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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復中心財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2 16:28:05

1. 中國康復醫學會的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定名為中國康復醫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縮寫:CARM)。
第二條中國康復醫學會是由全國康復醫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學術性群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康復醫學事業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貫徹國家衛生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促進康復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業人員的成長和提高,為衛生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會接受衛生部和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國家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櫻花園東街2號,郵政編碼:100029。
業務范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范圍:
(一)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復醫學知識,舉辦科技展覽,推廣先進的康復技術和方法;
(二)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三)舉辦康復醫學繼續教育和相關業務培訓;
(四)編輯出版康復醫學專業書刊及相關音像製品;
(五)開展科學論證和科技咨詢,提出政策建議;
(六)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康復器材標准及產品質量認證、康復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及資格評審;
(七)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外康復醫學團體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
(八)認定個人及團體會員資格,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舉薦、表彰和獎勵優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十)反映康復醫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引導和規范康復醫療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十二)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康復醫療、教學、科研或其他相關專業,取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
(四)熱心支持本會建設和學科發展,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學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團體會員條例另定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信息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主動宣傳康復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就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特殊情況酌情做個案處理。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十)決定榮譽職務的授予;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地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如秘書長為兼職,則設立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中國康復醫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須經常務理事會委託,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兼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會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掛靠單位及有關方面的關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專業委員會
三十三條專業委員會是本會根據學科發展和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促進康復醫學相關專業發展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織基礎。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接受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專業委員會名稱前必須冠以本會全稱,不得直接冠以「中國」字樣。
第三十五條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專業已被確認為康復醫學的分支學科或專業技術領域,其活動內容和業務范圍原則上不與本會所屬其他分支機構重復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認的學科帶頭人和一批以本會會員為主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及接受總會委託的相關職能;
(四)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有規范的名稱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六條申請成立專業委員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七條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制定工作條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條專業委員會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長期不開展活動及損害本會利益和聲譽者,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對主要責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為保證專業委員會能正常開展活動,如果需要,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可對專業委員會的掛靠單位予以變更,專業委員會掛靠單位應予無條件支持並協助辦理工作及財務移交。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並形成決議,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
第四十八條如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注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協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和中國科協《全國學會組織通則》並結合本會實際情況修改,經2007年10月17日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 東莞展能社工康復就業服務是一個什麼樣的機構。

展能社會工作服務中心
【機構概況】
東莞市展能社會工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機構)成立於2009年,為東莞市首批獲得社會組織評估等級5A的社會工作機構,全國「2015年度百強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機構立足於東莞本土,社會工作者(以下簡稱:社工)長期為危重病患者、長期病患者、身心障礙者、老年人等有需要人士提供各種形式的專業化、個性化、持續性的社會工作服務,致力於解決社會各界尤其是弱勢群體的問題,促使服務對象社會功能的恢復,改善各個群體的生活現狀,並重點在醫務、殘障等社工服務領域深化社會工作研究,旨在打造「展能」 品牌。
【機構服務規模】
截至2017年中,機構共有各類專業服務人員326人,主要服務業務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東莞市16個鎮街級殘疾人康復就業服務中心運營項目:運用社會工作個案管理模式,聯合多專業團隊為殘障人士提供全面的社區康復服務;
二是東莞市各大公立醫院、衛生系統共計30個醫務社會工作崗位:運用社會工作服務理念,為病友、醫護人員提供情緒輔導、心理支持、資源鏈接等服務;
三是先後運營東莞市8個社區綜合服務中心運營服務項目:為社區居民特別是困難群體提供多元化多層次的綜合服務,進而促進社區居民全面發展,增強社區凝聚力;
四是東莞市各司法分局、檢察院等司法社會工作崗位33個:輔導社區矯正及刑滿釋放人員(以下簡稱「兩類」人員)更新、預防重新犯罪,並通過開展司法知識宣傳,開展社區普法教育,促進社會和諧;
五是茶山鎮居家養老服務項目:通過聘請、管理護工,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為符合條件的老人提供無償或低償的居家養老服務;
六是虎門鎮禁毒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向廣大居民宣傳禁毒相關知識及法律法規並無縫介入戒毒人員的康復全過程,建立「個人-家庭-社區」三位一體的預防復吸體系,幫助康復人員就業安置,為其重建社會支持網路,鞏固戒毒成效,重新回歸社會創造條件;
其他服務項目:包括其他鎮街崗位服務、「愛心烘焙屋」助殘社會企業項目等。
【機構管理】
中心自成立以來,秉承著「助人自助、發展潛能」的理念,規范機構管理,不斷完善及規范各項規章制度,服務隊伍不斷壯大,服務領域及覆蓋范圍不斷拓寬,服務質量不斷提升。
一、基礎設施完備
機構總部位於東莞市城區,交通便利。機構設置有辦公室、員工閱覽室、培訓室、會議室、個案工作室、檔案室、雜物室等齊全的功能室,總計使用面積有720平米,機構各部門都有充足辦公使用面積。機構所有日常辦公設備齊全,並配備了電腦,列印、傳真、掃描、復印一體機、投影儀等齊全的電子辦公設備。
機構具有獨立網站,並由網路管理員負責定期更新,網站分設新聞動態、服務一覽、社工加油站、社工之聲、展能花絮、信息公開、社工風采、展能黨支部,內容真實,反映機構社工動態及相關新聞。
二、健全穩定的組織結構
在行政管理方面實施理事會、監事及員工代表大會管理制度,理事會為機構的最高決策部門,負責制定機構發展規劃及審議機構的制度改革,監事、員工代表大會與理事會平級,分別行使監督權及民主管理權。在理事會的指導下設置了由總幹事、副總幹事、項目部、服務部、行政人資部、宣傳部、財務部以及其他中層管理團隊(督導、組長、中心主任、中心負責人等)組成的分級管理模式。
三、制度建設規范
形成了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包括員工招聘、待崗、晉升、實習、調崗、離職等內容)、服務管理制度(包括服務程序、培訓制度、督導制度、檔案管理、保密制度等系列內容)、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財務人員工作職責、固定資產管理、財務審批、報銷等內容)、中心會議制度、員工考勤與休假制度(包括員工加班、補休、病假、事假、公休假等內容)、員工績效考核及獎懲制度(包括崗位績效、項目績效、行政績效、獎勵和懲罰制度等內容)、黨組織建設制度等一整套制度體系。
四、優質的服務隊伍
我機構對員工招聘嚴格把關,保證所有從業人員均具備相應的相關從業資質及技能。截至2017年5月31日機構總共擁有326名員工,其中有11名行政管理人員,一線員工152名(包括崗位社工111名,項目社工66名,康復治療師19名,職業訓導師14名,社工助理50名)。我機構的在崗社工(含崗位社工及項目社工),64%以上為社會工作及相關專業全日制本科畢業,81%以上都已通過國家助理社工師級以上的專業資格考試。在崗社工中,有2名社工為東莞市社會工作協會認可的東莞市督導,4名見習督導,16名為督導助理。
五、良好的團隊建設
在團隊建設方面,中心注重強化員工的團隊意識和團隊歸屬感,每月一次的骨幹人才會議(督導、組長、中心主任、中心負責人),為員工彼此間和員工與行政管理人員間的交流開辟了渠道;不定期組織的觀看電影、外出旅遊、團體比賽等團建活動,豐富了員工的業餘生活;定期的常規性體檢,保障了員工的身體健康。
六、注重人才培養及對外交流
在人才培養方面,中心著力於加強員工培訓,力爭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學習成長平台,促進社工的專業素質提升。培訓內容涵蓋崗前培訓(新入職員工上崗培訓)、在職培訓(有助於員工成長的培訓課程體系)、管理人才培訓(針對中高層管理人才的進階培訓)、專業督導(由香港督導或社協認可的本土督導對一線社工在業務上進行指導,形式包括個別督導及團體督導)。除此之外,中心還鼓勵員工參與行業協會等其他組織舉辦的與社會工作相關培訓課程及考研深造。
除加強員工內部培訓外,機構還不定期地組織不同領域的員工到廣州、深圳、香港、澳門等地的NGO組織和社會福利機構開展經驗分享與交流合作,借鑒先進的方法與成功的經驗,加強服務交流,建立互動平台,為探索建立新的服務模式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七、專注服務及品牌建設
在服務方面,堅持社會工作服務理念,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優質的服務,在服務素質、服務態度、專業技能方面都有較好的表現,得到了服務對象的信任與認可,獲得了服務對象的好評以及服務單位的認同,並在實際工作中,靈活運用個案、小組、社區三大基本手法,注重結合服務單位的工作要求及服務對象的需求,逐步形成了符合崗位(項目)特點的特色服務。如市人民醫院的病人資源中心及社區系列公益講座、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艾防科社工開展的同路人聯盟項目、康就中心的個案管理服務等。
在品牌建設方面,我機構在醫務及殘障品牌建設初見成效。在醫務品牌建設,建立起以「特色服務」為主導的服務品牌。醫務社工主打醫務「資源中心」項目服務,並根據每家醫院的特性及服務對象的需求針對性開設了不同的特色服務。如慢性病防治院的患者互助組織,根據患者住院時間長及治療方案特殊等特點,建立起東莞市首個患者互助組織,以緩解住院患者在住院期間產生的種種不良情緒、

3. 農村敬老院如何申請設立醫務室,需要什麼手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管理,促進敬老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五保對象較多的村也可以興辦。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
第三條 敬老院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 敬老院所需經費實行鄉鎮統籌,並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社會捐贈逐步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
村辦敬老院所需經費由村公益金解決。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敬老院事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工作的業務指導。
敬老院的創辦、撤銷須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七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在沒有光榮院的地方可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老人自費代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條 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並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定入院協議。
符合規定條件的對象,入院自願,出院自由。
第九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當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 院務管理
第十條 敬老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管理委員會成員經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供養人員所佔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敬老院的生活區和生產區要分設。搞好環境綠化,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條 供養人員的飲食應當講究營養、衛生,每周有食譜。
第十四條 供養人員生病,院方應及時負責治療。有條件的敬老院應當設立醫務室,建立供養人員健康檔案。供養人員去世後院方要負責從簡料理後事。
第十五條 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四章 財產管理
第十六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設備和其他財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五保對象入院,其財產交集體代管,生活用具可帶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對象去世後,其遺產按入院協議處理。
第五章 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 敬老院可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興辦經濟實體,生產經營收入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二十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並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報酬。
第二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 工作人員
第二十二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根據敬老院需要和規模進行配備。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院長由鄉鎮人民政府(村辦敬老院由村民委員會)選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員採取合同制,實行公開招聘。其基本條件是:熱愛敬老養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吃苦耐勞。從事財會、醫療等專業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比照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幹部和職工的待遇確定。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應當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學習,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敬老院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可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認真處理或報請有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4. 村衛生所的管理制度、醫療制度、護理工作制度、轉診工作制度、葯品管理制度、預防保健工作制度等各項管理

合作醫療
農民看病貴,關鍵在於沒有醫保。
經過這幾年建設,今年廣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經覆蓋了83.8%的農民。農民只要每年交10元以上,看病住院最高可以報銷1萬元以上。
利好1
農民住院報銷不低於三成
省政協副主席、省衛生廳廳長姚志彬表示,今年參合農民住院費用報銷水平不低於總費用的30%,其中鄉鎮衛生院報銷比例不低於50%,縣級醫院不低於40%,縣外醫院不低於30%。為了鼓勵發揮中醫葯「簡便快廉」的特色優勢,在縣級中醫院和鄉鎮衛生院住院,中醫葯費用佔50%以上的,住院報銷比例可提高5%。
展望明年,全省農村要實現參合率達到戶籍人口的90%以上,實現所有農村人口都享有新農合或其他醫療保障。要全面實行分檔籌資、分檔補償制度。參照雲浮市的經驗,將補償封頂線提高到3萬元以上。
利好2
看門診慢性病也有望報銷
目前合作醫療主要保大病,農民住院有報銷,但門診則一般要自掏腰包。
姚志彬表示,要合理確定大病范圍,將大額費用的慢性病、地方病、精神門診和計劃生育住院分娩、白內障手術納入大病統籌補償。積極推行鄉鎮衛生院、村衛生站門診補償制度,門診資金可按人均10元的標准預算,引導群眾就近接受醫療衛生服務。
利好3
明年農民出院可即時報銷
針對現在農民出院後再報銷、手續麻煩的問題,姚志彬表示,要改變補償方式,實行即時補償制度,農民出院時只需交個人支付的那一部分費用。
力爭今年內在縣級醫院和衛生院開展即時補償工作,明年基本實現縣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即時補償。地市級醫院也要初步實現即時補償。開展即時補償的地方,市、縣、鎮要統一部署,統一程序,統一標准,加強督導。
衛生院改革
農民看病難,難點在農村醫療水平落後,目前全省1/3的鄉鎮衛生院面臨困難。
副省長雷於藍表示,最近,省委、省政府聯合出台了《關於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改革與建議的意見》,積極推進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
利好1每個鄉鎮必須辦一所衛生院雷於藍表示,在機構性質上,鄉鎮衛生院定位為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性衛生事業單位。每個建制鄉鎮必須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其餘的鄉鎮衛生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改造為鄉鎮衛生院的分支機構。
從今年起,省級財政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按每萬名戶籍人口配置10名醫務人員,每人每年1.2萬元標准給予補助。從2007年至2010年,省級財政每年繼續在農村衛生專項資金1.5億元中安排1億元,對經濟欠發達地區鄉鎮衛生院業務用房建設、設備裝備給予補助。
市級和縣(市、區)級財政也根據財力安排相應的專項補助。安排給鄉鎮衛生院的年度經費不得沖抵中央和省政策規定對農村衛生事業的其他投入。
利好2
醫生護士最低佔九成防「三姑六婆」吃補貼
這些補貼,會不會給醫院院長或者當地領導的「三姑六婆」吃掉?出現醫生護士才幾個、行政後勤卻一堆人的問題?
雷於藍強調,要加強鄉鎮衛生院人事管理,精簡人員。在鄉鎮衛生院編制中,衛生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人員總數的90%。鄉鎮衛生院實行全員聘用制,院長和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推行考核機制,完善收入分配製度。要加強人員准入管理,新進入村衛生站的人員須具備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對3—5年內達不到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鎮衛生院醫生實行轉崗分流,到2010年全省大多數鄉村醫生要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執業資格。
利好3
葯品統一配送確保安全價廉
改革後的鄉鎮衛生院,如何體現公益性?
雷於藍表示,鄉鎮衛生院承擔國家確定的農村公共衛生項目,保證為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等診治服務。實行規范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和規范轉診制度。推行鄉鎮衛生院葯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實行透明收費,確保向群眾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在管理職責上,鄉鎮衛生院主要是由縣(市、區)政府負責,要定期加強考核和監督

5. 注冊聽力語言康復機構需要什麼手續

安徽省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省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管理,促進聽力語言康復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康復機構是指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面向聽力語言和其他伴有聽力語言障礙的人群服務的康復機構。
第三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社會公益性質,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省殘聯負責指導全省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殘聯是所轄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對其進行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審批
第五條 縣級以上殘聯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聽力語言康復事業發展需要,制定機構設置規劃。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康復機構的設置規劃和康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
第六條 依法成立的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的個人(以下稱申辦人)凡具備相應的條件,可以依照本辦法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殘聯提出籌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申請。
第七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三)擬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資金來源的證明文件;
(四)擬辦聽力語言康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申辦人應當持以上材料,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殘聯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縣級以上殘聯進行初審,報省殘聯審批,由省殘聯報中國殘聯備案。
第八條 省、市、縣(市、區)殘聯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根據當地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設置規劃和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設置的基本標准進行審查,作出同意籌辦或者不同意籌辦的決定,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辦人。
第九條 經同意籌辦的聽力語言康復機構需填寫《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
第十條 填寫《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的機構,應當符合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設置的下列基本標准:
(一)有固定的康復訓練服務場所、必備的生活設施和室外活動場地;
(二)符合國家消防安全和衛生防疫標准,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范》的要求;
(三)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開辦經費;
(四)有完善的章程,機構的名稱應符合登記機關的規定和要求;
(五)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和康復業務人員。業務人員應當符合衛生和教育行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與服務對象或者其家屬(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各項規章制度和服務標准應當張榜公布,並報當地殘聯備案。
第十三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部門提交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和本年度的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中不具備上崗資格的康復人員、特教人員、保育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其收益應當按照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分配使用,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佔。
第十七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在對外交往中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嚴格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變更章程、名稱、服務項目和住所時,應經當地殘聯同意後報省殘聯審批,由省殘聯報中國殘聯備案。更換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省殘聯備案。
第十九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分立、合並或者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當地殘聯提出申請,報送有關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按相關規定對其資產進行處置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殘聯應當定期對聽力語言康復機構的工作進行年度檢查和達標驗收檢查。
第四章 責任
第二十一條 殘聯對康復機構的審批和年檢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殘聯根據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建議登記管理機關取締或撤銷登記,並按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擅自執業的;
(二)違反國家關於殘疾人和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
(三)年檢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不合格的;
(四)進行非法集資的;
(五)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范圍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康復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的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殘聯提出申請,補填《聽力語言康復機構注冊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6. 想開一個家庭養老院需要什麼手續程序是什麼

各地存在一定的差異,以重慶市為例,相關信息如下:

一、關於設立養老機構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相關規定的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范和技術標准以及國家和本市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

(四)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健康標准,具備從業資格;

(五)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六)床位數在10張以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市民政局負責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以及市政府投資設立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負責除前款外本行政區域內其他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工作。

二、需要提交的資料。

(一)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和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申請審批表。

養老機構設立申請書由投資舉辦人提出。合資舉辦養老機構的,需由合資成立的企業或合資各方共同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和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1. 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證書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

2. 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擬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及登記表。

3. 委託辦理的,除提供以上資料外,受委託人需提供授權委託書。

居民身份證、戶口薄、護照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材料可以作為身份證明。

(三)符合登記規定的機構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1.同一區縣(自治縣)范圍內,申請設立的養老機構不得重名。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組織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政府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機構編制部門關於機構設立的批復文 件,營利性養老機構須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2.社會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登記有關章程格式提供章程,營利性養老機構按照企業申請有關要求提供章程或協議;

3.提供養老機構規章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護理工作制度、醫療康復工作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後勤工作制度等管理文書。

(四)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應包含房產所有者的身份證明、房產證明等必備附件。

(五)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的驗收或證明材料。

1.建設單位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

2.食品葯品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書(可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和登記後、收住老年人前補交);開展醫療康復服務的,按衛生行政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3.環保部門出具的環評審批和驗收文件;

4.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合格意見。新建、改擴建的養老機構,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備案憑證;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提供消防部門核發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驗收報告。

利用已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沒有竣工驗收意見書或備案證的,應提供有資質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質量檢測報告書(《鑒定報告書》),以及環保、消防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名單(《養老機構工作人員登記表》)、身份證明文件及職業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向許可機關提供的申請文件、材料應為一式二份。

(6)康復中心財務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私人開設福利機構的優惠補貼:

一、稅費優惠政策。

養老機構獲得設立許可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意見》、《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規定,可享受以下稅費優惠政策:

1、對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護服務免徵營業稅,對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收入為免徵收入。

2、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捐贈,符合相關規定的,准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稅法規定比例扣除。

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養老機構設施建設減半徵收行政事業性收費;

3、養老機構提供養老服務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適當減免。養老機構用水、用電、用氣按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天然氣初裝費降低30%收取,水電氣安裝工程費用適當減免。

有線數字電視收視維護費執行低收入用戶減免政策,電話、有線(數字)電視、寬頻互聯網等安裝費用適當減免。境內外資本舉辦養老機構享有同等優惠政策。

二、一次性建設補貼。

在巴南區轄區內新建、擴建或利用自有房屋改建養老機構新增床位50張以上,符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養老機構建設標準的,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登記且入住率超過50%,新增床位可獲得11000元/張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市級補助10000元/張,區級補助1000元/張)。

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新增床位20張以上的社會辦養老機構,符合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養老機構建設標準的,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登記且入住率超過50%,新增床位給予6000元/張的一次性建設補貼(其中市級補助5000元/張,區級補助1000元/張)。

三、運營補貼。

已獲得設立許可並登記的養老機構,且入住率超過50%,接收巴南區籍老人在機構入住滿3個月以上可申報運營補貼,按每人50元/月的標准給予運營補貼。

7. 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

關於印發《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的通知
殘聯發[2006]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疾人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關於"積極推進殘疾人康復服務專門機構建設,完善省、市(地)康復中心功能和條件"的精神,加快省、市(地)康復中心建設發展,中國殘聯根據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需要和各地殘疾人康復中心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現予以印發。
望你們認真貫徹執行,並以這一標准為指導,進一步加強省、市(地)康復中心建設,積極解決省、市(地)殘疾人康復中心機構編制、建設用地、經費補貼、人才培養引進等方面問題,努力推進省、市(地)殘疾人康復中心健康發展。中國殘聯將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省、市(地)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達標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驗收。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殘疾人康復中心建設標准

殘疾人康復中心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是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康復服務的綜合性康復機構和技術資源中心,承擔著康復訓練與服務、康復技術人才培養、社區康復服務指導、康復信息咨詢服務、康復知識宣傳普及、康復研究和殘疾預防等工作。
為了充分發揮殘疾人康復中心在殘疾人康復事業中的作用,指導和規范殘疾人康復中心的建設發展,不斷完善康復服務功能,滿足廣大殘疾人日益增長的康復需求,特製定本標准。
一、職能與任務
1.在同級殘聯的領導下,協助殘聯康復部制定本地區殘疾人康復工作計劃,做好殘疾人康復業務的技術指導工作。
2.配合同級殘聯完成康復任務和其它業務,對殘疾人進行康復醫療、教育、職業、社會等綜合康復服務,成為本地區殘疾人康復服務的示範窗口。
3.培訓康復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4.協助建立社會化康復服務網路,指導區、縣(市)康復服務機構業務建設,提供有針對性的技術服務,推廣實用技術,組織上門服務。
5.開展康復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注重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利用,為制定康復相關政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分級標准殘疾人康復中心按照建設規模、人員配置、業務部門設置、技術水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20張(養護床位)。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24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80%。至少配備1名康復醫師、2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人員)和2名特教教師。
(四)業務部門設置
1.康復門診部:設有兒童康復門診、功能測評室、康復咨詢室。(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
2.肢體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康復訓練室(PT、OT)、引導式教育訓練室。
3.智力殘疾兒童康復科:設有感統訓練室、游戲活動室、生活輔導室、個訓室。
4.社區康復指導部:設有培訓教室。
5.有條件的可設孤獨症兒童康復科室。
(五)技術水平
1.功能測評和能力評估:腦癱兒童功能測評:運動發育、肌張力、姿勢異常、智力評價和日常生活活動能力檢查。智殘兒童能力評估:運動、感知、認知、語言交往、生活自理、社會適應能力評估。
2.康復訓練:腦癱兒童康復訓練:運動功能、姿式矯正、日常生活活動、語言交往訓練和引導式教育。開展智殘兒童六個能力領域康復訓練。
3.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有關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康復訓練服務,宣傳普及康復和殘疾預防知識。
二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3000平方米。
(二)康復床位不少於50張(包括養護和治療床位,其中治療床位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60人,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75%,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每10~15張訓練床位配1名康復醫師,每10張訓練床位配備1名康復治療人員(指從事運動治療、作業治療、語言治療和傳統康復治療人員)、3名康復護理人員。配眼科技術人員、假肢與矯形器技師各1名,特教教師不少於2名。
(四)業務部門設置在一級基礎上設:
1.康復門診部:設有各科康復門診、功能評定室、化驗室、放射科、心電圖室、腦電圖室、理療室、葯房等。
2.肢體康復科:設有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室。
3.低視力康復科。
4.康復工程部:可利用各級輔助器具中心資源,協作開展輔助器具服務。
(五)技術水平在一級基礎上,開展以下康復業務:
1.康復訓練:肌力、耐力、關節活動度、平衡、步行等訓練和牽引療法。
2、電療、透熱治療、光療技術。
3.針灸、按摩等傳統療法。
4.低視力康復:提供低視力檢查、助視器驗配、視功能訓練及助視器供應等服務。
5.社區指導:配合同級殘聯康復部完成康復工作任務;指導社區殘疾人康復訓練,宣傳普及康復知識;對基層康復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指導。
6.康復工程:家庭康復的環境改造指導,簡易運動治療和作業治療器具、矯形器、助行器、自助具的製作和訓練指導。
三級殘疾人康復中心:
(一)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
(二)康復床位100張以上。
(三)人員配置職工總數與床位比為1:1.2~1.5。財政補貼事業編制職工不少於120人,專業技術職務設置符合國家及行業要求,業務人員不低於職工總數的70%。康復醫師、康復治療人員、康復護理人員、眼科技術人員、假肢與矯形器技師、特教教師配置原則上同二級;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配備職業和社會康復工作人員。
(四)業務部門設置在二級基礎上設:
1.增設職業、社會康復室、心理科。
2.功能評定科。
3.分設偏癱、截癱、骨科等科室。
4.分設康復訓練科(運動療法科、作業療法科、語言治療科)。
5.增設手術科室(如矯形外科、眼科等)。
(五)技術水平在二級基礎上,開展以下康復業務:
1.功能測評:電生理診斷,感覺功能測評,作業及語言能力測評,臨床心理測評,心肺功能測評,偏癱患者的運動功能測評。
2.矯正體操,促通治療手法等運動治療技術。
3.工藝療法,認知功能訓練,手功能訓練,畸形矯正等作業治療技術。
4.常見語言交流障礙的治療。
5.心理治療。
6.康復工程:假肢、矯形器處方及訓練,臨床常用矯形器的製作。
7.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的技術和方法。
8.白內障復明、骨科矯治手術等。
三、機構管理
(一)行政管理
1.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要領導熟悉業務,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勝任工作。領導班子內部合理分工,各項管理工作有人負責。
2.有健全的管理體系,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3.有中心長遠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季度安排和具體落實措施,定期檢查、評估和總結。
(二)業務管理
1.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診療規程、規章,建立健全各項業務管理制度、訓練常規和技術操作規范,並組織落實,防止事故發生。
2.定期進行康復訓練效果和各項業務質量評價,制定改進方案。
3.制定各級各類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計劃,加強崗位培訓及考核工作。
4.掌握本地殘疾人康復工作情況,制定指導基層康復業務指導工作計劃,配合殘聯康復部門抓好社區康復工作典型,接收基層轉介服務。
5.制定康復科研計劃,開展康復技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一級殘疾人康復中心每年在省部級以上學術刊物發表論文1~2篇,二級中心3~5篇,三級中心5篇以上。
(三)信息管理
1.有專門信息管理部門和相關工作制度。
2.建立各項業務檔案,保持檔案完整,數據准確。
3.做好信息的匯總分析、反饋利用,有可供查閱的評估報告和統計資料。
(四)人事管理
1.根據國家關於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則和法規、規章,制定科學合理的人員聘用、崗位管理、績效考核等相關的人事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職責和崗前教育制度,並依據崗位職責,定期組織績效考核。
3.建立專業技術職務晉升制度,專業技術人員均有國家認可的任職資格證書或經過專業培訓的結業證書。
4.創新用人機制,改革用人制度,不斷探索、建立吸引人才、培養人才的機制。
(五)財務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加強財經紀律。
2.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年度預算和決算,專項經費明細,各項報表規范,填報及時。
3.各類會計檔案、憑證、帳簿、報表符合會計制度,保存完好。
(五)設備管理
1.有健全的設備管理制度,包括設備的計劃、審批、采購、驗收、入庫、領發、保養、維修、報廢、更新等。
2.各種設備、器材要建立規范的帳目,主要設備要建立檔案,專人管理。
3.實行計劃管理,貴重、精密儀器設備要有適應性、可行性論證。
(六)後勤管理
1.保證業務工作的需要,主動、及時服務,隨時維護各種設施、設備,保證水、電、氣、暖正常供給。
2.健全物品驗收、入庫、發放、報廢等制度。
3.加強車輛管理,定期維修、維護,保證工作用車。
4.保證中心內外環境優美,清潔衛生。
(七)安全管理
1.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對易發危險的設備和要害部門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壓力系統、高壓氧倉、氧氣供應系統、危險品庫、配電室等。
3.有完備的防火、防盜設施和報警裝置,標志醒目,定期檢查更換。
(八)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建設
1.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監督保障作用,建立思想政治工作管理體系。
2.建立內外監督機制,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教育職工熱愛殘疾人事業,抵制不正之風,對中心工作滿意度定期考核。
四、康復業務場所要求
1.康復業務場所應設在易於殘疾人方便抵離的地方。
2.康復業務用房建築面積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60%。
3.通行區域和患者經常使用的主要公用設施應體現無障礙設計,地面防滑,走廊牆壁應有扶手裝置。
4.地板、牆壁、天花板及有關管線應易於康復設備,器械的牢固安裝、正常使用良好和經常檢修。
5.以殘疾兒童為服務對象的康復場所 ,色彩設計、裝飾應適合兒童患者的心理特點。
五、設備和器械
(一)一級康復中心應根據業務需要,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械
1.基本設備診察床、診察桌、聽診器、體溫計、血壓計、出診箱、注射器、紗布罐、葯品櫃、紫外線燈、洗衣機、電冰箱、高壓滅菌器具等
2.康復訓練器具訓練用墊和床 訓練用扶梯兒童肋木 姿勢矯正鏡兒童平行杠 訓練用棍和球常用規格的沙袋和啞鈴 收錄放機兒童用桌椅 鑽滾桶圖形認知組件 拼圖、插板、玩具木條床(台)梯形椅腦癱康復用姿勢矯正椅 踝關節矯正板大、小巴氏球
3.智力測評工具、量表、軟體和教學、生活服務等器械和設備
(二)二、三級中心根據業務范圍和技術水平的要求,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器械
1.基本設備顯微鏡、自動生化分析儀、血球計數器、X光機、灌腸器、供氧裝置、紫外線燈、洗衣機、電冰箱、高壓滅菌器具等
2、運動治療訓練用墊和床 訓練用扶梯肋 木 姿勢矯正鏡訓練用棍和球 常用規格的沙袋和啞鈴牆拉力器 劃船器手指肌訓練器 股四頭肌訓練器前臂旋轉訓練器 滑輪吊環常用規格的拐杖 平行杠腦癱康復用球浴 腦癱康復用姿勢矯正椅常用規格的輪椅、助行器及兒童用訓練器械
3.作業治療沙磨板 插板、 插件、 螺栓、滾筒、訓練用球類日常生活訓練用具及兒童用訓練器械
4.理療中頻治療機 低頻脈沖電療機音頻電療機 超短波治療機紅外線治療機 磁療機頸椎牽引設備 腰椎牽引設備
5.傳統康復治療針灸用具 人體經絡穴位示意用品 按摩用品
6.語言治療錄音機或語言治療機 非語言交流寫字畫板語言治療和測評用具(實物、圖片、卡片、記錄本等)
7、功能測評關節角度測量儀 肌力計肌電圖儀 平衡儀心電圖機 腦電圖機血壓計
8、智力殘疾康復智力測評工具、量表、軟體打擊樂器、電子琴、多媒體等教學設備洗漱、飲食、清潔、簡單勞動等日常生活訓練設施、器具、工具、傢具、電器
9、低視力康復國際標准視力表(遠用、近用)、低視力專用視力表、助視器配鏡箱、各種類型助視器
10、輔助器具服務所需要設備、器具種類參照相關標准執行
六、質量控制各部門按工作規定和操作規程開展各項工作,建立量化考核指標:
1、康復病案和康復診療記錄書寫合格率≥90%
2、康復訓練總有效率≥80%
3、康復床位使用率≥60%
4、康復器材、設備完好率≥80%
5、殘疾人康復服務滿意率≥80% 6、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8. 礦工工傷事故的賠償標准,具體有哪些項目

工傷事故賠償復根據《社會保險法》制規定項目進行執行。

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9. 誰能把這個文件傳給我啊 ,萬分感謝!吉林省工傷預防費、工傷認定調查費、職業康復費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幫不了你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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