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醫院開病假條的問題。
呵呵
這個醫院真是不錯阿
拿錢買病假
如果沒有這種醫院
估計你真有病才能不去上課阿
㈡ 我今年元月7日去醫院看病,叫醫院開了三天的病假條,我單位說請病假要扣工資的,請問單位這做法合法嗎
合法,請病假不上班是扣工資的,你又不是帶薪休假,如果不扣工資,有人一請幾個月病假,你不上班單位白開工資。
㈢ 我有正規醫院的病假條,單位不讓休怎麼辦呢在線等
勞動法有規定的,有正當的病假條就可以收到病假待遇。而且按照勞動合同法 病假工資應為工資的70% ,而且不低於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准。。
一般來說參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執行,即: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期間生活待遇:
國務院關於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5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
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
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
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
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
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 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