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傷職工必須進行工傷康復嗎
工傷康復僅對具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進行。
工傷康復是按照 「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和立足於「基本康復」的原則,利用現代康復的手段和技術,為工傷殘疾人員提供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等服務,最大限度地恢復和提高其身體功能以及生活處理能力、勞動能力,讓其重返工作崗位的一項醫療服務。
並費工傷職工都必須進行工傷康復,工傷康復也並非適合於所有工傷職工,工傷職工是否應當進行工傷康復,取決於是否具有康復價值。工傷康復一般適用於骨傷、燒燙傷、神經損傷、職業病。
工傷康復由專門的康復治療機構進行,北京市制定有專門的工傷康復辦法,具體程序是先由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申請,人社局委託康復機構評估,作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結論,人社局核准後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康復治療。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北京市工傷康復管理辦法(試行)》
第八條 康復對象是指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職工。
第九條 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工傷康復對象范圍:
(一)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
(二)舊傷復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第十條 康復對象的確認:
(一)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可以提出工傷康復申請並填寫《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見附表1),同時提交相關醫療檢查資料。
(二)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做出工傷認定結論後,及時將申請材料轉送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康復機構接到申請材料5日內提出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意見,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5日內將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意見及時反饋相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具有康復價值人員名單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與原工傷發生時所在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三)經確認的康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工傷認定結論和《北京市工傷康復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住院康復治療。
第十一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已鑒定傷殘等級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經工傷康復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報所在區、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進行工傷康復。
第十三條 工傷康復職工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的,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依照《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二)工傷康復對象住院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
B. 工傷賠償的康復治療費怎麼界定以及如何計算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內,從工傷保險基金容支付。具體所在地與什麼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建議傷者撥打12333社保服務熱線,咨詢工作人員。
凡是被認定工傷後,因工傷事故造成的傷害產生的費用,都可以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者職工被鑒定傷殘後,享受的補助項目,詳情參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C. 工傷康復的申請流程如何辦理
1.已經工傷傷殘等級評定的工傷職工原則上不再享受工傷康復治療。確需康復的工傷職工應憑工傷康復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康復評估量表申請工傷康復。
2.康復結束後,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該在辦理出院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提交工傷等級復次鑒定申請;職工個人不主動申請的市工傷保險管理中心可申請復次鑒定。工傷職工不主動配合鑒定的市工傷生育管理中心停發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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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工傷康復?
1.工傷醫療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康復對象;
2.被評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等級的康復對象,可根據傷病情況進行康復檢查;其中,經康復機構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進行醫療康復;
3.被評定為傷殘等級,且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後合並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反復感染情形的康復對象,應進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
4.被評定為傷殘等級三至四級的康復對象,實施中期或短期康復治療;
5.被評定為一至二級殘疾,且出現嚴重合並症(如嚴重褥瘡久治不愈、嚴重泌尿系反復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的康復對象,由市工傷保險中心按規定指定到工傷康復機構以設立「家庭病床」方式實施康復治療或進行長期康復治療。
D. 工傷康復期與待遇是怎麼規定的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根據《內工傷保險條容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
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
E. 便民提示:工傷康復治療期限怎樣規定
先進行康復治療評估員工康復才能進行勞能力鑒定工傷認定2醫療期康內復間兩且勞能力鑒定效性認容定工傷2內所員工需要自行握間
依據《勞能力鑒定管理辦》
第八條 〔提申請〕職工發工傷經治療傷情相穩定存殘疾、影響勞能力用單位、工傷職工向設區市級勞能力鑒定委員提初勞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能力鑒定限自作工傷認定結論起超2工傷職工本提申請由其近親屬代提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能力鑒定應提交材料:
()勞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復印件完整效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效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五)勞能力鑒定委員規定其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能力鑒定委員收勞能力鑒定申請應申請提交材料進行及審核申請提供材料完整應書面形式性告知申請需要提交全部材料
申請提供材料完整勞能力鑒定委員應自收勞能力鑒定申請起60內作勞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專業較鑒定工作期限延30
F. 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第三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進行工傷康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傷康復工作堅持「醫療與康復並重、先康復治療後鑒定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全省工傷康復工作的總體部署,負責本地區工傷康復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配合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
第二章 康復對象和康復期的確認
第七條 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復對象范圍:
(一)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傷(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等問題,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修訂版)(人社部發〔2013〕30號,以下簡稱《服務規范》)情形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近期有效醫療資料;
(四)患職業病的提交有效的職業病診斷書或鑒定書;
(五)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照片(3張)、個人和單位詳細地(住)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六)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工傷康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傷康復專家根據《服務規范》和工傷職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提出是否需要工傷康復的意見並確定康復期,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第十條 經確認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入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手續。
第十一條 超出確認的康復期,但仍有較大康復治療價值的,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出具診斷意見和延長康復治療建議書,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適當延長康復住院時間,延長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工傷康復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對申請工傷康復的職工進行康復價值、康復期限的確認。
統籌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簡便快捷的確認流程,促使工傷職工在最佳期進行康復。
第三章 康復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確認的康復期進行工傷康復的,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按規定享受工傷康復待遇。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住院康復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康復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統籌地區規定的相關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時,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康復期間,下列費用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因工傷病及其合並症、並發症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三)超過工傷康復規定標准發生的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後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
(六)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四章 工傷康復機構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七條 工傷康復機構應具備進行工傷康復的基本設施、場所、人才、技術等條件,願意提供工傷康復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康復機構准入標准。
第十八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申報單位的申請和有關材料,按照《工傷康復試點機構准入條件(試行)》(勞社廳發〔2007〕7號)規定的標准,組織工傷康復專家進行評估,通過平等溝通、協商談判,與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協議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范圍、康復費用結算辦法以及康復費用審核與控制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接收康復對象後,應及時制定康復計劃和康復方案,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後實施。康復計劃包括:康復項目、項目開展次數、康復費用預算和預期康復效果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工傷康復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對康復效果不明顯的應及時終止康復。
第二十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康復服務規范和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工傷康復醫療費用審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為康復對象建立康復檔案。康復檔案內容包括:康復計劃、康復方案、康復實施人、經康復對象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的康復具體項目執行單、康復前期、中期、後期評價報告。工傷康復檔案保存期限為30年。
第二十二條 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以按服務項目支付為主要方式,積極探索按定額付費等其他付費方式,具體支付標准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採取協商談判機制確定,並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預期康復評價和最終康復效果,及時審核結算康復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不及時為康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的,康復期終結後發生的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騙取工傷康復費用支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參照本辦法執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G. 工傷康復治療的期限是多久
1、並無明確法律法規規定,一般在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停工留薪期時,會參考出院小結中醫生對出院後全休休養的醫囑期,以及病情康復情況等綜合確定。
2、一般只要治療終結、病情基本穩定就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了,鑒定後如果後期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可在一年內申請復查鑒定,以復查鑒定結論為主主張賠償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H. 湖南省老工傷康復治療有哪些規定
一、工傷康復申請條件:
1、已參加工傷保險且被認定為工傷,傷病情相對穩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2、已參加工傷保險且工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3、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老工傷人員,所在單位仍參加工傷保險,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4、關閉、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5、未實行工傷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保險統籌後參加工傷保險且尚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也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6、對事業單位、法院、其他機關委託參照工傷保險有關標准對受傷人員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
二、工傷康復申請資料:
1、《廣州市工傷職工康復對象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有關住院資料;
4、《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老工傷人員);
5、事業單位、法院、其他機關出具的委託書。
【備注】建築企業農民工申請工傷康復治療還需提供《用工勞動合同》、《建築勞務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三、康復治療申請流程:
1、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攜帶相關材料到廣州市梅東路28號梅花村大廈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服務大廳2樓8、9號窗提出申請。或者到廣州市社保保障各分局提出申請。
2、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3、經參保地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的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四、補充說明:
1、康復對象進行首次職業康復終結後一年內,不能再申請職業康復。
2、所有治療期間工傷職工須在原單位正常參保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