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偏癱康復哪裡醫院好
別去那些小診所,坑人的,到這里里這里里樣的大型機構。
『貳』 老年康復去哪裡比較好
"前期可以去上海一康康復醫院、上海志高嘉鼎醫院,這兩家老年康復還是挺不錯的,能保障老人健康生活,提供專業的康復診療,同時這兩家醫院還能提供醫療設施和護理。"
『叄』 上海哪家康復醫院比較好
上海一康康復醫院、上海志高嘉鼎醫院這兩家醫院做的康復效果挺不錯的,內院內開神經康容復中心、術後康復中心、老人護理中心、骨與關節康復中心、疼痛康復,醫院布局先進,交通便利,醫生護士服務態度也很好,導醫全程陪同,蠻給力的,值得推薦。
『肆』 上海一康康復醫院是私立醫院么
上海一康康復醫院
上海市徐匯區龍漕路200弄乙字1號
私營有限責任公司,
是私營醫院。
『伍』 上海一康康復醫院在哪,有車接嗎
交通還是挺便利的,地鐵3號12號線都到的。不過他們可以免費派車接病人的,我朋友內的父親去年容也是在康復醫院做的中風康復,恢復的挺不錯的,現在基本上恢復了正常人的生活,我記得他們當時是直接派車到華山醫院接的,你可以打電話過去咨詢一下。希望可以幫到你。
『陸』 車禍植物人69賠償案例
原告閆本中與被告魯俊、上海東方機電設備運輸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東方機電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4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本中的委託代理人閆某、王建功,被告魯某的委託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東方機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本中訴稱,2013年3月27日20時9分許,原告步行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港城路進浦東北路東約300米處時,被被告魯俊駕駛的登記在被告東方機電公司名下的牌號滬ALXXXX重型罐式貨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於事發時的交通信號燈控制狀態無法查清,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2014年7月10日,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顱腦、胸部等處受傷,後遺四肢癱,構成XXX傷殘,給予傷後休息期420-450天、營養期180天,需完全護理依賴(2人以上)。被告魯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起訴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8,759.2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720元(20元/天×486天)、營養費7,200元(40元/天×180天)、殘疾賠償金877,020元(43,851元/年×2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140,775元(28,155元/年×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60,223.75元(48,179元/年÷12個月×15個月)、護理費873,600元(1,820元/月×12個月×20年×2人)、輪椅費1,868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7,533元、交通費7,516.80元、傷殘鑒定費1,800元、律師費10,000元,其中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魯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東方機電公司對被告魯俊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審理中,原告將誤工費變更為27,300元(1,820元/月×15個月)。
被告魯俊辯稱,同意對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以外的部分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由法院依法認定。
被告東方機電公司未作答辯。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同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已用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僅剩餘153,392.73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20時9分許,被告魯俊駕駛登記在被告東方機電公司名下的牌號滬ALXXXX重型罐式貨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港城路北側快速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港城路進浦東北路東約300米處時,適遇原告在此橫過港城路車行道,被告魯俊駕駛的車輛正面左部與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於事發時的交通信號燈控制狀態無法查清,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原告系河南省非農業家庭戶口人員。交通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至上海市第七人民醫院搶救,後又在上海藍十字腦科醫院、上海一康康復醫院進行治療,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共住院157天。2013年6月26日,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43,485.53元。被告魯俊墊付了原告醫療費20,025.55元,並預付了原告120,500元,要求一並處理。本院於2013年10月22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魯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負20%的責任,判決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287,285.82元,原告返還被告魯俊141,023.55元。原告認為被告魯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2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魯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判決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356,607.27元,原告返還被告魯俊140,522.55元。
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原告先後在上海一康康復醫院、安徽中醫葯大學第二附屬醫院、安徽省立醫院、安徽省合肥市同仁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329天,支付了醫療費258,759.25元(含伙食費2,196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7,533元、輪椅費1,868元。為本案訴訟原告聘請了律師,支付了律師費10,000元。
2014年7月10日,經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因交通事故致顱腦、胸部等處受傷,後遺四肢癱,構成XXX傷殘,給予傷後休息期420-450天、營養期180天,需完全護理依賴(2人以上)。原告支付了傷殘鑒定費1,800元。
被告魯俊系牌號滬ALXXXX重型罐式貨車的實際所有人,其將該車輛掛靠在被告東方機電公司處,該車輛在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不計免賠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但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已用完,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已用掉346,607.27元,僅剩餘153,392.73元。
審理中,原告提供戶籍證明、居委會證明,證明原告系獨生子,其母親師洪桂於1929年7月7日出生,目前無勞動能力,依靠原告贍養,無其他收入來源。
以上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三者險保單、(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476號民事判決書、(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3124號民事判決書、門診病歷、出院小結、醫療費收據、住院費用清單、外購葯發票、外購葯處方、醫療輔助器具費發票、輪椅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傷殘鑒定費發票、戶口簿、戶籍證明、居委會證明、律師費發票及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根據(2013)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3124號民事判決書,被告魯俊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由於被告東方機電公司系牌號滬ALXXXX重型罐式貨車的被掛靠方,被告平安保險公司系牌號滬ALXXXX重型罐式貨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人,故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被告魯俊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東方機電公司對被告魯俊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醫療費258,759.25元(含伙食費2,196元),有醫療費收據、門診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外購葯發票、外購葯處方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9,720元(20元/天×486天),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營養費7,200元(40元/天×180天)、誤工費27,300元(1,820元/月×15個月)、護理費873,600元(1,820元/月×12個月×20年×2人)、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有鑒定意見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877,020元(43,851元/年×20年),有鑒定意見、戶口簿、戶籍證明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140,775元(28,155元/年×5年),有鑒定意見、戶籍證明、居委會證明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交通費7,516.8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就診記錄酌定為1,000元。原告主張輪椅費1,868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7,533元、傷殘鑒定費1,800元,有相應的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律師費10,000元,有律師費發票為證,金額尚屬合理,本院予以確認。以上原告可獲賠的費用中,殘疾賠償金877,02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40,7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27,300元、護理費873,600元、交通費1,000元、輪椅費1,868元,合計1,971,563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10,000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余額1,861,563元由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原告153,392.73元,被告魯俊賠償原告1,708,170.27元;醫療費256,563.25元(已扣除伙食費2,196元)、醫療輔助器具費17,5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720元、營養費7,200元、傷殘鑒定費1,800元、律師費10,000元,合計302,816.25元,由被告魯俊賠償原告。綜上,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263,392.73元,被告魯俊應賠償原告2,010,986.52元,被告東方機電公司對被告魯俊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東方機電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庭審質證及辯駁的權利,相應後果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閆本中263,392.73元;
二、被告魯俊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閆本中2,010,986.52元;
三、被告上海東方機電設備運輸有限公司對第二項判決中被告魯俊應當清償的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64元,減半收取計12,532元,由原告閆本中負擔48元,被告魯俊、上海東方機電設備運輸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2,484元;財產保全申請費1,222元,由被告魯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柒』 上海一康康復醫院股份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一康康復醫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03月27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內科內等。
法定代表人:劉容志高
成立時間:2012-03-27
注冊資本:1428.5714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104000513755
企業類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漕路200弄乙字1號樓3幢
『捌』 國內哪家康復醫院靠譜
上海有兩家康復醫院蠻靠譜的,分別是上海一康康復醫院、上海志高嘉鼎醫院,院內設置科專室齊全,屬護士還全程陪同,最主要的是這兩家醫院在康復診療這塊做的還真心不錯,醫院有高壓氧艙、中醫科、亞重症監護室SDU、康復醫學科,康復診療效果杠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