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殘疾人托養中心標准
殘疾人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指導意見
(
2011
年本,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
事業發展的意見》
(
中發
[2008]7
號
)
和《關於加快推進殘疾
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10]19
號)
精神,
推進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規范建
設,提高為殘疾人服務能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制定本指
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於中央補助投資支持新建的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改建、擴建的有關設施可參照
執行。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是中央補助投資支持的殘疾人專
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規劃、建設、檢查、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除執行本指
導意見外,應遵守國家現行有關制度和規定。
第二章
建設原則
第五條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根據殘疾人服務需求,
科學編制本地區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規劃,統籌
考慮設施規模、
結構和分布,
優化資源配置,
避免重復建設。
第六條
量力而行,分步實施。根據本地財力條件,按
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扎實穩妥地推進設施建設。
第七條
整合資源,
多方參與。
合理利用現有公共設施,
充分調動社會力量,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因地制宜,
合力推進設施建設。
第八條
嚴格管理,
厲行節約。
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
加強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和監督,保障工程質量,確保建設
資金專款專用,
發揮最大效益。
確定適宜的建設規模和投資,
反對貪大求洋、鋪張浪費。
第三章
功能設置
第九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是以康復醫學為基礎,運
用醫療、工程、教育、職業、心理、社會等康復手段,對殘
疾人進行康復治療和訓練服務,提高或恢復其功能,使他們
能夠重返社會的場所,是殘疾人康復的示範窗口和技術資源
中心。
第十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的主要功能:
1
、應用功能評定、物理療法、作業療法、傳統康復治
療、言語治療、心理治療、康復工程等技術,為偏癱、截癱、
腦癱、截肢、小兒麻痹後遺症等肢體運動功能障礙者進行功
能測評,制定康復計劃,進行綜合康復治療和訓練。
2
、利用助聽器、人工耳蝸等設備補償已經殘缺或喪失
的聽力,通過聽力、語言康復訓練和言語矯治等手段對聽力
語言殘疾人進行康復服務。
3
、對視力殘疾者進行視功能評定、助視器驗配等,為
低視力者和盲人等進行康復服務。
4
、對智力殘疾人和孤獨症兒童進行運動、感知、認知、
語言交往、生活自理、人際交往和社會適應能力等訓練。
5
、開展輔助器具的展示、體驗、適配、定改制、綜合
評估、使用指導和訓練、無障礙改造等。為各類殘疾人提供
輔助器具專業化服務。
6
、開展各類殘疾人康復科研工作。
7
、培訓殘疾人及親友,以簡單、實用、易學、易懂的
康復方法指導殘疾人進行社區和家庭康復,提供康復咨詢和
轉介服務。
殘疾人康復機構是有機的整體,上級康復機構具有指導
下級機構的職能,各級機構之間具有雙向轉介服務功能。
第十一條
殘疾人康復設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肢體殘
疾康復用房、聽力語言殘疾康復用房、視力殘疾康復用房、
智力殘疾人康復用房、孤獨症兒童康復用房、輔助器具服務
用房、科研用房、培訓用房等業務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
屬用房。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是為智力、精神和其他
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開展生活技能訓練、職
業康復、職業培訓與教育、工(農)療、就業前訓練等業務,
組織殘疾人從事簡單生產勞動,以及相應的文化教育和休閑
娛樂活動的場所,是殘疾人托養的示範窗口和技術資源中
心。
第十三條
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主要功能:
1
、通過寄宿形式,提供
24
小時託管服務和基本生活照
料服務,適當提供殘疾人日間照料服務。
2
、針對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的不同殘疾特點,開
展日常生活技能訓練,培養並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
、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及功能障礙,有
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功能康復訓練。定期安排醫療、康復及職
業技能專業人員檢查、指導職業康復。
4
、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
訓與教育,幫助殘疾人獲取職業資格,提升就業能力。
5
、通過與企業合作、興辦農療基地等途徑,進行就業
前適應性訓練,幫助殘疾人提高就業適應能力,增強就業信
心。組織殘疾人通過簡單生產勞動,從事與殘疾狀況和職業
能力相適應的工作,達到輔助性就業的目的。
第十四條
殘疾人托養設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技
能訓練用房、職業康復用房、職業培訓與教育用房、輔助性
勞動車間、文體娛樂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業務用房,行政
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
第四章
建設標准
第十五條
按照服務對象、功能設置和建設規模,殘疾
人專業康復設施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地、州、
盟)
、縣(市、區、旗)三級。原則上,各級專業康復設施
床位和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如下規定:
省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
200-250
張,建築面積
20000
平方米左右;市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
80-100
張,建築面
積
8000
平方米左右;縣級專業康復設施床位數
30-50
張,
建築面積
3000
平方米左右。
各級殘疾人專業康復設施直接用於殘疾人康復服務的
業務用房所佔的比例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
85%
。
第十七條
中央補助投資重點支持基層殘疾人專業托
養設施建設,床位數為
30-50
張,建築面積
2000
平方米左
右。
基層殘疾人專業托養設施直接用於殘疾人托養服務的
業務用房所佔的比例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
75%
。
第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殘疾人服
務實際需求,
以優先保障可持續運行為原則,
參考上述標准,
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第五章
選址和設計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的選址應充分
考慮殘疾人的特殊性,選擇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較好,
地勢相對平坦,周邊市政設施較完備,在城區或近郊區且方
便殘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務便利的地段。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獨立設置聽力語言康復
中心、輔助器具服務中心等各類殘疾人康復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
殘疾人專業康復和托養設施設計應本著
滿足需求、簡潔實用的原則。具體要求是:
1
、按功能要求、服務流程和殘疾人特點要求進行布置,
做到分區合理,安全暢通。建築風格應體現人文關懷,並與
周圍環境相協調。
2
、凡殘疾人所到之處,其建築出入口及室內、室外場
地,均應有無障礙設施,並應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
礙設計規范》
JGJ50
的規定。二層及以上建築均應設置無障
礙電梯或殘疾人專用坡道。
3
、
設置完善且明顯的標識系統,
其中托養設施使用
「陽
光家園」統一標識;可設置指導視力殘疾人和聽力殘疾人的
觸摸式語音提示系統、光學識別提示系統等。
4
、符合防火、安全、防災的要求,各樓層可設置殘疾
人防災避難間,以滿足緊急救援需求。遵守節能、環保、綠
地率等相關規定。
室內裝修應遵循實用、
經濟、
美觀的原則。
5
、聽力語言殘疾兒童康復設施建設應符合《托兒所、
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及《城市幼兒園建築面積定額》的要
求。
6
、按照當地規劃要求配置機動車及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並結合主要出入口布置。每車位所佔面積應符合殘疾人停車
特殊需要。
7
、所有設施應設置規模適度的活動或兒童游戲場所。
㈡ 申請辦理一個兒童康復機構都需要什麼條件
首先要有固定的場所(場所包括行管用房和各種功能教室及康復訓練室)、有回幾名經過專業培訓的康復答訓練師資人員、有不少於2萬元的周轉資金。這樣您就可以編寫申辦報告文本向當地殘聯申請了。不過最終是要經民政部門的社團機構驗資審批的。您由此想法值得贊許!
㈢ 教育局是否有規定做幼兒教育培訓的樓層高度
按相關法律規定,由於3樓以上屬於高層建築,不可以辦學校。
根據《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規定:
4.1.6托兒所、幼兒園、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當必須設在高層建築內時,應設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二、三層,並應設置單獨出入口。
5.1.7條規定: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游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不應超過3層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樓層或地下、半地下建築(室)內。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㈣ 開辦自閉症康復中心需要什麼條件手續流程有哪些到哪申請國家有什麼規定或政策
你好,主要有復以下幾點:第制一要有一個業務主管單位。可以是殘聯或民政局單位。第二場地要兩百平米以上可注冊民辦非企業單位。第三不能在太高樓層
第四有自己的一套專業服務人才
流程先找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然後找民間組織管理辦審核機構名稱,然後遞交材料等待審批。
㈤ 開兒童康復中心有什麼要求
建議去相關部門咨詢
㈥ 辦一個兒童腦癱康復中心需要什麼
1、需要足夠的資金
2、需要強大的技術團隊
3、需要充足的醫療設備
4、需要管理能力
5、需要宣傳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