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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院章程

發布時間:2021-02-07 10:27:29

『壹』 中國中醫研究院、中國中醫科學院、中科院、中國醫學院是同一個嗎

中國中醫科學院招收研究生 其知名度較高 在中醫臨床屆 很有聲望 它本身不是學校 是科研機構的研究生 有網站 地址如下 http://www.catcm.ac.cn/Index.html

招生簡章如下

中國中醫科學院自1978年成立研究生部以來,現具備完整的現代教育、科研體系,有著豐富的辦學經驗和優秀的教學傳統,在長期的辦學實踐中,積極開展教育教學改革,著力培養研究生的科研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1978年開始招收培養研究生以來,已先後培養國內博士、碩士研究生1000餘人,各國留學生90餘人,其中大多數己經成為國內外各中醫葯大學、醫院及科研單位的學科帶頭人和骨幹力量。
一、科學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
1、 招生情況:見每年印發的招生簡章。
報考條件、報名時間及報考手續:按國家教委有關規定執行。
報名地點: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北京東直門內南小街16號)。
郵政編碼:100700 電話:(010)84034358
2、專業設置:見當年招生簡章。
二、科學學位博士研究生
招生情況 :見每年印發的招生簡章。
報考條件 :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意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國外考生: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策法規,遵守學習紀律。品德端正,有獻身於科學事業的決心和創新精神,完成學業,做出成果。
2、已獲得碩士學位的在職人員;應屆碩士畢業生(最遲須在入學前取得碩士學位)。
3、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 45 歲。
4、有兩名與報考學科有關的副教授(或相當職稱以上的專家〕推薦。
5、有考生人事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同意報考的證明。
報考手續:
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憑所在單位介紹,到我院報名並領取報名表格和辦理報名手續,交報名費 240.0 元(其中包括外語考試費 80.00 元)(外地考生可函報,請寫清詳細地址及郵政編碼〕。考生領取表格後,請按要求逐項填寫,並通過所在單位向我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送交以下材料:
1、報考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登記表、政審表、體檢表、准考證。
2、碩士課程學習成績單,碩士學位論文全文及論文摘要,論文評閱意見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等。
3、專家推薦書。
4、碩士學位證書復印件(應屆畢業碩士生必須在入學前補交)。
5、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張(分別貼在登記表、體檢表、准考證上)
上述有關各項表格,經考生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於指定期限內交中醫研究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由我院發准考證。逾期不再辦理,凡送我院的材料概不退回。
報名日期與地點
報名日期:見當年招生簡章
報名地點: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生招生辦公室 郵政編碼:100700
電 話:(86)(010)84034358
考試科目: 見當年招生簡章
考試日期: 見當年招生簡章
考試地點: 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生部教室
考試方式: 筆試和口試相結合
外語考試: 參加衛生部國家醫學考試中心舉辦的全國醫學博士外語統一考試
錄 取
本著德。智。體全面衡量,堅持質量第一,擇優錄取,寧缺勿濫的原則。綜合考慮考生初、復試成績,碩士論文水平及專家、單位的推薦意見等、以確定錄取。
報考費用及學習期間待遇

考生的一切費用原則上均由考生本人自理。經濟上確有困難者,可向所在單位申請,由原所在單位酌情予以補助。錄取後在我院學習期間待遇按教育部、財政部規定辦理。
專業設置:見當年招生簡章
三、臨床醫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見每年印發的招生簡章)
四、臨床醫學專業學位博士研究生培養(見每年印發的招生簡章

研究院的研究生比較難考是中醫學界最難考的其競爭激烈程度近乎殘酷 呵呵
針灸學黑龍江中醫葯大學也不錯 如孫申田教授

『貳』 常州淹城中醫一條街的慈仁堂(章程醫生)周末上班嗎

周六上班,周日休息的。

『叄』 中國民間中醫醫葯研究開發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間中醫醫葯研究開發協會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簡稱: C . A . R . D . T . C . M . )。
第二條 本會是中醫葯工作者及民營中醫醫療、科研、教育、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監督的作用,團結和組織中醫葯工作者,特別是民間、民營中醫葯人員和民營機構,保持和發揚中醫葯特色和優勢,發掘、整理、驗證、創新、推廣民間中醫葯,豐富與發展中醫葯學,促進中國和世界醫葯界的學術交流,為人類的健康事業和建設有中醫葯特色的中國醫療衛生保障體系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發掘、整理、研究、開發、創新有特殊療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醫葯理論、診療技術、民間療法、民間驗方;組織各種形式的中醫葯學術交流和有關的醫療服務性活動;組織舉辦有關科技展覽;
(二)發現與組織基層、民間、民營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醫葯人才;在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下,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的基層、民間與民營中醫葯工作者及其優秀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表彰、獎勵在中醫葯工作中成績優異的會員和在協會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工作人員;
(三)接受委託,承擔基層、民間與民營中醫葯技術評估、成果鑒定、資格評審,提供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四)編輯出版中醫葯學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和音像製品;
(五)採用多種形式,開展中醫葯繼續教育、職業培訓,提高會員及民間、民營中醫葯人員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能;
(六)團結與中醫葯學術相關的多學科人才,促進中醫葯學與現代科學的結合,推動中醫葯學邊緣學科的發展;
(七)開展與國外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外學術團體和學者的合作;
(八)對會員進行醫葯衛生政策、法規和醫德教育,強化自律。向有關部門反映民間、民營中醫葯人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九)開發和推廣民間、民營中醫葯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咨詢;
(十)受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交付的各項任務,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須的其他業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民間、民營以及公立醫葯機構熱心發掘、整理、研究、開發民間中醫葯,具有醫士以上職稱的在職中醫葯人員。
(二)民間、民營有特殊技能的或師帶徒的並得到當地衛生部門認可的相當醫士職稱的中醫葯人員。
(三)從事中醫葯工作的鄉村醫生。
(四)具有醫士以上職稱的離退休中醫葯人員。
(五)在醫學領域以外,熱衷於中醫葯事業的其他學科工作者,具有相當於中級以上職稱的人員。
(六)熱心中醫葯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各方面人員。港澳台地區的中醫中葯專家,符合會員條件並自願加入本會者,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榮譽會員凡有專長獨到之處、有一定成績、具有一定影響的基層、民間和民營中醫葯工作人員,熱心參與、資助本會工作,對本會發展有所貢獻,能履行榮譽會員義務者。
第十條 國外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或熱衷於中醫葯事業的外籍或華僑中醫葯專家和知名人士,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者,本人可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凡具備合法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民營中醫葯機構,其性質、任務與本會宗旨相符,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付的任務者。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由本會組織或有本會參與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和各種醫療服務活動; 4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發表論文,並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5 、優先得到本會研發、推廣的新技術、新成果;
(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2 、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按規定交納會費;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資助、捐贈。
二、國外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可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2 、可優先參加由本會組織或有本會參與的國內外學術交流、培訓和各種醫療服務活動;
3 、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刊物發表論文,並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學術資料;
4 、優先得到本會研發、推廣的新技術、新成果;
5 、國外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交納會費,資助並協助本會開展學術活動的義務。
三、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享有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 、優先得到本會的有關資料;
3 、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且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葯事業,熱心本會的工作,責任心強。
第五章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二級機構),為非法人組織,不另立章程,不單獨接納會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中醫葯學術活動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名稱為「中國民間中醫葯協會 xx x 專業委員會」,並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和國家民政部批准後成立。
第三十六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l 人,副主任委員 2-4 人,秘書長 1 人,委員若幹人,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任。專業委員會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本專業的學術活動。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著名專家與知名人士 2-4 人擔任名譽職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員可以同時參加二個以上專業委員會,但如非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批准,一般不得同時擔任二個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委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本會所屬機構、實體機構交納的管理費;
(三)國內外個人、單位、團體的捐贈:
(四)有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咨詢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切實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和國家民政部審批,經審查同意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經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過 2006 年 7 月 10 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肆』 江蘇省醫學會的學會章程

江蘇省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為江蘇省醫學會,英文為JiangsuMedicalAssociation,縮寫為JMA。
第二條 江蘇省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省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系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省醫學科學技術和衛生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以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和衛生工作方針為宗旨。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會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本會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教興國戰略,圍繞國家和我省各個時期的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有關任務開展工作。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實踐應用相結合,加強中西醫團結合作。發揚救死扶傷,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掛靠在江蘇省衛生廳。
第六條 本會住所:南京市中央路42號,郵政編碼:21000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密切學科間、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醫學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各類期刊、圖書資料及電子音像製品。
(三)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不斷更新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醫學科技知識,提高醫學科學技術業務水平。
(四)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衛生知識水平,提高人民群眾醫學衛生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五)開展專科醫師培訓、考核等工作。
(六)開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七)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工作,開展臨床應用新技術的評價與論證工作,開展醫學科技決策論證,提出醫葯衛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為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八)發展與國(境)外、外省市醫學團體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開展與國際、台港澳地區醫學學術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醫葯衛生科技咨詢與服務工作,舉辦醫葯衛生科技展覽,促進醫學科研成果轉化與應用。
(十)評選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設立並開展江蘇醫學科技獎評選活動。
(十一)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
(十二)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作出貢獻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十三)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與醫學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十四)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為會員、資深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四類。
第九條 會員條件: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獲得執業許可的住院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2.從事與醫學專業有關工作,具備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
3.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兩項條件之一者。
(二)資深會員
具有30年以上會員資格,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有較高學術威望,在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並作出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履行資深會員義務者。
(三)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葯企業單位。
(四)名譽會員
著名的外藉醫學專家,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我國醫學科技事業發展有重要貢獻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條 入會程序:
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兩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 資深會員由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人選,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由本會會長聘任。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發給證書。 名譽會員由本會專科分會或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推薦名單,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後由會長授於證書。
台港澳地區要求加入本會者,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人會手續。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
1.權利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參加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人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按期繳納會費。支持本會事業的發展,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終生享有資深會員資格。免費獲得本會年度學術活動計劃表、江蘇省醫學會會訊、相關學術期刊或所在專科分會論文匯編。
2.義務參與本會組織的對全省衛生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
(三)團體會員
1.權利 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境)內外、省內外有關學術活動。獲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咨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省內外學術會議。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專科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二條 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及有關專科分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對其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者,經原審批的組織機構討論後,予以除名,並追回會員證書(聘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議上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工作,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或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九)審批新建專科分會和申辦醫學期刊;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指導各市醫學會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第十八條第二款除外),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特殊情
況可採取通訊形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最高年齡選任時一般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選任時最高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和任期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會長委託一名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的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以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或辦事機構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從醫葯衛生界有重要影響的人士中推舉名譽會長,卸任會長可經推薦擔任一屆名譽會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理事、咨詢顧問、名譽理事單位。對學術上有傑出成就,對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不再繼續擔任理事、常務理事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同意,分別予以表彰或聘任為名譽理事。不但任理事的醫葯衛生界中國科學院和中國工程院院士,可根據自願原則,由本會聘請為名譽理事或咨詢顧問。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境)內外、省內外醫葯衛生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可由本會常務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單位或名譽理事。以上任期均為一屆。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酌情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別承辦理事會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
第三十二條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本會按不同學科或專業,成立相應的專科分會 (名稱為江蘇省醫學會某某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學術活動。專科分會不是法人社團,不另立章程;專科分會實行委員制,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本會設置若干專職工作人員,組成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編專職工作人員的任職、技術職稱、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對各市醫學會實行業務指導。
第三十六條 本會在會員較多、不是團體會員的基層單位可建立會員小組。建立會員小組的單位可以聘任聯絡員或工作秘書,承擔與會員的聯系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國(境)內外、省內外個人或單位、企業、團體的捐贈;
(三)政府財政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本會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學會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會業務范圍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管理:
(一)本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管理體制,經費收支執行國家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要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四)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以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五)本會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六)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對基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屬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提出修改意見,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同意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章程,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須在十五日內報請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和江蘇省衛生廳審查同意,到江蘇省民政廳辦理注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本會二OO五年第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會徽,外部輪廓呈圓形,中心為蛇和杖,蛇纏繞杖上,杖頂部呈梅花圖形,背景為江蘇省地圖,底部配橄欖枝。圖中文字分別為本會中、英文名稱。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伍』 佳木斯中醫葯學院2018招生簡章

如果學校有官網,可以去看看。 你想打聽學校的情況,這兒沒有人清楚。這個去看看~自己確認才好。 這樣的問題,最妥當還是問學校的老師同學才好。

『陸』 中醫醫院績效考核方案

如果一套適合醫院實際情況的績效考核方案能通過網路知道獲得,就好比您在街上拾到一本《九陰真經》。您敢練嗎?

『柒』 中華中醫葯學會的組織章程

中華中醫葯學會是中國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中醫葯學術團體。中華中醫葯學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學會辦事機構是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章程
(中華中醫葯學會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03年9月21日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中醫葯學會(英文譯名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縮寫為CACM)。 第二條中華中醫葯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中醫葯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醫葯醫療、教育、科研、預防、康復、保健、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中醫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紐帶,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中國中醫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團結廣大中醫葯和相關的自然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優秀民族醫葯文化,促進中醫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中醫葯科學技術的普及推廣,促進中醫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中國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依法維護中醫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權益,為中醫葯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努力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本會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和《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葯和中國傳統醫葯」 的規定及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堅持「中西醫並重,發展中醫葯」,堅持依法民主辦會,不斷深化改革,圍繞國家科學技術研究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開展各項活動。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中醫中葯並重,保持和發揚中醫葯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葯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推進中醫葯現代化,推進中醫葯走向世界。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本會辦事機構是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直屬事業單位。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甲4號。郵編:100029
第二章
第六條本會圍繞中醫葯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范圍的活動:
(一)開展各種形式的中醫葯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編輯出版中醫葯學術技術、信息、科普等期刊、圖書、資料及音像製品;
(三)開展中醫葯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中醫葯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在廣大群眾中進行中醫葯學的普及和宣傳;
(四)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中醫葯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五)組織中醫葯專家協助政府對中醫葯政策法規、發展戰略、科技政策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
(六)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七)評選和獎勵優秀的中醫葯科學技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 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中醫葯醫務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中醫葯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中醫葯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有關國際及地區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系;
(九)開發和推廣中醫葯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提供科技咨詢。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設會員、專科會員、資深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會員六類會員。 第八條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中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與中醫葯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二)專科會員
本會會員中,從事有關本專科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己取得專科醫師證書者,或取得有關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稱者。
(三)資深會員
本會會員中,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技術職稱,有較高學術威望,在有關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者,或在中醫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有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能履行資深會員的義務者。
(四)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中醫葯醫療、教育、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葯企業單位。
(五)外籍會員
著名的外籍醫學專家,支持本會工作,贊助本會活動,對中國中醫葯事業有重要貢獻者。
(六)名譽會員
國內外知名人士,願與本會交往、合作,對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由本人(或單位〉提交申請書,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由本會委託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中醫葯學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和入會程序辦理。其他會員按照《中華中醫葯學會會員管理辦法》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條各類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與專科會員
1、權利
⑴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⑵享有對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⑶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並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
⑷優先在本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並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
⑸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⑴遵守本會章程。
⑵執行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⑶參加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組織的有關社會公益活動。
⑷按期繳納會費。
⑸為發展本會事業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
⑹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資深會員
除享有和履行會員與專科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⑴終身享有資深會員資格。
⑵免費獲取本會的年度活動計劃表、中華中醫葯學會通訊、會刊。
2、義務
參與由本會組織的對國家中醫葯工作發展戰略、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 三、團體會員
1、權利
⑴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
⑵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
⑶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咨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
⑷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2、義務
與會員、專科會員的義務相同。 第十一條各類會員證書或聘書均由學會統一印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發證單位,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全國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
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批年度學術計劃和工作計劃;
(十)籌措、管理學會經費;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下設的專科分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是非法人組織。專科分會根據中醫葯學科設立,名稱為「中華中醫葯學會×××分會」。專科分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學術活動。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中醫葯領域內有較高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屆滿時)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屆滿時)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中醫葯事業,熱愛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經會長提議,本屆法人代表由秘書長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科協和國家中醫葯管理局撥款;
(四)有關部門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學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3年9月21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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