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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葯物治療方案制定原則

發布時間:2021-03-03 09:45:15

『壹』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根據患者的症狀、體征及血、尿常規等實驗室檢查結果,初步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以及經病原檢查確診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由真菌、結核分枝桿菌、非結核分枝桿菌、支原體、衣原體、螺旋體、立克次體及部分原蟲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缺乏細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證據,診斷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無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二、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抗菌葯物品種的選用原則上應根據病原菌種類及病原菌對抗菌葯物敏感或耐葯,即細菌葯物敏感試驗 (以下簡稱葯敏)的結果而定。因此有條件的醫療機構,住院病人必須在開始抗菌治療前,先留取相應標本,立即送細菌培養,以盡早明確病原菌和葯敏結果;門診病人可以根據病情需要開展葯敏工作。

危重患者在未獲知病原菌及葯敏結果前,可根據患者的發病情況、發病場所、原發病灶、基礎疾病等推斷最可能的病原菌,並結合當地細菌耐葯狀況先給予抗菌葯物經驗治療,獲知細菌培養及葯敏結果後,對療效不佳的患者調整給葯方案。

三、按照葯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葯
各種抗菌葯物的葯效學(抗菌譜和抗菌活性)和人體葯代動力學(吸收、分布、代謝和排出過程)特點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臨床適應證。臨床醫師應根據各種抗菌葯物的上述特點,按臨床適應證(參見「各類抗菌葯物適應證和注意事項」)正確選用抗菌葯物。

四、抗菌葯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葯物特點制訂
根據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嚴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況制訂抗菌葯物治療方案,包括抗菌葯物的選用品種、劑量、給葯次數、給葯途徑、療程及聯合用葯等。在制訂治療方案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品種選擇:根據病原菌種類及葯敏結果選用抗菌葯物。

(二)給葯劑量:按各種抗菌葯物的治療劑量范圍給葯。治療重症感染(如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等)和抗菌葯物不易達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等),抗菌葯物劑量宜較大(治療劑量范圍高限);而治療單純性下尿路感染時,由於多數葯物尿葯濃度遠高於血葯濃度,則可應用較小劑量(治療劑量范圍低限)。

(三)給葯途徑:
1.輕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給葯者,應選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葯物,不必採用靜脈或肌內注射給葯。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療應予靜脈給葯,以確保葯效;病情好轉能口服時應及早轉為口服給葯。

2. 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宜盡量避免:皮膚黏膜局部應用抗菌葯物後,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達到有效濃度,反易引起過敏反應或導致耐葯菌產生,因此治療全身性感染或臟器感染時應避免局部應用抗菌葯物。抗菌葯物的局部應用只限於少數情況,例如全身給葯後在感染部位難以達到治療濃度時可加用局部給葯作為輔助治療。此情況見於治療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時某些葯物可同時鞘內給葯;包裹性厚壁膿腫膿腔內注入抗菌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葯等。某些皮膚表層及口腔、陰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採用抗菌葯物局部應用或外用,但應避免將主要供全身應用的品種作局部用葯。局部用葯宜採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導致耐葯性和不易致過敏反應的殺菌劑,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易產生過敏反應的葯物不可局部應用。氨基糖苷類等耳毒性葯不可局部滴耳。

(四)給葯次數:為保證葯物在體內能最大地發揮葯效,殺滅感染灶病原菌,應根據葯代動力學和葯效學相結合的原則給葯。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和其他β內醯胺類、紅黴素、克林黴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應一日多次給葯。氟喹諾酮類、氨基糖苷類等可一日給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五)療程:抗菌葯物療程因感染不同而異,一般宜用至體溫正常、症狀消退後72~96小時,特殊情況,妥善處理。但是,敗血症、感染性心內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傷寒、布魯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鏈球菌咽炎和扁桃體炎、深部真菌病、結核病等需較長的療程方能徹底治癒,並防止復發。

(六)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要有明確指征:單一葯物可有效治療的感染,不需聯合用葯,僅在下列情況時有指征聯合用葯。

1. 原菌尚未查明的嚴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嚴重感染。
2.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厭氧菌混合感染,2種或2種以上病原菌感染。
3. 單一抗菌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內膜炎或敗血症等重症感染。
4. 需長程治療,但病原菌易對某些抗菌葯物產生耐葯性的感染,如結核病、深部真菌病。
5. 由於葯物協同抗菌作用,聯合用葯時應將毒性大的抗菌葯物劑量減少,如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治療隱球菌腦膜炎時,前者的劑量可適當減少,從而減少其毒性反應。聯合用葯時宜選用具有協同或相加抗菌作用的葯物聯合,如青黴素類、頭孢菌素類等其他β內醯胺類與氨基糖苷類聯合,兩性黴素B與氟胞嘧啶聯合。聯合用葯通常採用2種葯物聯合,3種及3種以上葯物聯合僅適用於個別情況,如結核病的治療。此外必須注意聯合用葯後葯物不良反應將增多。

『貳』 抗菌葯物治療性應用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診斷為細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應用抗菌葯物; (二)盡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據病原種類及版細菌葯物敏感試驗結權果選用抗菌葯物; (三)按照葯物的抗菌作用特點及其體內過程特點選擇用葯; (四)抗菌葯物治療方案應綜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種類及抗菌葯物特點制訂。

『叄』 抗菌葯物聯合應用的原則是什麼

通常的原則是:病原體未明確的嚴重感染;已應用或考慮應用單一抗菌葯物難以內控制的感染;機體深部感染或容抗菌葯物不易滲透部位的感染,如心內膜炎、中樞神經系統感染;慢性難愈的感染,病程較長,病灶不易清除,長期抗菌葯物治療,細菌可能產生耐葯者;為減少葯物不良反應。聯合用葯時可將各葯劑量適當減少。

『肆』 合理使用抗菌葯物的原則是什麼

為達到最佳療效,不良反應最小,減少或延緩耐葯性的產生,應遵循以下原則合回理應用抗菌葯物答:
(1)嚴格掌握適應證。
(2)掌握葯物動力學特徵,制定合理的給葯方案。
(3)避免耐葯性的產生。
(4)防止葯物的不良反應。
(5)抗菌葯物的聯合應用:
①必須明確抗菌葯物聯合用葯的目的聯合用葯的目的主要在於擴大抗菌譜、增強療效、減少用量、降低或避免毒副作用、減少或延緩耐葯菌株的產生。②聯合用葯必須有明確的指征單一葯物難以控制的嚴重感染或混合感染;病因未明而又嚴重危及生命的嚴重感染,先進行聯合用葯,待確診後,再調整用葯;單一或長期用葯易產生耐葯性的細菌感染;葯物不易滲入的部位感染;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疾病,為防止耐葯菌株的出現,可考慮聯合用葯。

『伍』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遵循什麼原則

應用抗生素應遵循以下原則:
1 、病毒感染,如感冒、流感等不宜使用抗生素。
2 、發熱待查(除非病情嚴重,臨床經驗高度懷疑細菌感染者)不宜使用抗生素。
3 、 皮膚及粘膜等局部應盡量避免使用抗生素,以免引起耐葯菌產生或變態反應。
4 、青黴素( G ):是第一個發現的抗生素,肺炎球菌、 A 組溶血性鏈球菌及脆弱類桿菌的厭氧菌感染等仍屬首選葯物。
5 、大環內酯類:宜用於輕度、中度呼吸道感染、支原體及衣原體感染。
6 、氨基糖甙類:每日一次加 10% 葡萄糖液 100ml ,靜滴療效好,毒性小、不易產生耐葯菌株,宜用於 G - 桿菌感染、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等,療程約 7 天。要注意其能引起耳、腎毒性。 7 、喹諾酮類:多適用於尿路感染、腸道感染及輕度、中度呼吸道感染。
8 、頭孢菌素:除第一代、某些第二代及口服制劑外,一般屬於非首選葯物。如屬於中度及重度醫院內感染可用第三代頭孢菌素,屬於醫院內重症感染、重症混合感染(需氧菌及厭氧菌)、免疫功能低下病人可考慮用泰能。
9 、最好按細菌葯敏試驗結果選葯。要熟悉選用葯物的抗菌活性、葯效學及葯動學。
10 、當一種抗菌葯物能控制感染時,盡可能不採取聯用,減少不必要的使用抗菌葯物。
11 、單一抗菌葯物無效時或重度感染病人,可按葯敏試驗選用兩種抗菌 葯物聯用,一般不聯用三種以上的抗菌葯物。
12 、靜滴抗生素比口服抗生素貴,如病情許可應口服抗生素。
13 、嚴重感染的病人初期需要靜滴抗生素,待病情穩定後可改用相同口服抗生素。
14 、重症感染者如用頭孢他定及泰能可考慮經驗治療。在某些臨床情況下也可考慮次強廣譜抗生素如頭孢哌酮,這樣可延長前者的抗菌性。
15 、要嚴格掌握萬古黴素適應症,①由耐β — 內醯胺抗生素的 G + 球菌引起的嚴重感染。② G + 球菌感染病人對β — 內醯胺抗生素嚴重過敏;③抗生素相關腸炎患者,用甲硝唑治療無效,或病情十分嚴重,並有危及生命的可能等再用該抗生素。
16 、如遇兩種抗生素對同一種細菌敏感時,則選其中便宜的。
17 、一般急性感染。抗生素在體溫恢復正常,症狀消失後繼續用 2~3 天。急性感染病程不易遷延者(如急性腸炎),病情基本控制後 1~3 即可停葯。 G + 球菌肺炎;退熱後 3~5 天,金葡菌肺炎療程需要稍長可停葯。 G - 桿菌肺炎;退熱後 5~7 天可停葯。尿路感染;療程 3~5 天,反復發作者稍延長。敗血症;病情好轉,體溫正常 7~10 天後再停葯。
18 、急性感染,應用抗生素後臨床療效不顯著,一般在 72 小時應考慮改用其他抗菌葯物。 19 、外科預防性用葯:一般而言可在手術前 30 分鍾預防性給葯。
20 、對新葯、高檔葯的商品名、化學名與現有的抗生素對照,是否原有的抗生素改變了商品名。必須熟悉新葯、高檔葯的抗菌譜、適應症、不良反應、配伍禁忌等。
21 、抗生素配伍要合理:兩種抗生素同時應用,尤其要考慮有無理化、葯理等配伍禁忌。

『陸』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什麼原則

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病毒感染,如感冒、流感等不宜使用抗生素。
2 、發熱待查(除非病情嚴重,臨床經驗高度懷疑細菌感染者)不宜使用抗生素。
3 、 皮膚及粘膜等局部應盡量避免使用抗生素,以免引起耐葯菌產生或變態反應。
4 、青黴素( G ):是第一個發現的抗生素,肺炎球菌、 A 組溶血性鏈球菌及脆弱類桿菌的厭氧菌感染等仍屬首選葯物。
5 、大環內酯類:宜用於輕度、中度呼吸道感染、支原體及衣原體感染。
6 、氨基糖甙類:每日一次加 10% 葡萄糖液 100ml ,靜滴療效好,毒性小、不易產生耐葯菌株,宜用於 G - 桿菌感染、金黃色葡萄球菌感染等,療程約 7 天。要注意其能引起耳、腎毒性。 7 、喹諾酮類:多適用於尿路感染、腸道感染及輕度、中度呼吸道感染。
8 、頭孢菌素:除第一代、某些第二代及口服制劑外,一般屬於非首選葯物。如屬於中度及重度醫院內感染可用第三代頭孢菌素,屬於醫院內重症感染、重症混合感染(需氧菌及厭氧菌)、免疫功能低下病人可考慮用泰能。
9 、最好按細菌葯敏試驗結果選葯。要熟悉選用葯物的抗菌活性、葯效學及葯動學。
10 、當一種抗菌葯物能控制感染時,盡可能不採取聯用,減少不必要的使用抗菌葯物。
11 、單一抗菌葯物無效時或重度感染病人,可按葯敏試驗選用兩種抗菌 葯物聯用,一般不聯用三種以上的抗菌葯物。
12 、靜滴抗生素比口服抗生素貴,如病情許可應口服抗生素。
13 、嚴重感染的病人初期需要靜滴抗生素,待病情穩定後可改用相同口服抗生素。
14 、重症感染者如用頭孢他定及泰能可考慮經驗治療。在某些臨床情況下也可考慮次強廣譜抗生素如頭孢哌酮,這樣可延長前者的抗菌性。
15 、要嚴格掌握萬古黴素適應症,①由耐β — 內醯胺抗生素的 G + 球菌引起的嚴重感染。② G + 球菌感染病人對β — 內醯胺抗生素嚴重過敏;③抗生素相關腸炎患者,用甲硝唑治療無效,或病情十分嚴重,並有危及生命的可能等再用該抗生素。
16 、如遇兩種抗生素對同一種細菌敏感時,則選其中便宜的。
17 、一般急性感染。抗生素在體溫恢復正常,症狀消失後繼續用 2~3 天。急性感染病程不易遷延者(如急性腸炎),病情基本控制後 1~3 即可停葯。 G + 球菌肺炎;退熱後 3~5 天,金葡菌肺炎療程需要稍長可停葯。 G - 桿菌肺炎;退熱後 5~7 天可停葯。尿路感染;療程 3~5 天,反復發作者稍延長。敗血症;病情好轉,體溫正常 7~10 天後再停葯。
18 、急性感染,應用抗生素後臨床療效不顯著,一般在 72 小時應考慮改用其他抗菌葯物。 19 、外科預防性用葯:一般而言可在手術前 30 分鍾預防性給葯。
20 、對新葯、高檔葯的商品名、化學名與現有的抗生素對照,是否原有的抗生素改變了商品名。必須熟悉新葯、高檔葯的抗菌譜、適應症、不良反應、配伍禁忌等。
21 、抗生素配伍要合理:兩種抗生素同時應用,尤其要考慮有無理化、葯理等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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