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傷康復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工傷醫療期實際應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貳』 職業病治療時間要多久
急性中毒等職業病病程比較短,可能十幾天或者一兩個月就能出院。大多數職業病都是慢性病,無法治癒,需要終生治療
『叄』 康復治療師一年考幾次,幾月開始考
每年不一樣,大約在五月26、27兩天,現在部分省份還在資格審查階段,目前沒出具體的考試時間。
『肆』 職業病治療康復制度
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州市工傷康復事業的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工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康復納入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堅持「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的原則。
第三條 納入本市社會工傷保險基金一體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的,適用本辦法。未納入本市社會工傷保險基金一體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康復對象也適用本辦法,康復費用從其統籌地區工傷康復費中支付。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含康復檢查)和職業康復。
第五條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和指導、協調、監督,以及對工傷康復費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基金中心)負責工傷康復費核撥、結算及其他業務管理。
廣州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醫鑒辦)負責工傷康復早期介入康復對象的確認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康復對象進行工傷康復。
第七條 工傷康復工作應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對以功能損害為主的工傷康復對象,應在其傷病情相對穩定的狀態下,早期介入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在工傷醫療期和康復期限內,當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恢復至相對穩定狀態時,才能進行工傷醫療期(又稱醫療終結期,下同)確定和殘疾等級評定。早期介入工傷康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工傷康復對象
第八條 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在傷病情相對穩定或工傷醫療期滿後,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康復檢查或因其具有康復價值而進行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第九條 依法參加本市社會工傷保險且仍保留社會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醫療終結後被評定為因工傷致殘或舊傷(病)復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范圍:
(一)工傷醫療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康復對象;
(二)被評定為五至十級殘疾的康復對象,可根據傷病情況進行康復檢查;其中,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進行醫療康復;
(三)被評定為殘疾,且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後合並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反復感染情形的康復對象,應進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
(四)被評定為一至四級殘疾的康復對象,實施中期或短期康復治療;
(五)被評定為一至二級殘疾,且出現嚴重合並症(如嚴重褥瘡久治不愈、嚴重泌尿系反復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的康復對象,由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指定的工傷康復機構(以下簡稱工傷康復機構)以設立「家庭病床」方式實施康復治療。
第十條 屬於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醫療終結後被評定為一至十級,且已列入本市社會化管理的康復對象,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實施工傷康復。
第十一條 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康復對象,可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康復對象傷病情是否相對穩定,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其進行功能評估,並由市醫鑒辦確認。
第十三條 康復對象的確認程序
(一)康復檢查:由工傷康復機構確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康復對象,由其進行康復檢查。
(二)醫療康復:早期介入進行醫療康復的康復對象,由工傷康復機構提出,經市醫鑒辦審批確認後轉入工傷康復機構進行醫療康復。醫療終結後被確定為殘疾且需醫療康復、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康復對象,由工傷康復機構確定並進行醫療康復。
(三)職業康復:需職業康復的康復對象直接由工傷康復機構確定。
第三章 工傷康復待遇
第十四條 工傷康復期限
(一)康復檢查期,每次時間一般為6天。
(二)醫療康復期。工傷搶救、治療應就近送往本市工傷保險治療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搶救期完成後,在工傷職工傷病情相對穩定的情況下,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即轉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其進行醫療康復,盡可能恢復其受損的身體功能。醫療康復期為:短期30-45天,中期6-12月,長期最長不超過 2年。
(三)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對康復對象進行職業康復。根據康復對象的實際情況和體能指標,並充分考慮其個人願望,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康復對象制定詳細職業康復方案,提供職前技巧訓練、就業輔導和職業環境改良等職業康復服務,並對康復對象的勞動能力進行分析、評估,以及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盡可能促使康復對象重返社會,重新走上工作崗位。職業康復期為30-4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十五條 工傷康復期間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離崗退養費,由單位或發放此項待遇的部門繼續發放,不得減發。
(二)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費補助標准,由工傷康復費支付三分之二,由康復對象支付三分之一。
(三)康復對象的工傷康復費用,按下列辦法從工傷康復費中支付:
1、康復檢查、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各項費用,按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由工傷康復費支付。
2、工傷醫療期內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屬於工傷保險范圍內的各項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工傷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康復對象所在的單位負擔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屬於工傷康復治療費用,由工傷康復費負擔。
3、工傷醫療期內,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期間的醫療護理費,按《工傷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單位支付。
4、從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至工傷康復期滿止,如康復對象本人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動五項護理依賴條件中至少有四項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工傷康復費按康復對象參加康復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0%的標准支付嚴重特殊醫療護理費。
5、已領取定期殘疾護理費的一至二級殘疾的康復對象,經確認需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期間,仍由社會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殘疾護理費,但工傷康復期內的陪人費由康復對象自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後病情相對穩定時,必須安裝假肢、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輔助器具,或康復輔助器具需要維修和更換的,由工傷康復機構提出意見,安裝義眼、鑲牙的,由指定醫院提出意見,並由單位填寫《廣州市工傷職工安裝、維修或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申請表》(一式三份,簡稱《康復器具申請表》),經市醫鑒辦批准後轉工傷康復機構安裝、維修或更換。
康復輔助器具安裝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准,工傷醫療期內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30%,工傷保險基金負擔70%;工傷醫療期滿後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30%,工傷康復費負擔70%。
國內確無合適類型而須安裝進口康復輔助器具的費用,工傷醫療期內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50%,工傷保險基金負擔50%;工傷醫療期滿後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50%,工傷康復費負擔50%。
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費用,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第十七條 關閉、破產企業的工傷人員(含已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需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由本人向相應的退休人員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退管機構)或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傷病鑒定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由服務機構填寫《康復器具申請表》(一式三份),由工傷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市醫鑒辦批准後轉工傷康復機構安裝、維修或更換,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第十八條 在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因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工傷康復費不予支付:
(一)康復對象的一次性生活用品費用;
(二)康復對象非因工傷病或其合並症、並發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和伙食費;
(三)超出工傷康復期的費用;
(四)康復對象家屬的交通費用;
(五)康復對象故意加重殘情或無理拒絕工傷康復機構檢查治療而增加的醫療費用;
(六)違反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
(七)康復期間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致傷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工傷康復計劃編制、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費用結算
工傷康復費用按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提取比例實行總額控制、按計劃撥款、年終結算的辦法。市社保基金中心根據工傷康復機構上年度工傷康復實際發生的符合工傷康復費支付范圍的費用,以及審核通過的季、年度計劃,於每年的第1季度最後1個月從工傷康復費中預撥當年度的周轉金。
第二十條 工傷康復計劃編制與管理
(一)工傷康復計劃包括康復人數、床位使用數、康復治療手段。康復經費預算計劃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市勞動保障局委託市社會勞動康復中心(以下簡稱工傷康復中心)根據全市工傷職工情況、床位使用情況及工傷康復費用的使用規定,編制下年度康復經費預算,經市社保基金中心核准後,於每年11月20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並按批準的預算,編制季度用款計劃。
市社保基金中心於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勞動保障局報送上年度康復經費決算情況。
(三)在工傷康復計劃執行過程中,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由於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康復計劃執行影響較大時,工傷康復中心必須報市社保基金中心調整工傷康復計劃;對計劃執行影響較小時,由工傷康復中心自行調整,報市社保基金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費提取使用與管理
(一)在本市未實行社會工傷保險一體化管理之前,工傷康復費(含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下同)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三分之一安排跨年度使用。
(二)工傷康復費主要用於建立全市示範性工傷康復中心和工傷醫療康復(含工傷康復檢查費,下同)及職業康復開支。
(三)工傷康復中心和市社保基金中心於每季度最後1個月5日前,將康復經費預算計劃報市勞動保障局,並由市勞動保障局於每季度最後1個月底前匯總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統一從財政專戶撥付給市社保基金中心,並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辦法進行結算。
(四)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對工傷康復費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康復經費的使用情況實施行政監督。工傷康復費的提取、使用與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醫鑒辦、市社保基金中心和工傷康復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到全市各有關單位了解工傷職工的有關情況,使工傷職工能得到早期康復治療;工傷職工所屬單位及指定醫院應積極配合工傷康復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非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的其他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收費標准收取有關費用,費用由工傷人員或所在單位按規定負擔。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但單位拒不轉送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檢查和治療的,工傷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局投訴或申報。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負傷後,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工傷康復機構的康復治療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內,經市醫鑒辦確認需早期介入康復的康復對象,單位或指定醫院拒絕接受的,由單位或指定醫院承擔其經確認應接受早期介入康復之日起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工傷康復待遇申請程序和費用結算辦法,由市社保基金中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5日起試行。
發布部門:廣州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2年07月05日 實施日期:2002年08月05日 (地方法規)
『伍』 職業病塵肺壹期後期的康復治療工資應該怎麼算
認定為工傷,在實際需要治療時,由治療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填寫申報表,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但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費用自理。
『陸』 康復治療師每年什麼時候報名,學習多久報名後多久才拿證
每年的12月份報名,學習多久就看你自己了,你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學,也可以報名之後開始學,也可以考試前一個月開始學,底子好也可以不學!
『柒』 考康復治療士一年考幾次
本科畢業一年後可以參加治療師考試,比如今年畢業,年底就可報名明年的考試回,明答年5月份參加考試。
考試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必須在兩年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比如11年通過了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兩個科目,12年只要通過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兩門就可以了,如果只通過了專業知識的考試,那麼13年必須再通過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的考試,及一個科目的成績只能在兩年內使用,當然一次性通過就可以取得衛生部和人力資源部頒發的衛生專業技術「康復醫學治療技術」資格證書。
康復治療師負責康復評定、制定康復治療處方,對病患者進行功能恢復等相關治療;注意觀察病情、治療效果及反應,如有反應及時處理;並及時與臨床醫師(或稱「康復醫師」)討論治療方案,提出建議,指導康復護士對病人的康復護理。
『捌』 做職業病診斷需用多長時間,國家對此有沒有規定
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應當完成材料回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答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因此職業病鑒定從法律規定來說可能需要70天左右時間。
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准,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單數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作出診斷結論。診斷機構獨立行使診斷權,並對診斷結論負責。
當事人如果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或是職業病鑒定結論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製,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玖』 國家規定康復科一年康復幾個療程
嗯,按照醫保政策的話,每年康復應該是按三個療程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