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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治療制度

發布時間:2021-02-18 17:58:32

❶ 康復培訓工作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站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度l.按上級主管部門和中心的有關要求建立殘疾人基本檔案,制定康復工作計劃:2.積極宣傳社區康復工作意義、激發社區居民特別是殘疾人和家屬的參與意識。3.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殘疾人預防工作.減少殘疾發生.減少殘疾程度,防止二次損傷。4.定期培訓社區與家庭康復督導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5.積極主動為康復對象服務、開展康復治療及功能訓練。6.做好殘疾人的確診和管理工作,做好動態管理。社區衛生服務站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制度1.協助居委會掌握轄區育齡婦女檔案,並對計劃生育工作給予指導。2.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知識咨詢。3.宣傳避孕節育知識,積極推廣計劃生育知情選擇,提高節育措施的落實率、及時率及有效率。4.提供避孕葯具並開展避孕葯使用的咨詢服務。5.指導育齡居民落實有效的避孕措施,開展經常性的孕情監測服務,做好跟蹤隨訪工作。6.開展健康保健及不孕症的咨詢治療,並登記建冊。7.開展婦女生殖保健的宣傳教育與咨詢,開展婦女保健工作。熱情主動接待來訪人員,認真做好咨詢記錄,涉及技術問題及時與中心婦科聯系給予指導,為群眾提供良好的服務。8.宣傳性保健進行性衛生保健指導。

❷ 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制度

職業病診復斷過程

(一)診斷機制構的選擇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診斷。

(二)申請 申請人(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填寫《職業病診斷申請表》,並如實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史證明:由用人單位、衛生監督機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或者勞動者本人提供的自述材料及旁證材料;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近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復印件;

4。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復印件;

5。既往史;

6。申請人和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7。其他相關材料。

註:提供的材料為復印件時,應由材料提供單位在復印件上註明"此系原件復印"並蓋章確認,或提供原件以供比對。

❸ 工傷康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和服務工作,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推動工傷康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

第三條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進行工傷康復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工傷康復工作堅持「醫療與康復並重、先康復治療後鑒定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協調、監督規劃的實施。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全省工傷康復工作的總體部署,負責本地區工傷康復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和配合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

第二章 康復對象和康復期的確認

第七條 工傷職工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列入康復對象范圍:

(一)職工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傷情相對穩定尚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傷(病)情變化出現新的功能障礙等問題,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

(三)其他符合《工傷康復服務規范(試行)》(修訂版)(人社部發〔2013〕30號,以下簡稱《服務規范》)情形的。

第八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工傷康復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

(三)近期有效醫療資料;

(四)患職業病的提交有效的職業病診斷書或鑒定書;

(五)工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照片(3張)、個人和單位詳細地(住)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六)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受理工傷康復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工傷康復專家根據《服務規范》和工傷職工的醫療診斷證明及相關資料,提出是否需要工傷康復的意見並確定康復期,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與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

第十條 經確認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轉入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手續。

第十一條 超出確認的康復期,但仍有較大康復治療價值的,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出具診斷意見和延長康復治療建議書,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適當延長康復住院時間,延長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建立工傷康復專家庫,隨機抽取專家對申請工傷康復的職工進行康復價值、康復期限的確認。

統籌地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簡便快捷的確認流程,促使工傷職工在最佳期進行康復。

第三章 康復待遇

第十三條 工傷職工在確認的康復期進行工傷康復的,停工留薪期內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按規定享受工傷康復待遇。

第十四條 工傷職工需住院康復的,其住院伙食補助費及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康復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按統籌地區規定的相關標准執行。

第十五條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時,其符合規定的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康復期間,下列費用不得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一)生活用品費用;

(二)非因工傷病及其合並症、並發症所發生的醫療、康復費用;

(三)超過工傷康復規定標准發生的費用;

(四)因醫療事故發生的費用;

(五)工傷康復期滿或結束後拒不出院發生的費用;

(六)拒絕合理的工傷康復治療而增加的醫療、康復費用;

(七)其他不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四章 工傷康復機構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七條 工傷康復機構應具備進行工傷康復的基本設施、場所、人才、技術等條件,願意提供工傷康復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工傷康復機構准入標准。

第十八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申報單位的申請和有關材料,按照《工傷康復試點機構准入條件(試行)》(勞社廳發〔2007〕7號)規定的標准,組織工傷康復專家進行評估,通過平等溝通、協商談判,與工傷康復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協議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范圍、康復費用結算辦法以及康復費用審核與控制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接收康復對象後,應及時制定康復計劃和康復方案,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後實施。康復計劃包括:康復項目、項目開展次數、康復費用預算和預期康復效果等。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工傷康復方案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對康復效果不明顯的應及時終止康復。

第二十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康復服務規范和服務項目等有關規定,積極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工傷康復醫療費用審核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應為康復對象建立康復檔案。康復檔案內容包括:康復計劃、康復方案、康復實施人、經康復對象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的康復具體項目執行單、康復前期、中期、後期評價報告。工傷康復檔案保存期限為30年。

第二十二條 工傷康復費用的結算以按服務項目支付為主要方式,積極探索按定額付費等其他付費方式,具體支付標准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採取協商談判機制確定,並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職工的預期康復評價和最終康復效果,及時審核結算康復費用。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不及時為康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的,康復期終結後發生的費用由工傷康復協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騙取工傷康復費用支出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康復,參照本辦法執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❹ 國家規定的康復治療技術就業准入證書有哪些

就業准入制度:我國為了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加強對持證上崗的管理,制訂內了就業准入制度容。

所謂就業准入,是指根據《勞動法》和《職業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技術復雜、通用性廣、涉及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上崗。實行就業准入的職業范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確定並向社會發布。

❺ 康復治療在醫保范圍內么

以浙江省為例,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也就是說,沒有全部納入,只有部分納入醫療報銷范圍。

按照《關於將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的通知》相關規定,浙江省將偏癱肢體綜合訓練等25項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自2011年1月1日起 分別列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服務項目支付范圍,按規定給予支付。

不僅只是針對部分康復項目納入醫療保障范圍之內,而且還有限定支付范圍。以偏癱肢體綜合訓練為例,雖然納入了醫療保險范圍,但是癱肢體綜合訓練主要為1個疾病過程支付不超過3個月。與運動療法同時使用時只支付其中1項。

有一些還僅限於兒童,例如腦癱肢體綜合訓練,僅限於兒童。尤其是3歲以前,每年支付不超過6個月;3歲以後,每年支付不超過3個月。支付總年限不超過5年,與運動療法同時使用時只支付其中1項。也就是說,此類疾病,只適合3歲以前的兒童才可以報銷。

(5)康復治療制度擴展閱讀:

以浙江省為例,浙江將徒手平衡功能檢查等13項醫療康復項目列入了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同時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的言語能力評定(一般失語症檢查)等9項醫療康復項目限定支付范圍進行了調整。

通知還規定,一個疾病過程的康復治療支付原則上不超過90天(精神障礙康復治療每年不超過90天,腦癱按該項目限定支付規定執行)。對超過規定支付期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復醫學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評估,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支付期限。

延長支付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腦癱按規定支付期限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關於將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范圍的

❻ 便民提示:工傷康復治療期限怎樣規定

先進行康復治療評估員工康復才能進行勞能力鑒定工傷認定2醫療期康內復間兩且勞能力鑒定效性認容定工傷2內所員工需要自行握間

依據《勞能力鑒定管理辦》
第八條 〔提申請〕職工發工傷經治療傷情相穩定存殘疾、影響勞能力用單位、工傷職工向設區市級勞能力鑒定委員提初勞能力鑒定申請申請勞能力鑒定限自作工傷認定結論起超2工傷職工本提申請由其近親屬代提
第九條 〔提交材料〕申請勞能力鑒定應提交材料:
()勞能力鑒定申請;
(二)《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檢查檢驗報告等原件復印件完整效病歷;
(四)職工身份證或其效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五)勞能力鑒定委員規定其材料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能力鑒定委員收勞能力鑒定申請應申請提交材料進行及審核申請提供材料完整應書面形式性告知申請需要提交全部材料
申請提供材料完整勞能力鑒定委員應自收勞能力鑒定申請起60內作勞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專業較鑒定工作期限延30

❼ 職業病治療康復制度

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廣州市工傷康復事業的發展,規范工傷康復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工傷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工傷康復納入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堅持「先治療康復、後評殘補償」的原則。

第三條 納入本市社會工傷保險基金一體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傷康復對象(以下簡稱康復對象)的,適用本辦法。未納入本市社會工傷保險基金一體化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的康復對象也適用本辦法,康復費用從其統籌地區工傷康復費中支付。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工傷康復包括醫療康復(含康復檢查)和職業康復。

第五條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工傷康復事業發展規劃和指導、協調、監督,以及對工傷康復費的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基金中心)負責工傷康復費核撥、結算及其他業務管理。

廣州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醫鑒辦)負責工傷康復早期介入康復對象的確認工作。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按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康復對象進行工傷康復。

第七條 工傷康復工作應盡可能恢復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對以功能損害為主的工傷康復對象,應在其傷病情相對穩定的狀態下,早期介入進行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在工傷醫療期和康復期限內,當康復對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職業勞動能力恢復至相對穩定狀態時,才能進行工傷醫療期(又稱醫療終結期,下同)確定和殘疾等級評定。早期介入工傷康復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工傷康復對象

第八條 康復對象是指因工傷(含職業病,下同)致殘或造成身體功能障礙,在傷病情相對穩定或工傷醫療期滿後,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康復檢查或因其具有康復價值而進行康復治療的工傷職工。

第九條 依法參加本市社會工傷保險且仍保留社會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醫療終結後被評定為因工傷致殘或舊傷(病)復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入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范圍:

(一)工傷醫療期未滿但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而需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康復對象;

(二)被評定為五至十級殘疾的康復對象,可根據傷病情況進行康復檢查;其中,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進行醫療康復;

(三)被評定為殘疾,且具有醫療與護理依賴、心理障礙、智力和言語功能障礙,或傷殘後合並較嚴重的褥瘡、泌尿系反復感染情形的康復對象,應進行醫療康復或職業康復;

(四)被評定為一至四級殘疾的康復對象,實施中期或短期康復治療;

(五)被評定為一至二級殘疾,且出現嚴重合並症(如嚴重褥瘡久治不愈、嚴重泌尿系反復感染、時有呼吸困難等)的康復對象,由市勞動保障局按規定指定的工傷康復機構(以下簡稱工傷康復機構)以設立「家庭病床」方式實施康復治療。

第十條 屬於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醫療終結後被評定為一至十級,且已列入本市社會化管理的康復對象,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實施工傷康復。

第十一條 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康復對象,可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康復對象傷病情是否相對穩定,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其進行功能評估,並由市醫鑒辦確認。

第十三條 康復對象的確認程序

(一)康復檢查:由工傷康復機構確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康復對象,由其進行康復檢查。

(二)醫療康復:早期介入進行醫療康復的康復對象,由工傷康復機構提出,經市醫鑒辦審批確認後轉入工傷康復機構進行醫療康復。醫療終結後被確定為殘疾且需醫療康復、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康復對象,由工傷康復機構確定並進行醫療康復。

(三)職業康復:需職業康復的康復對象直接由工傷康復機構確定。

第三章 工傷康復待遇

第十四條 工傷康復期限

(一)康復檢查期,每次時間一般為6天。

(二)醫療康復期。工傷搶救、治療應就近送往本市工傷保險治療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搶救期完成後,在工傷職工傷病情相對穩定的情況下,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應即轉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其進行醫療康復,盡可能恢復其受損的身體功能。醫療康復期為:短期30-45天,中期6-12月,長期最長不超過 2年。

(三)職業康復期。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對康復對象進行職業康復。根據康復對象的實際情況和體能指標,並充分考慮其個人願望,由工傷康復機構對康復對象制定詳細職業康復方案,提供職前技巧訓練、就業輔導和職業環境改良等職業康復服務,並對康復對象的勞動能力進行分析、評估,以及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盡可能促使康復對象重返社會,重新走上工作崗位。職業康復期為30-4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90天。

第十五條 工傷康復期間待遇

(一)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的工資福利待遇,或離崗退養費,由單位或發放此項待遇的部門繼續發放,不得減發。

(二)住院期間的伙食費,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費補助標准,由工傷康復費支付三分之二,由康復對象支付三分之一。

(三)康復對象的工傷康復費用,按下列辦法從工傷康復費中支付:

1、康復檢查、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的各項費用,按國家、省、市有關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由工傷康復費支付。

2、工傷醫療期內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屬於工傷保險范圍內的各項符合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按《工傷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康復對象所在的單位負擔30%,工傷保險基金支付70%;屬於工傷康復治療費用,由工傷康復費負擔。

3、工傷醫療期內,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期間的醫療護理費,按《工傷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單位支付。

4、從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至工傷康復期滿止,如康復對象本人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動五項護理依賴條件中至少有四項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工傷康復費按康復對象參加康復時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70%的標准支付嚴重特殊醫療護理費。

5、已領取定期殘疾護理費的一至二級殘疾的康復對象,經確認需在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期間,仍由社會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殘疾護理費,但工傷康復期內的陪人費由康復對象自付。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經治療後病情相對穩定時,必須安裝假肢、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輔助器具,或康復輔助器具需要維修和更換的,由工傷康復機構提出意見,安裝義眼、鑲牙的,由指定醫院提出意見,並由單位填寫《廣州市工傷職工安裝、維修或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申請表》(一式三份,簡稱《康復器具申請表》),經市醫鑒辦批准後轉工傷康復機構安裝、維修或更換。

康復輔助器具安裝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准,工傷醫療期內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30%,工傷保險基金負擔70%;工傷醫療期滿後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30%,工傷康復費負擔70%。

國內確無合適類型而須安裝進口康復輔助器具的費用,工傷醫療期內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50%,工傷保險基金負擔50%;工傷醫療期滿後安裝的,由所在單位負擔50%,工傷康復費負擔50%。

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費用,全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第十七條 關閉、破產企業的工傷人員(含已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需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由本人向相應的退休人員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退管機構)或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傷病鑒定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由服務機構填寫《康復器具申請表》(一式三份),由工傷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市醫鑒辦批准後轉工傷康復機構安裝、維修或更換,全部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

第十八條 在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因下列情況之一發生的醫療費用等,工傷康復費不予支付:

(一)康復對象的一次性生活用品費用;

(二)康復對象非因工傷病或其合並症、並發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和伙食費;

(三)超出工傷康復期的費用;

(四)康復對象家屬的交通費用;

(五)康復對象故意加重殘情或無理拒絕工傷康復機構檢查治療而增加的醫療費用;

(六)違反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的工傷康復費用;

(七)康復期間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致傷病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章 工傷康復計劃編制、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工傷康復費用結算

工傷康復費用按工傷保險制度規定的提取比例實行總額控制、按計劃撥款、年終結算的辦法。市社保基金中心根據工傷康復機構上年度工傷康復實際發生的符合工傷康復費支付范圍的費用,以及審核通過的季、年度計劃,於每年的第1季度最後1個月從工傷康復費中預撥當年度的周轉金。

第二十條 工傷康復計劃編制與管理

(一)工傷康復計劃包括康復人數、床位使用數、康復治療手段。康復經費預算計劃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二)市勞動保障局委託市社會勞動康復中心(以下簡稱工傷康復中心)根據全市工傷職工情況、床位使用情況及工傷康復費用的使用規定,編制下年度康復經費預算,經市社保基金中心核准後,於每年11月20日前報市勞動保障局審批,並按批準的預算,編制季度用款計劃。

市社保基金中心於次年1月20日前向市勞動保障局報送上年度康復經費決算情況。

(三)在工傷康復計劃執行過程中,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由於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康復計劃執行影響較大時,工傷康復中心必須報市社保基金中心調整工傷康復計劃;對計劃執行影響較小時,由工傷康復中心自行調整,報市社保基金中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工傷康復費提取使用與管理

(一)在本市未實行社會工傷保險一體化管理之前,工傷康復費(含醫療康復費和職業康復費,下同)按不超過當年工傷保險基金結余的三分之一安排跨年度使用。

(二)工傷康復費主要用於建立全市示範性工傷康復中心和工傷醫療康復(含工傷康復檢查費,下同)及職業康復開支。

(三)工傷康復中心和市社保基金中心於每季度最後1個月5日前,將康復經費預算計劃報市勞動保障局,並由市勞動保障局於每季度最後1個月底前匯總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統一從財政專戶撥付給市社保基金中心,並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辦法進行結算。

(四)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對工傷康復費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康復經費的使用情況實施行政監督。工傷康復費的提取、使用與管理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市醫鑒辦、市社保基金中心和工傷康復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到全市各有關單位了解工傷職工的有關情況,使工傷職工能得到早期康復治療;工傷職工所屬單位及指定醫院應積極配合工傷康復機構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非本市工傷保險康復對象的其他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收費標准收取有關費用,費用由工傷人員或所在單位按規定負擔。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但單位拒不轉送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檢查和治療的,工傷職工可向市勞動保障局投訴或申報。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負傷後,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工傷康復機構的康復治療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醫療期內,經市醫鑒辦確認需早期介入康復的康復對象,單位或指定醫院拒絕接受的,由單位或指定醫院承擔其經確認應接受早期介入康復之日起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工傷康復待遇申請程序和費用結算辦法,由市社保基金中心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5日起試行。

發布部門:廣州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2年07月05日 實施日期:2002年08月05日 (地方法規)

❽ 湖南省老工傷康復治療有哪些規定

一、工傷康復申請條件:
1、已參加工傷保險且被認定為工傷,傷病情相對穩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2、已參加工傷保險且工傷醫療期滿後,經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3、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老工傷人員,所在單位仍參加工傷保險,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4、關閉、破產企業已移交社會化管理的工傷人員,其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鑒定等級為1~10級,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5、未實行工傷統籌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保險統籌後參加工傷保險且尚未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也沒有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和退休人員,需要進行康復治療的;
6、對事業單位、法院、其他機關委託參照工傷保險有關標准對受傷人員是否具有康復價值的。

二、工傷康復申請資料:
1、《廣州市工傷職工康復對象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已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3、有關住院資料;
4、《變更老工傷人員支付待遇方式通知書》(老工傷人員);
5、事業單位、法院、其他機關出具的委託書。
【備注】建築企業農民工申請工傷康復治療還需提供《用工勞動合同》、《建築勞務工程分包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設項目農民工工傷保險繳費憑證。

三、康復治療申請流程:
1、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攜帶相關材料到廣州市梅東路28號梅花村大廈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綜合服務大廳2樓8、9號窗提出申請。或者到廣州市社保保障各分局提出申請。
2、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不受理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所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3、經參保地區勞動能力鑒定中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在簽訂的康復協議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四、補充說明:
1、康復對象進行首次職業康復終結後一年內,不能再申請職業康復。
2、所有治療期間工傷職工須在原單位正常參保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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