願承擔損害的具體內容,致害人據此可免責的事由。其中又可分為明示的危險承擔和默示的危險承擔,默示的危險承擔是指當事人雖未明確表示但完全了解對方的行為可能導致其自身受到傷害的危險,但仍自願選擇該種行為,顯示當事人有接受該危險的意願的情形。對於自發組織自願參加體育運動的人即屬此類,其在運動中非主觀故意致他人傷害的或者自身受到傷害的,致害人和受害人均無過錯,不屬侵權行為。再者,開展體育運動的宗旨是通過體育活動強化鍛煉,增強國民身體素質,培養拼搏精神,如果在體育運動中受到傷害就一定要追究無過錯人的責任,導致更多的人害怕承擔意外傷害責任,而不敢參加體育活動,這就從根本上損害社會、民族利益,也有悖運動競技初衷。

筆者認為,根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同時具備四個方面: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後果)。2、行為的違法性。3、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系。4、行為人的過錯。自發組織參加體育競技運動中造成運動員的傷害,正如上文所述行為人沒有過錯,如果要求運動員在對抗性運動過程中應盡更高注意義務顯屬苛刻,不符合這類比賽本身的特點,也會使這類比賽失去意義,不利於社會積極鼓勵參與體育活動,增強國民體質宗旨實現。由於這類運動群體性、對抗性、人身危險性本身的特點,只要不是運動員的故意行為,出現的正當危險後果是被允許的,一般情況下正當危險的製造者不應為此付出代價,即便被判犯規依體育競賽規則也僅屬受競賽處罰的范疇,其行為不具違法性,不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因此發生這類事件,不應認定為侵權無疑是正確的,筆者對此持相同觀點。但筆者認為當發生此類案件,具體情況仍應作具體分析,一般情況下,當受害人損害程度不重或受害人經濟狀況較好,有足夠的承受能力時原則上應由受害人損害自擔為宜。特殊情況下,當受害人損害較重且不具備足夠的經濟承受能力時,如一味不考慮個案情況,具體問題不作具體分析,以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的原則,千案一面地判決由受害人損害自擔而使當事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失衡時,片面強調所謂的社會利益更有違社會的公平正義,也不足取。

本案即為此例,從法院查明的事實看,發生事故後,一方面致害人被告系人民教師,經濟收入穩定,經濟狀況較好。另一方面受害人原告已傷殘,系未成年人,學生,家庭為城鎮低保戶,已被大學錄取即將入學的較高費用尚需四處籌借,家庭本來經濟狀況就差,突遭此變故,原告已傷殘今後其生活、婚姻、就業受影響暫不講,就眼前較大醫療費等經濟支出就使原告家庭雪上加霜,十年寒窗苦讀的原告上大學的理想也可能將從此成為夢想。如無視這些個案情況,簡單地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失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不僅當事人不能理解,案結事不了,還可能引發新的矛盾,造成社會的不穩定,這樣的判決也被社會不能接受,又何談社會利益。本案一二審法院正是考慮了這一點,突破傳統做法,根據公平原則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作出由致害人給予受害人一定補償處理。其理論根據是體育競技運動中的傷害事故,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確定公平責任有法可依。《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即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

筆者認為體育競技運動中的傷害事故,致害人與受害人均無過錯,存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可能性。但應當強調的是司法實務中最終是否實際確定適用公平歸責原則由當事人來分擔損害,筆者認為從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出發,應當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既不能過於簡單化搞一刀切一律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害,也不能過於絕對化動不動就判令由致害人分擔損失,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

具體需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結合這類體育競技運動本身的特點進行綜合考量,這里的實際情況,應當同時包含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害人的損害程度。損害程度決定著當事人分擔損失的必要性。在體育競技運動傷害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的事實是指財產上的損失,損害程度應當達到相當的程度。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這是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在體育競技運動傷害案件中主要是指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二者並重,既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究竟達到什麼程度,同時在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時,是考慮其對財產損失的承受能力大小。以上兩個方面應當同時具備,不可偏廢,通過上述綜合考量以當事人之間利益是否失衡作為價值判斷來決定取捨,當受害人損害較輕,或受害人損害雖較重但自身經濟能力能夠承受時,考慮體育運動的特殊性一般按受害人自願承擔危險原則由受害人自擔損失。當受害人損害較重,其自身經濟能力不能足夠承受,而加害人經濟負擔能力又較好,不分擔損失則受害人將受到嚴重損害,導致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有悖於民法的公平正義必須對受害人損失予以補救時,可作出適用公平原則分擔受害人損失的處理。
(作者單位: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編輯:陳思

D. 崇仁縣人民醫院怎麼樣

簡介:崇仁縣人民醫院位於崇仁縣城繁華的勝利路中段,建院於1931年,其前身為縣立醫院。是一所二級甲等綜合醫院。
注冊資本:2173萬人民幣

E. 崇仁縣人民醫院的醫院概況

崇仁縣人民醫院是崇仁縣唯一一所綜合性二級甲等醫院,建院於1931年,其前身為版縣立醫院。現為南昌大學撫州權分院、江西中醫高等專科學校、贛南醫學院教學醫院,是一所集全縣醫療、科研教學、康復保健中心;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縣級定點醫療機構。醫院佔地面積9713.6㎡,現有職工389人,編制床位220張,在崗專業技術人員235名,其中高級職稱30名,中級職稱106名。醫院開設門診、急診、內、外、婦、兒、五官、傳染、皮膚性病、口腔等科室。全院佔地面積1.73萬平方米,建築面積1.62萬平方米,病床數200張,在職職工288人,專業技術人員218人,其中副主任醫師及副高職稱以上人員13人,主治醫師及其他中級職稱64人,其他初級衛生人員138人。

F. 崇仁縣人民醫院做一次產後修復要多少錢

一般要看做的項目,項目不同,價格不同。

G. 江西崇仁縣人民醫院拍胃部片多少錢

人民醫院拍胃部的片子,大概應該在70到90元之間,不會費用太高

H. 崇仁縣人民醫院的介紹

崇仁縣人民醫院位於崇仁縣城繁華的勝利路中段。建院於1931年,其前身為縣立醫院。現為南昌大學撫州分院、江西中醫高等專科學校、贛南醫學院教學醫院,是一所集全縣醫療、科研教學、康復保健中心;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縣級定點醫療機構。

I. 崇仁人民醫院剖宮產有醫保卡住院怎麼報銷能報多少,我交了6684

一般是由單位辦理的。 女職工產假期滿後30日內,將以下材料交給用人單位:生育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生殖健康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醫療費用票據、出院小結。除此之外,城鎮戶籍女職工還需戶口簿,農村戶籍女職工另帶農村分娩補助證明、新農合醫保報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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