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殘疾有分期,分期的含義(關於康復治療的問題)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於201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殘疾人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七類。侏儒症(身高小於等於1300mm的成年人)首度被正式列入殘疾范圍。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的術語和定義、殘疾分類和分級及代碼等。
本標准適用於殘疾人的信息、統計、管理、服務、保障等社會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2261.3 個人基本信息分類與代碼 第3部分:健康狀況代碼
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WHO Disability Assessment Schele Ⅱ)
可從下面網址獲得:<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icf/whodasii/en/>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殘疾 disability
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局限性。
3.2
殘疾人 disabled person
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3.3
最佳矯正視力 best corrected visual acuity;BCVA
以最適當鏡片進行屈光矯正後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
3.4
平均聽力損失 average hearing loss
500Hz、1000 Hz、2000 Hz、4000Hz四個頻率點純音氣導聽力損失分貝數的平均值。
3.5
聽力障礙 dysaudia
聽覺系統中的感音、傳音以及聽覺中樞發生器質性或功能性異常,而導致聽力出現不同程度的減退。
3.6
失語 aphasia
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3.7
運動性構音障礙 dysarthria
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8
器質性構音障礙 organic anarthria
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導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齶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後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3.9
發聲障礙 voice disorder
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3.10
兒童言語發育遲滯 childhood dylayed language development
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後於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3.11
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 speech disorder cause by dysaudia
聽力障礙導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不能通過聽覺言語進行交流。
3.12
口吃 stutter
言語的流暢性障礙。主要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並伴有面部及其他行為變化等。
3.13
語音清晰度 phonetic intelligibility
口語中語音、字、詞的發音清晰和准確度。
3.14
言語表達能力 speech expression ability
言語表達過程中,正確使用詞彙、語句、語法的能力。
3.15
發育商 development quotient;DQ
衡量嬰幼兒智能發展水平的指標。
3.16
智商 intelligence quotient;IQ
智力商數
衡量個體智力發展水平的指標。
3.17
適應行為 adaptive behavior;AB
個體實現人們期待的與其年齡和文化群體相適應的個人獨立與社會職責的程度或效果。
4殘疾分類
4.1分類原則
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4.2視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
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4.3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4言語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註:3歲以下不定殘。
4.5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4.6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4.7精神殘疾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由於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4.8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5殘疾分級
5.1分級原則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5.2視力殘疾分級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視力殘疾分級見表1。
表1視力殘疾分級
級別
視力、視野
一級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5.3聽力殘疾分級
5.3.1聽力殘疾分級原則
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註: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5.3.2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 dB 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5.3.3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5.3.4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3.5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 dB 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4言語殘疾分級
5.4.1言語殘疾分級原則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類型的口語表現和程度,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
5.4.2言語殘疾一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極重度損傷,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於等於10 %,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5.4.3言語殘疾二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重度損傷,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 %~25 %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5.4.4言語殘疾三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中度損傷,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 %~45 %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5.4.5言語殘疾四級
腦和/或發音器官的結構、功能輕度損傷,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 %~65 %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5.5肢體殘疾分級
5.5.1肢體殘疾分級原則
按人體運動功能喪失、活動受限、參與局限的程度分級(不配戴假肢、矯形器及其它輔助器具)。肢體部位說明如下:
a) 全上肢:包括肩關節、肩胛骨;
b) 上臂: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不包括肩關節,含肘關節;
c) 前臂: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不包括肘關節,含腕關節;
d) 全下肢:包括髖關節、半骨盆;
e) 大腿: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不包括髖關節,含膝關節;
f) 小腿: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不包括膝關節,含踝關節;
g) 手指全缺失:掌指關節;
h) 足趾全缺失:跖趾關節。
5.5.2肢體殘疾一級
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 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b) 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c) 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d) 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e) 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f) 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g) 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5.5.3肢體殘疾二級
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 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b) 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c) 雙大腿缺失;
d) 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e) 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f) 三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級中的情況除外);
g) 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5.5.4肢體殘疾三級
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 雙小腿缺失;
b) 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 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 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 二肢在手指掌指關節(含)和足跗跖關節(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級中的情況除外);
f)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5.5.5肢體殘疾四級
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並具備下列狀況之一:
a) 單小腿缺失;
b)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等於50 mm;
c) 脊柱強(僵)直;
d) 脊柱畸形,後凸大於70 度或側凸大於45 度;
e) 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 單手拇指全缺失;
g) 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h) 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i) 侏儒症(身高小於等於1300 mm的成年人);
j) 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k) 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5.6智力殘疾分級
按0~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智商和適應行為分級。0~6歲兒童發育商小於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發育商在72~75之間的按適應行為分級。7歲及以上按智商、適應行為分級;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按適應行為分級。WHO-DASⅡ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與情況。智力殘疾分級見表2。
表2智力殘疾分級
級別
智力發育水平
社會適應能力
發育商(DQ)
0~6歲
智商(IQ)
7歲及以上
適應行為
(AB)
WHO-DASⅡ分值
18歲及以上
一級
≤25
<20
極重度
≥116分
二級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
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適應行為表現:
極重度――不能與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參與任何活動、身體移動能力很差;需要環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由他人照料。
重度――與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難達到自理、運動能力發展較差;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簡單的方式與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能參與一些簡單的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由他人照料。
輕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與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較正常地參與社會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間歇的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7精神殘疾分級
5.7.1精神殘疾分級原則
18歲及以上的精神障礙患者依據 WHO-DASⅡ分值和適應行為表現分級,18歲以下精神障礙患者依據適應行為的表現分級。
5.7.2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大於等於116分,適應行為極重度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5.7.3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5.7.4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5.7.5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5.8多重殘疾分級
按所屬殘疾中殘疾程度最重類別的分級確定其殘疾等級。
6殘疾分類代碼
殘疾分類代碼應符合GB/T2261.3的規定。
⑵ 視力殘疾的標準是什麼
視力殘疾標准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在低視力中,好眼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屬於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屬於二級低視力.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如果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夠以上標准就屬於視力殘疾人。.
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 ,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完畢
⑶ 視力殘疾殘疾證評估等級是三級是什麼意思
是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視力殘疾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3)視力殘疾康復治療情況擴展閱讀:
殘疾證證件管理:
1、持證人對殘疾人證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
2、殘疾人證遺失,應及時報告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補發殘疾人證編號在原20位編號後加印「B」,第二次遺失補發加印「B2」,以此類推。同時,遺失的殘疾人證在殘疾人人口資料庫中標明作廢。
3、殘疾人證污、損,影響正常使用,可以將污、損殘疾人證交回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作廢並免費換領。換領殘疾人證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一致。
4、殘疾人戶口遷移,需到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
殘疾人憑原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轉出的殘疾 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登記入檔。新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註明遷移日期並加蓋公 章,留存轉來的材料檔案,並將復印件上報市級殘聯歸檔。
5、殘疾人康復脫殘或死亡的,發證機關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收回。殘疾人康復脫殘以縣級殘聯指定的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殘疾評定結果為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殘疾證
⑷ 視力達到多少可辦殘疾證
視力殘疾標准:
1、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 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殘疾人證的發放流程如下:
申請:
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一代殘疾人證換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均需持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張向戶口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辦證申請。
受理:
縣級殘聯(業務員)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由辦證人員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塊進行核對(通過資料庫管理軟體提取公安部居民身份證信息)。將申請表中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對於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評定:
縣級殘聯對於殘疾特徵明顯的申請人,依照殘疾標准,易於認定殘疾類別、等級者,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徵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經過包括理事長在內的3人聯合評定、簽字。
政審:
縣級殘聯理事長(初審員)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對於信息虛假或經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不符合殘疾標准者,予以退回。
(4)視力殘疾康復治療情況擴展閱讀:
隨著黨和政府各項惠殘政策和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的全面落實,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直接涉及殘疾人的切身利益,越來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精準辦理殘疾人證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顯。為了規范殘疾評定程序,助力脫貧攻堅,濉溪縣殘聯從殘疾人證核發管理工作入手,轉變工作思路,改革辦證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質量。
濉溪縣殘聯在殘疾人辦證程序上做到了四個提升。
一是申請地點的提升。由到縣殘聯申請改變為在鎮(園區)殘聯申請,讓殘疾人在家門口就可以申請鑒定殘疾證,極大方便殘疾群眾;
二是鑒定方式的提升。由鬆散型鑒定向集中性鑒定轉變。原來醫院的鑒定方式是來一個鑒定一個,專家不固定,時間不固定,有的殘疾人認為鑒定不公正。現在把鑒定方式改為集中型,鑒定結果由專家共同簽字,殘疾人鑒定後就可以回去,醫院把鑒定結果集中交給縣殘聯;
三是制證質量的提升。原來鑒定結果出來後,縣殘聯依據結果就可以印發殘疾證。2019年鑒定結果出來後,縣殘聯把結果反饋給鎮(園區)殘聯,在當地村(居)公示5天無異議後方可制證、發證;
四是發證效率的提升。原來證件辦好後需要鎮村幹部來殘聯辦證大廳領取,中間有很多環節,殘疾人不能及時領到殘疾證。2019年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縣郵政局快遞郵寄,一天就可發放到殘疾人手中,打通了服務殘疾人的最後一公里。
⑸ 眼睛四級視力殘疾能不能恢復或者治癒謝謝
意見建議:
你好,這種情況需要在當地醫生的指導下找出視力弱的病因,正確治療,祝你健康!
⑹ 低視力殘疾屬於幾級殘疾
根據《中國實用殘疾人評定標准(試用)》(1995年9月15日發布)進行評定。現介紹如下: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類別級別最佳矯正視力盲一級盲<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二級盲≥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低視力一級低視力≥0.05--0.1二級低視力≥0.1--<0.3《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依照標准,如果光是一隻眼睛的話,是不屬於殘疾的。
⑺ 2級視力殘疾可以享受國家什麼待遇
一、二級的重度殘疾人國家提供生活補助金,各地經濟不同,標准也不一樣。
⑻ 視力殘疾部分喪失勞動力、大部分喪失勞動力是怎樣劃分的
視力殘疾標准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列表如下: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05-0.1
二級低視力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准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列表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列表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0%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注》:
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級 IQ(智商)范圍
⑼ 視力殘疾的視力殘疾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使視覺器官或大腦視中樞的構造或功能發生部分或完全病變,導致雙眼不同程度的視力損失或視野縮小,視功能難以像一般人一樣在從事工作、學習或進行其它活動時應用自如,甚至喪失。
我國法定的視力殘疾是,優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3(不包括0.3)或視野半徑小於10°。
美國的法律規定:優眼最佳矯正視力在20/200以下或其中心視野在20度以下者稱為盲;優眼最佳矯正視力在20/200與20/70之間稱為低視力。
法國規定優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4/10為視力殘疾,低於1/10為盲。
德國規定優眼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25為視力殘疾,低於0.04為盲。 導致視力殘疾的原因分為先天和後天兩類。
其中先天致盲原因包括:
a. 家族遺傳。家族遺傳是指父系或母系中有一方或雙方存在顯性或隱性的致盲因素,遺傳給後代。在一些發達國家,遺傳性眼病已成為主要的致盲原因。
b. 近親結婚。近親結婚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結婚。從遺傳學角度講,近親結婚容易造成隱性遺傳的發生。根據一些調查資料表明,近親結婚所生的子女,遺傳病的發病率比非血緣婚姻高150倍。
c. 胎兒期的影響。孕期原因是指母親在妊娠期葯物中毒、營養不良或患有其他疾病及臨產時因難產而使胎兒缺氧等各種因素,致使胎兒先天發育不良,形成視中樞或眼球發育不良或其它眼疾。例如,如果母親甲狀腺機能低可導致胎兒小眼球、眼球震顫等眼疾;母親懷孕早期受風疹感染,則可使胎兒患先天白內障、小眼球等。
d. 未知的其它因素。在先天因素中,除了以上原因外,還有許多先天視力殘疾是因某些疾病造成的,但到底是何種原因,也無法確定,這種情況在先天因素中佔有很大比例。
後天原因致盲原因包括:
a. 視覺器官的疾病。視覺器官的疾病大致有眼球的屈光不正、眼球震顫、角膜炎、結膜炎、鞏膜病變、晶體病變、玻璃體病變、青光眼、沙眼、視網膜色素變性、視神經萎縮等各種眼疾。除此之外,顱腦外傷、震盪造成的器質性病變、腦腫瘤等也可導致視力殘疾。
b. 全身性疾病。眼是人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很多全身性疾病都可能在眼部表現出或多或少的症狀。這些全身性疾病主要包括某些傳染性疾病和一般性疾病兩類。傳染性疾病包括麻疹、風疹、腦炎、肺炎、傷寒、結核病、白喉和猩紅熱等;一般疾病則包括糖尿病、高血壓、腎炎、貧血及維生素缺乏等。患以上這些疾病的患者均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視力損傷。
c. 心因性因素。人們的情緒及心理問題也是導致視覺功能異常的重要因素。短期的情緒困擾往往在視覺功能上立刻顯出異常症狀,長期的情緒壓力對於視覺功能會顯出更長遠的影響。病態的情緒反應,甚至會造成完全失明。
d. 眼外傷。外傷造成的視力殘疾的情況較復雜,主要可分為嚴重的眼外傷和輕傷而嚴重繼發性感染造成的視力損害兩大類。各種眼外傷包括炸葯和雷管等爆炸物使眼球致傷、機械外傷、化學葯物致傷、各種離子輻射、微波眼外傷及職業中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