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吸毒三個多月了驗頭發還能驗的出來嗎
能驗出來。一般情況下,警方主要通過檢測嫌疑人的唾液、血液和尿液,來判斷他有沒有吸過毒。由於人的新陳代謝,這三種檢測法只能在人吸毒後三到七天內使用。如果通過毛發進行檢測,追溯期可以延長至三到六個月,增強了警方對吸毒人員的排查和管理力度。
《吸毒檢測程序規定》
第三條吸毒檢測分為現場檢測、實驗室檢測、實驗室復檢。
第四條現場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進行。
實驗室檢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或者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
實驗室復檢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指定的取得檢驗鑒定機構資格的實驗室進行。
實驗室檢測和實驗室復檢不得由同一檢測機構進行。
第五條吸毒檢測樣本的採集應當使用專用器材。現場檢測器材應當是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生產或者進口的合格產品。
第六條檢測樣本為採集的被檢測人員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發等生物樣本。
第七條被檢測人員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檢測。
第八條公安機關採集、送檢、檢測樣本,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採集女性被檢測人尿液檢測樣本,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採集的檢測樣本經現場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當分別保存在A、B兩個樣本專用器材中並編號,由採集人和被採集人共同簽字封存,採用檢材適宜的條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不得少於六個月。
(1)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擴展閱讀: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Ⅱ 抗阿片類戒斷症狀葯物臨床試驗指導原則
葯品介紹
安全、快捷、全面控制戒斷症狀
參附脫毒膠囊的研製具有權威性專、科技含量高、處屬方精練、配伍合理、價格適中、接受度高,是一種適合絕大多數受毒品困擾患者的首選戒毒中葯。
經大量臨床研究證實參附脫毒膠囊具有快速、有效、全面控制戒斷症狀,可在5-7天內控制中斷阿片類物質戒斷後的戒斷症狀群。而且,參附脫毒膠囊經多中心臨床試驗研究,結果還表明該葯具有鎮痛、鎮靜作用,尤其在控制某些典型戒斷症狀如失眠、疼痛、寒戰等作用明顯優於對照葯。療程結束時嗎啡尿檢陰性,停葯後戒斷症狀無反復,無繼續索葯行為和無依賴性,不良反應輕微。本品除脫毒治療外,在稽延期康復階段也具有很好療效。
Ⅲ 在異地公安機關進行尿檢呈陽性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判定為吸毒成癮,並且由其做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公安部令第115號)第七條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Ⅳ 自願戒毒解除以後又吸食毒品能否強戒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的,可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二年。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Ⅳ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強制檢測嗎求答案
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強制檢測。相關法律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二、《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第二條吸毒檢測是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生物醫學檢測,為公安機關認定吸毒行為提供科學依據的活動。
吸毒檢測的對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員,被決定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被公安機關責令接受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以及戒毒康復場所內的戒毒康復人員。
拓展資料
吸毒對社會的危害
(1)對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現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毀滅的同時,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經濟破產、親屬離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難境地。
(2) 對社會生產力的巨大破壞: 吸毒首先導致身體疾病,影響生產,其次是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 同時毒品活動還造成環境惡化, 縮小了人類的生存空間。
(3)毒品活動擾亂社會治安: 毒品活動加劇誘發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 給社會安定帶來巨大威脅。
Ⅵ 吸毒行為定界不包括
吸毒行為的認定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並不是所有使用致依賴性葯品的行為都是吸毒行為,如癌症病人使用嗎啡鎮痛、外傷性骨折的病人使用呢替吒鎮痛等,這些行為都不能認定為吸毒。那麼在現實中如何認定吸毒行為呢?根據我國公安部的規定,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託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徵,並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並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症狀的。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的,可以責令其社區戒毒: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有證據證明有使用毒品行為,參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進行認定。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也可以從吸毒人員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中把握,其現場攝錄的視聽資料、兩人以上證人證言可作為證明吸毒人員戒斷症狀的證據;必要時,可要求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有戒斷症狀的證明。
責令社區戒毒文書(一式五份)由決定機關送達至被執行人及其家屬、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及執行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
Ⅶ 認定吸毒成癮需要幾名醫生認定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並經衛生部同意。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五條規定,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參照《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八條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Ⅷ 求律師回答:認定吸食毒品要素和條件
吸毒成癮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科學認定吸毒成癮人員,依法對吸毒成癮人員採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是指吸毒人員因反復使用毒品而導致的慢性復發性腦病,表現為不顧不良後果、強迫性尋求及使用毒品的行為,同時伴有不同程度的個人健康及社會功能損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吸毒成癮認定,是指公安機關或者其委託的戒毒醫療機構通過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收集其吸毒證據或者根據生理、心理、精神的症狀、體征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成癮以及是否成癮嚴重的工作。
本辦法所稱戒毒醫療機構,是指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專科戒毒醫院和設有戒毒治療科室的其他醫療機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在執法活動中發現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第五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指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以上人民警察進行,並在作出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論的二十四小時內提出認定意見,由認定人員簽名,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核,加蓋所在單位印章。
有關證據材料,應當作為認定意見的組成部分。
第七條 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
(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份;
(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
(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
戒斷症狀的具體情形,參照衛生部制定的《阿片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和《苯丙胺類葯物依賴診斷治療指導原則》確定。
第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嚴重:
(一)曾經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含《禁毒法》實施以前被強制戒毒或者勞教戒毒)、社區康復或者參加過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有證據證明其採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兩類以上毒品的;
(三)有證據證明其使用毒品後伴有聚眾淫亂、自傷自殘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等行為的。
第九條 公安機關在吸毒成癮認定過程中實施人體生物樣本檢測,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吸毒檢測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公安機關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二級警員以上警銜及兩年以上相關執法工作經歷;
(二)經省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工作。
第十三條 戒毒醫療機構認定吸毒成癮,應當由兩名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進行。
第十四條 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醫師,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從事戒毒醫療工作不少於三年;
(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 戒毒醫療機構對吸毒人員採集病史和體格檢查時,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派有關人員在場協助。
第十六條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對吸毒人員進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的,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提供現場採集的檢測樣本。
戒毒醫療機構認為需要重新採集其他人體生物檢測樣本的,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戒毒醫療機構使用的檢測試劑,應當是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產品,並避免與常見葯物發生交叉反應。
第十八條 戒毒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照診療規范、常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吸毒人員的病史、精神症狀檢查、體格檢查和人體生物樣本檢測結果等,對吸毒人員進行吸毒成癮認定。
第十九條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認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出具吸毒成癮認定報告,由認定人員簽名並加蓋戒毒醫療機構公章。認定報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託認定的公安機關,一份留存備查。
第二十條 委託戒毒醫療機構進行吸毒成癮認定的費用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泄露承擔吸毒成癮認定工作相關工作人員及被認定人員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以及承擔認定工作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具體可參見《吸毒成癮認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